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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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

矿井甲烷;

n类:

爆炸性气体、蒸气;

川类:

爆炸性粉尘、纤维。

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

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表1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

丨最大试丨丨弓I燃温度(C)与组别

I验安全I最小点IIIII

类丨间隙I燃电流It1IT2IT3IT4IT5IT6

和IMESG|比|11111

级丨(毫米)丨MICR|T>

450|(450>

|300>

T|200>

|135>

|100>

T

I|||T>

300|>

200|T>

135|T>

100|>

85

1111111T

I|MESG=|MICR=||||||

1.141.0甲烷

丄丄丄丄丄丄丄丄

11

I0.9V

1111

0.8V乙烷、丁烷、戊烷、己

1

乙醚、

亚硝酸

AMESG

MICR丙烷、乙醇丙烷、庚烷、

乙酯

V1.14

〈1.0丙酮、烯、丁癸烷、辛

乙醛

苯乙烯醇、乙烷、汽油、

、氯乙酸丁酯硫化氢、

烯、氨、乙酸环己烷

苯、甲戊酯、

苯、苯乙酸酐

、氨、

甲醇、

一氧化

碳、乙

酸丁酯

乙酸、

丙烯腈

 

|0.5V|0.45V|二甲醚|环氧乙|异戊II|MESG|MICR|、民用|烷、环|二烯

B

|<

0.9|<

0.8|煤气、|氧丙烷|

环丙烷、丁二

烯、乙

11111

111

I

|MESG|MICRW|水煤气|乙炔|

HHH

||二硫|硝酸

C

0.5|0.45|氢、焦|||

|化碳|乙酯

炉煤气

注:

①表1未列入的爆炸性气体见附录E;

②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2.3爆炸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药,下同)的分级与分组

爆炸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1、T1—2、T1

—3三组。

示例见表2。

表2

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举例表

组别

|T1-1|T1—2||T1—3

引燃温度C

|T>

270|270>

T>

200|200>

140

类丨粉和丨尘级丨物

I质

川A|非导电性可燃纤维I木棉纤维、烟草I木质纤维

II纤维、纸纤维、II

II亚硫酸盐纤维II

II素、人造毛短纤II

II维、亚麻II

I非导电性爆炸性粉I小麦、玉米、砂糖、II

II橡胶、染料、聚I可可、米糖I

I尘I乙烯、苯酚树酯II

—I11

IDBI导电性爆炸性粉尘I镁、铝、铝青铜、I铝(含油)

II锌、钛、焦炭、炭I铁、煤I

II黑II

火炸药粉尘II黑火药I硝化棉、吸

IIT-NI收药、黑索金、

III特屈儿、泰安

①本表未列入的粉尘见附录C;

②在确定粉尘、纤维的引燃温度时,在悬浮状态或沉积状态的引燃温度中,

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其中低值一方。

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

3.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3.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

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

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2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1.3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3.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

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10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

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2.2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

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3.3.1.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

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

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

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

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

附录A图1)。

3.3.1.2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1.2.1灌注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液体的

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1

区。

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2、图3)。

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

3.3.1.2.2工艺装置中有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

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房,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

的空间,为2区(见附图A图4)。

3.3.1.3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区域的划分如

下:

3.3.1.3.1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

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7.5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

1区以外,水平距

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5)。

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从其设备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

1区。

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7.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6)。

3.3.1.3.3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

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空间,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堤时,包括

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7)。

3.3.2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2.1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对其邻近厂房或

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3.3.2.2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

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2.1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

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可以降低一级

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2.2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

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3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3.1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

自然通风良好时,开敞面以外水平

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

3.3.2.3.2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距离3

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

3.3.2.4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危险区域范

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3.2.4.1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

内的空间为界,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11区。

3.3.2.4.2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

以内的空间为界。

3.3.2.5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法进行划分。

3.4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3.4.1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是坚

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表3。

表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表

危险区域等级丨用有门的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

I一道有门隔墙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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