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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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doc

主要职责是:

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编制和审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建设计划;

筹集和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监督、指导各街、镇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应该履行的职责和组织实施的情况;

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及考评工作。

第九条区公路局的职责是:

具体承担县道以上的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

监督检查各街、镇的乡、村道养护完成情况;

对乡、村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考评工作;

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工作;

指导各街、镇做好乡、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公路工程质监站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农村公路的路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本级财政预算,编制乡道、村道的养护建设计划。

实施乡道的养护计划,督促村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道及监督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做好乡道、村道养护工作。

并设专职路政协管人员1名,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抓好路政管理。

制定辖区内公路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灾害预警体系、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毁阻,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完成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村道养护工作;

配合镇(街)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第十四条区交通局和各镇街应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

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要实行公路养护施工资质管理,推行养护工程费管理制度、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积极探索适应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模式、新办法,逐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养护质量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正确的工程技术措施,坚持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及时修复损坏部位,不断提高养护质量,保持公路良好、安全、畅通、整洁、美观,并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大、中修,逐步改善公路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害能力,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

第十六条路基养护质量要求:

维修、加固路肩,保持路肩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边缘顺适,利于排水;

经常清除路肩及边坡杂草,堆积物等保持路容整洁;

经常修整边坡,使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

经常清理疏通边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路面养护质量要求:

定期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修复,以保持路面状况良好、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有计划地对路面进行大中修及改建,以提高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八条桥涵养护质量要求:

主要是保持桥涵处于整洁、良好、正常的技术状况,保障行车安全、通畅,延长其使用寿命。

其养护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1、检查及评定,采集更新桥梁基础数据:

建立、健全公路桥涵的检查、评定制度。

对公路桥涵构造物进行周期性检查。

2、保养、维修和安全防护:

桥梁养护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通畅,结构物无明显损坏,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良好。

3、加固改造:

为保持桥涵实际承载量及交通量设计标准,并根据公路交通发展需要提高公路等级和通行能力,及时对存在病害的桥涵进行加固或改造。

4、安全、环保、防灾:

桥涵养护作业和工程施工应注意保障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及环境保护。

桥涵构造物养护应有对洪水、地震等灾害的防护措施,同时应备有公路桥梁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公路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要求:

应满足“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

加强各种设施的养护,定期检查、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位置准确,无明显歪斜、变形、缺少、损坏、油漆脱落等病害,以保持设施的完整、齐全、良好的状况。

第二十条公路绿化质量要求和环境保护:

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选择适合绿化植物品种栽植。

公路两侧边坡及沿线空地尽量绿化,绿化树木应经常修剪、整形保养,保持其生长良好;

并在每年春、秋两季,在距地面1-1.5米高树干处涂刷白剂,防止病虫侵害;

加强沿线巡查,防止砍伐、破坏树木。

公路环境保护应与公路建设和养护相结合,开发和利用环境,应注重维护生态、降低污染、保护沿线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持水土等。

第二十一条养护安全要求:

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中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养护施工机具的定期维修,保养,符合使用要求。

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和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有明显安全标志和警示的工作服装(帽),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内作业和活动,确保公路行车及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内业资料管理质量要求:

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帐、做好日常养护、桥涵检查等养护工作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好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和竣工档案等内业资料,并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

因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损坏公路设施和严重影响公路使用功能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建立公路防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灾害预警体系。

对可能发生灾害路段,加强检查、检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旦发生毁阻,应按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及时组织抢修,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灾害扩大,避免或缩短阻车时间,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区公路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五条严格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不得在现有公路、已规划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边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外不少于20米。

各镇街在编制、实施公路沿线及乡村集镇等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征求区公路路政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破坏、挖掘、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网、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区公路路政机构的同意,并报区交通局批准方可实施。

公路用地(公路养护取土及种植行道树等)按规定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得少于2米,乡、村道不得少于1米。

第二十七条乡、村公路由各镇街、村民委员会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村民委员会要在乡、村道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工作。

加强公路行道树的保护,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区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破坏。

第二十九条各镇街、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制止“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养护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条区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份由管养单位自行解决。

对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维护管理的定额补助标准为:

县道每年:

5000元/公里;

乡道每年:

3000元/公里;

村道每年:

1000元/公里。

以上补助标准为:

县道宽度为7米以上的硬化或油化路面;

乡道宽度为6.5米的硬化或油化路面,村道宽度为3.5米的硬化路。

如不足路面宽度和路面结构标准,补助标准将酌情拆减。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由管养单位自行恢复,损失特别严重的由管养单位向区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区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乡、村道水毁工程。

第三十二条按五年一中修,十年一大修的原则,对已列入次年计划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纳入区财政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养护管理经费要严格资金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制度,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区级以上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交通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区财政部门加强监管,审计部门定期对区交通、各街、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检查验收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区交通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奖惩激励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局依法进行的公路养护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区交通局及公路局每季度对乡道和每年对村道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公路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质量评比。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路的养护质量、公路路况、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公路养护政策情况、大中修工程、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养护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公路路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等。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乡、村道养护工作要主动接受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对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或管辖公路出现断道的单位,由区交通局责令限期整改。

对在半年检查中未达标的镇街,扣拨该单位半年养护补助资金。

对当年养护管理目标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除扣拨该单位当年全部养护补助资金外,次年不再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在全区范围内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长寿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截止2009年底,我区农村公路里程为公里,其中县道公路312公里,乡道公路174公里,村道公路2545公里(已硬化2150公里,验收1672公里)。

养护费用312×

0.7+174×

0.3+2545×

0.1=52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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