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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二)审核动土作业许可证。

(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认。

(四)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协调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主管单位进行会签,审核对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动土作业单位和作业机具、人员资质的审核、备案。

(二)审查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和风险辨识与评价。

(四)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要进行现场确认。

(四)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提供有效的单位资质和人员、机具资质证件。

(二)编制并落实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开展工作前风险辨识与评价。

(三)标注动土范围(包括:

长度、宽度、深度、面积等)以及动土范围内地下设施和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三)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安排作业监护人。

第八条土地管理单位职责

根据施工位置对动土作业区域内油气、电力等原有地下设施

进行核实确认,提出防护要求。

第九条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的主管单位职责

(一)核实动土区域内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核实地下设施、电缆、管线位置、走向,管线内的介质、流向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章制度内容

第十条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或安全措施未落实严禁动土作业。

第十一条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动土作业

(一)开挖深度大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具体见工程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人员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二)需要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已审批,并编制了“一单四卡”(作业任务清单、风险辨识卡、风险控制卡、质量验收卡、能量隔离卡),组织了学习、安全技术交底。

(三)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作业人员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

(五)确认现场按方案要求已经配备动土作业支撑、防护所需的设备及材料。

(六)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七)如有必要,动土作业开始之前必须制定抽水、排水方案,准备好排水设备以处理动土期间任何可能的渗水。

雨季要做好地面排水设施,防止地面水进入基坑。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改为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二)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开挖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等应进行有效保护。

(三)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禁止在基坑周边超堆荷载。

如施工过程中有不可避免的堆载,在施工方案中应经过设计计算确认。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1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四)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五)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六)夜间动土作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七)在动土过程中如果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以下措施:

1.撤离作业人员。

2.撤出施工机具。

3.设置警戒围护,安排警戒人员。

4.通知相关人员,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人工挖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当进入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时应考虑是否需要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当坑体内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确保有足够的氧气含量。

(三)作业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负责。

(四)基坑必须有效支护或放坡。

(五)基坑内必须提供至少两个合适的上/下的通道。

(六)相邻的开挖作业人员相隔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五条使用机械/设备动土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前,必须经过监理单位报验和检查确认。

(二)特种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安全监察部将审核证书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操作人员要每天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动土区域内如有埋地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当动土离地下设施约1米时必须停止机械开挖,改为人工清理、挖掘。

(五)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作业区域。

(六)挖掘机回转半径范围必须设置警示、隔离标志,并安排专人监护、指挥。

(七)相邻的挖掘机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八)挖掘设备不得跨骑在基坑上,挖掘和运输设备应该远离坑体边缘,就位于稳固的场所。

第十六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土方回填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防止塌陷等隐患发生。

第十七条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动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按许可证项目填写,不得空项。

(二)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动土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3.施工方案(包括安全专项方案)。

4.作业所需设备。

5.其它相关资料。

(三)《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批

1.《动土作业许可证》应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批,工程部会签。

2.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为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人员名单应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3.跨项目区域的动土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工程部及施工作业属地项目部的相关人员确认会签。

4.动土作业许可证所有签字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字,不得代签。

(四)动土作业单位进行动土作业时,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持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以备检查。

(五)《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现场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部各一份。

最长有效期为7天,保存期一年。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

(一)动土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开挖的深度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二)发生事故时,动土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方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指挥部调度室。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制度适用性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工程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动土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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