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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21

第十一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24

第十二节市域空间管制分区26

第十三节海岸线与近海保护利用28

第四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30

第五章规划区协调布局规划31

第一节发展策略与总体布局31

第二节规划区城乡发展指引32

第三节重大设施协调35

第六章中心城区总体布局规划36

第一节中心城区总体布局36

第二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38

第三节住房保障与居住用地规划41

第四节工业及仓储用地规划44

第五节油田生产防护用地规划45

第六节旧城更新与城中村改造规划46

第七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48

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48

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49

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51

第四节公共停车场规划52

第五节慢行交通规划52

第六节客运枢纽规划54

第七节物流及货运系统规划55

第八章中心城区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56

第一节城市水系规划56

第二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58

第三节景观系统规划59

第九章中心城区市政工程和环境保护规划63

第一节供水工程规划63

第二节污水工程规划64

第三节雨水工程规划65

第四节供电工程规划66

第五节通信工程规划67

第六节燃气工程规划67

第七节供热工程规划68

第八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69

第九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70

第十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72

第一节防震减灾73

第二节防洪工程73

第三节人防工程74

第四节消防工程74

第五节综合救灾75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76

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空间管制77

第一节空间管制分区77

第二节开发强度分区78

第三节“四线”划定79

第十三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81

第十四章中心城区远景发展构想83

第十五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85

第十六章附则87

附表8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东营市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根据2004年5月25日《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同意修编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复函》,特编制《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2020年)》。

第2条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区域互动、资源节约、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黄蓝融合、海陆统筹、一体发展”的总体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促进东营市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3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4.《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5.《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2009年)

6.《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2011年)

7.《山东省“十二五”城镇体系建设规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11.其他相关规划和文件

第4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11年-2015年,远期为2016年-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20年到30年。

第5条规划层次

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规划范围为东营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和广饶县,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面积为7923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西起东营区行政区界及西六路,东至溢洪河,南起南外环路及东营南站,北至潍坊路和东营区行政区界,规划控制范围约486平方公里。

第6条城市规划区

东营城市规划区规划范围确定为东营区、河口区和垦利县全域、利津县刁口乡、广饶县丁庄镇和东营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将港口、机场、水源地、重要基础设施和自然保护区等规划重点拓展和需重点控制的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6442平方公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7条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标志的内容均为依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所确定的强制性条文。

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

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规划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8条总体目标

紧紧抓住“黄蓝”两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机遇,加速推动东营从资源开发城市向区域中心城市转型,将东营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第9条分项目标

区域中心:

加速建设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将东营发展成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北翼龙头、环渤海地区的新兴增长极。

湿地名城:

立足“大空间、大绿地、大湿地、大水面”的空间本底条件,建设河海交融、独具特色、秀美宜居的宜居湿地名城。

产业高地:

以生态化、临海型产业体系为导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效生态产业基地和临海产业基地。

生态城市:

进一步提升生态型、组团化的空间发展模式,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滨海生态宜居城市。

第10条阶段目标

到2015年,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到2020年,全市的经济综合实力、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11条城市发展策略

1.区域协调,多方联动。

一方面,加快对接天津滨海新区(京津冀)和胶东半岛南北两大发展源头;

另一方面,加强与济南、滨州的联系,积极拓展腹地空间,全面提升东营城市的区域地位。

2.中心提升,职能转型。

整合优势资源,壮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模式,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强化交通和市政设施支撑,实现从石油基地向区域中心的全面转型。

3.滨海突破,板块发展。

立足市域东西本底差异,以半岛蓝色经济区为依托,呼应环渤海沿海推进的发展机遇,积极推动滨海高等级公路和环渤海城际铁路建设,整体构筑滨海板块。

4.产业跃迁,多元集聚。

在加快石油及相关产业高端化与国际化的同时,依托“黄蓝”战略积极吸引新兴产业集聚,摆脱单一的资源驱动模式,加快培育生态化、临海型的多元高效产业体系。

5.生态引领,高效治理。

在“黄蓝”国家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生态优先发展,加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重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生态旅游业。

6.特色塑造,宜居宜业。

突出“高效、生态、湿地、水城”的规划理念,将东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文化多元、生态卓越、宜居宜业的生态水城。

第12条产业发展策略

突出资源科学集约利用、产业循环高效发展和统筹海陆发展三大主题,着力构建以高效生态农业为基础、环境友好型工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支撑、海洋产业为特色的高效生态产业体系。

第13条资源利用策略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统一管理,推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循环利用;

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14条生态发展策略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搞好水土保持,重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生态旅游业;

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

设定环境准入门槛,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明确控制措施;

推进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第15条社会发展策略

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扶持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增加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事业的投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实施富民工程,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

第16条人口发展策略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

加强人口吸纳能力建设,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

着力提升劳动力的科学文化和技能水平,注重高素质的人才引进,为产业转型和持续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实施人口发展功能分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其家属向人口重点发展区域就业和生活,促进人口适度聚集和合理分布。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城乡统筹发展

第17条城乡统筹战略

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促进中心城市、城镇与乡村一体化发展。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集中农业生产空间,强化农村作为生态本底的作用。

保留优化乡村风貌,突出城乡空间特色差异。

坚持新型城镇化道路,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城镇集聚,提升优化农村社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完善乡村设施配套,加大环境整治力度。

加强城乡公共服务、公交体系和市政设施的对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尊重农民意愿开展农村的改造和建设,防止大拆大建。

第18条市区(中心城区、河口区)和县城建设标准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执行相应的国家规范。

第19条重点镇建设标准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宜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

公共设施建设应能服务于镇域及相邻地区。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参照县城或城市社区标准。

第20条一般镇建设标准

人均建设用地宜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

公共设施建设应能服务于镇域。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要求。

第21条农村建设标准

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户均宅基地宜控制在266平方米以内。

公共设施建设应能服务于行政村域,基础设施建设应能满足本村生产、生活需求。

第22条推进农村居民点分类整治

将村庄划分为城市地区的村庄、农村地区的村庄两种地域类型。

城市地区的村庄控制其建设用地的发展,根据城区、镇区建设的时序,按城市规划要求,适时进行村庄改造,直接纳入城市、小城镇范畴。

农村地区的村庄以农村社区的形式进行组织,划分为若干个农村社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将村庄划分为六种类型:

撤村建居型、小城镇聚集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村庄整治改造型、逐步撤并型、整村搬迁型,并进行分类导引。

第23条实施差异化的农村社区组建策略

规划将村庄分为人口稠密地区、人口稀疏地区、黄河南展大堤以内的地区三种区域类型。

人口稠密地区采取多村组建农村社区的模式,人口规模一般应在5000人以上,社区服务半径控制在2-3公里。

人口稀疏地区采取村庄大规模合并组建社区的模式,距离社区中心3公里内的村庄中期适度保留,不在社区服务半径内的村庄逐步搬迁,农村社区人口规模一般应在3000人左右。

黄河南展大堤以内村庄统一规划、分批搬迁、集中居住,统一改良大堤内土地,进行农场化、规模化经营。

第二节人口与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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