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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

制裁性

(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

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

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

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

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

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

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罪刑阶梯:

罪刑

危害性最重最重的刑罚

重重

轻轻

危害性最轻最轻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一)各种原则

1、属地原则:

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是指以人的国籍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不论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通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在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中原则(综合主义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综合多种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规定外,均使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就包括:

、领陆:

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

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12海里以及地下层)

3、领空:

领陆和领水的垂直上空

4、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这部分可看做领域的延伸部分)

特别规定:

(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刑法典制定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所做出的例外规定

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是指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领域内的犯罪。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凡是我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不论按当地刑法是否为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当地的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于追究(可以免于追究,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的权利,若认为又追究的必要时,我国还是可以追究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任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的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1、行为主体:

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行为的性质:

重罪即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为属“双重犯罪”:

即该行为无论根据外国的刑法还是我国刑法的规定都属于犯罪

4、犯罪地点是在我国领域外

5、犯罪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或者国家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行使行使管辖权对其进行管辖。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立即生效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类通常是特别刑法的做法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过一段时间在生效

明示:

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失效方式

自然失效:

新法实施后同类内容的旧法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既往:

是指在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尚未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则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

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无溯及力

从新原则

四种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取这一原则)

第三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形式概念:

是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强化了犯罪的违法性,体现了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性质;

缺陷在于未能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2、犯罪的实质概念:

是指对社会产生危害,侵犯他人受刑法的权利的行为。

(这种定义优点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却忽视犯罪的法律特征)

3、犯罪的混合概念:

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定义即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

是指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违反刑法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1、危害性:

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违法性:

即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刑法的规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3、应罚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

(依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所侵犯的权利(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通俗的说就是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因素,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手段,时间地点等。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整体来说就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五、犯罪构成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四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法定性: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

2、必要性: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3、客观性: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客观的事实特征,这是犯罪客观方面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

4、多元性:

犯罪客观方面通常是包括多个要素

三、犯罪的客观要件:

即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主要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

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1、一般要件(必要要件):

是指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危害行为是唯一的一般要件

2、特殊要件(选择要件):

是指非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如危害行为,时间地点,手段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区分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心态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五、危害行为: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可以给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的客观举止(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或者意志下实施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危害行为的分类:

1、作为(不该为而为之):

是指行为人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该为而不为之):

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不作为的特征:

1)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一般性特征

2)有作为的义务

3)有作为的能力

4)、不履行作为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

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

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同时消防员的救火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保姆负有照看孩子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如司机由于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消除这种危险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如司机因撞了人,而产生了救助被撞者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纯正不作为):

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

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又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六、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引起危害结果产生。

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

八、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因素。

第五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确定罪的轻重,正确量刑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犯罪客体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

只侵害某一种具体的权益

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

同时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权益

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法罪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的具体法益

采用二分法的话,那么则不将一般客体做单独的分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观存在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联系

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人或具体物来侵害犯罪客体

区别:

1)犯罪课题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脱逃罪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而不一定,如盗窃他人的财物,财务本身并不一定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队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的主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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