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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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doc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有效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范开展,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局劳务管理办法》、《局品牌维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照《局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及奖罚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1.2试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总部、局属各单位及所属的国内工程项目。

2管理内容

2.1加强和完善劳务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认识深度和执行力度,及时调整、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业务的归口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通过建章立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2.2全面应用建筑工人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各单位要以劳务实名制管理为抓手,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应用。

自2018年起,所有在施项目全面应用劳务云筑平台,开展劳务实名制管理,实现项目全覆盖应用。

年度工程履约类检查中,如发现具备条件的项目,未安装门禁系统,将通知限期整改。

如到期未整改的项目,将本着“统一协调、统一配置、统一支付”的原则,并将委托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费用由局财务部扣除并支付。

现房建类项目安装和使用门禁系统,并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劳务实名制综合管理;对于基础设施领域的线性工程,借助新技术和信息化等管控手段,推行和应用移动刷卡考勤系统、手机APP考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信息系统等,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工人出勤、在岗信息,实现有记录、可追溯的实名制管理基本功能。

2.3切实做好实名制管理资料的收集、核对与备案

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制定依法合规且便于使用、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与现场工人100%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动合同、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资料报项目部,各单位及项目部与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4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

项目部做为劳务分包的使用主体,也是负责监管劳务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是监督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的要求,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劳务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专业分包劳务管理,本着“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应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范畴,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因特殊原因(如:

边、远散项目等)不能采用银行卡发放工资的劳务分包商,应在项目部监督下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项目部要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过程进行监管,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每个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确保每个劳务人员工资实名发放到位。

工资发放完毕后,劳务分包商应向项目部提交劳务人员签领的《工资表》并加盖劳务企业公章报项目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每月将农民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杜绝由班组长等其他人员代领。

对于除基本工资外的部分,如绩效、奖金等,经项目部同意后,劳务分包企业可进行阶段性发放,但项目部须做好发放的监管工作。

2.5建立多渠道沟交流和通机制

各单位及项目部应建立多渠道交流和沟通机制,了解现场工人诉求,掌握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的工资结算支付情况,切实有效防止劳务分包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

2.6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要求项目部在每月编制资金预算时,应优先考虑劳务分包工程款,切实履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的宗旨。

同时,各单位均须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2.7农民工工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各单位要树立和坚持“项目上的问题,解决在项目上”的工作主题思想,同时,要将问题在项目上解决。

农民工工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及项目部应按照《局劳务管理办法》(建二通〔2016〕123号)中3.4.2条款规定,依据处理程序,逐级上报。

3奖罚

3.1奖励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开展好的项目,公司可采取适当奖励。

3.2处罚

1)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采取围堵等方式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的处罚:

 

围堵时间间≤0.5个工作日

围堵时间>0.5,且≤1个工作日

围堵时间>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

10万元/次

30万元/次

30万元/次(按日累加)

子公司/区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1万元

1万元

1万元

注:

由于子公司/区域分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发生的劳务纠纷事件处置不及时、不妥当,导致劳务分包商(5人及以上)到局、总公司办公区或政府机关采取围堵等方式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给局的品牌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局将对劳务纠纷事件所属子公司/区域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被国家各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处罚:

 

被国家部委通报

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

被地市级及以下主管

部门通报

责任单位

200万元/次

100万元/次

50万元/次

子公司/区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注:

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国家部委、省级主管部门、地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通报,采取的相应处罚标准。

3)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局被限制投标的处罚:

3个月以内

3个月~12个月

12个月以上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地市级及以下级别行政区域

50万

2万

100万

4万

200万

8万

省级行政区域

100万

4万

200万

8万

500万

20万

全国性区域

200万

8万

500万

20万

1000万

40万

注:

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有信用评价的地区,因局在当地信用评级或评分累计过低被限制投标的,执行此处罚标准,由信用评价期内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对应比例缴纳罚款。

4)对于涉事项目及项目经理的处罚,由各公司自行制订;

5)各项目应加强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管理,防范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如一旦发生恶意讨薪事件,应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

3.3处罚程序

发生以上三类处罚按最高级执行,不做累计处罚;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局提出书面申诉,如无正当申诉理由,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应按期将罚金交至局财务部。

4附则

4.1本规定由局生产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4.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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