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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
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2】
锡山区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贵院就原告鹿某某诉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违约和侵权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
原告现根据前面的证据交换和庭审调查及其答辩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被告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合同书》是一种违约行为,贵院已经认定无锡韵达快递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订立的&
ldquo;
合同&
rdquo;
是违约行为。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书》(以下简称&
)是&
格式合同&
,但其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的部分条款是&
格式条款&
。
《合同法》第39条明确: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的规定,此合同中,凡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条款一律无效。
《合同书》的许多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假定这些无效的格式条款,受法律保护,原告也没有达
到收回承包区的投诉标准,况且原告一次投诉也没有。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明确: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假设原告真的违约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书面通知原告才合法。
事实上,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为维护法律的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补充诉讼请求,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固定资产折扣费壹拾伍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
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实际承包东亭友谊路以东市场以来,被告一直以种种原因不肯与原告结算有偿派送费用,根据韵达网络有偿派送实施细则
及处理(罚)规定第四款第4条&
独立公司不得对派送
费用进行截留,必须严格按规定落实到各分部。
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结算原告应得劳务费包括有偿派送费用共计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
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揽件、发件,同时向原告区域市场新老客户发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场区域客户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区负责人揽件发出。
分别为王焕龙、王焕利、王龙、王波、王合理、叶未来、
徐华、徐严、沈立松、郑维运、吴本苏、吴伟义、刘夕超、郑斌、小周、唐永明、李永朋、王祥、刘亮、六部钱峰、市区三分部等承包区揽件发出。
致使原告可预见可实现的未来利益灭失。
这种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无锡韵达公司应
当预见到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
第113条&
,&
民法通则第112条&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客户经济损失费即最低可得利益损失为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
183560.00元)o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达后,原告八分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八分部组成人员即两位司机,一位摩托车派件人员、一位电动车派件人员和一位话务员突然失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原告额外支付八分部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约之事,使本人无法提前一个月告之八分部员工,虽然原告与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非聘用关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员工却是实实在在的聘用关系,因为韵达公司违约,所以原告已经支付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应由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韵达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八分部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五、原告自签订合同以来,原告的业务员业务水平高,业务员经手的收签和派揽快件没有出现差错。
业务员一直是工作态度良好,以客户为上帝,以优质服务为宗旨,深得客户好评,在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仍有一些客户前来原告处办理快递业务。
足以证明&
原告的业务员业务水平高,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
否则,在通知下达后,不会有客户还在原告处邮寄快件的。
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给原告的新老客户发出通知说:
因前期业务员服务质量差,业务水平低,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等原因&
,无锡韵达快递公司主观上实施诽谤诋毁等损坏名誉权的恶意行为,客观上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里&
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
,就可以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造成的这一损失。
名誉权损失的赔偿属于本案的连带关系,理应在本案中
受理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名誉权损
失费伍仟元整(¥
5000.00元)
六、20xx年4月1日,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单方面实质性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原告无法在韵达公司直接进行快件业务了,但原告的一些客户还是照样来原告处办理快递业务,原告将业务委托给原韵达同事或别的快递公司办理。
20xx年4月13日,本人委托韵达同事代发快件共34票,当天正常发走的快件10票;
剩余14票被韵达公司故意扣留,经客户催促和投诉后,4月14日又发走的快件8票;
4月15号又发走4票;
4月16日又发走1票;
后重新改韵达面单或改其它快递面单发走6票;
还有1票为无锡强达金属制品厂的货因为被扣,对方客户停产,经强达公司多次催促,后来退回强达公司,
强达公司又委托原告从天天快递特急发出;
还有1票为贵夫人即无锡雷迪迅浦贸易有限公司的一票货被扣,经多次催促,后由现韵达业务人员拿着裸机退回贵夫人公司,后来由原告代表韵达公司赔偿客户100元结束;
还有1票为瑞力生公司的货至今扣留没有归还;
最后有2票为西施美公司的货至今扣留没有归还。
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得知:
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货(价值189.00元)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两件货(价值14850.00元),是原告委托别人办理的,且这两家尚有原告月结快递费用没有结算,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便将两家货给予故意扣留。
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两家公司明确表态,退回所扣货物后再结算原告月结快递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返还或者赔偿4月13日韵达扣留无锡瑞力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货物(韵达单号1000072048621,价值189.00元)和无锡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贰件货物(韵达单号1000073943191和1000073943190,价值14850.00元)。
合计壹万伍仟零叁拾玖元(15039.00元)
七、20xx年6月14日,原告委托原韵达同事李响代原告发往溧阳的一箱货(韵达单号为1000073955943),当晚,李响将此货交于韵达,并作了网上扫描记录,但货物至今客户没有收到,客户去无锡韵达公司查说没有此货。
快递作业是个操作非常严谨的工作流程,这一箱货大概有30公斤左右,白色蛇皮袋包装,不可能无原无故就不见了,从韵达公司没有主动去调查此事,没有积极去调监控查找此货,而只是一味的对客户说&
此货不在韵达公司,谁拿你的货,你找谁去&
从网上扫描记录上可以断定,此货运单号码被无锡韵达
公司觉察是原告所发,给予故意扣留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归还6月14日扣留原告客户的一箱货物。
八、20xx年12月12日,签订合同时,原告共上缴押金
4500元,在原告要求开具收据的情况下,王主管给本人开具一张3500元的收据,解释为:
其中1000元作为承包费。
因为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所以应当返还实交
押金叁仟伍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