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私了”协议还能告赢用人单位?律师教你该不该“私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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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原告刘某于2008年9月17日入职被告某公司,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被告为刘某购买了社会保险至2016年1月。

2008年10月14日原告因工受伤并住院治疗。

2009年7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

双方于2009年8月28日经协商签订了《协议》,根据该私了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伤残补助金11000元,双方就此事引发的所有补偿问题已解决,双方互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

被告

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6年9月1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致残八级的鉴定结论。

2016年1月22日,原告因个人原因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7年2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被告不存在还需向原告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的情形。

被告还提出,双方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了《协议》,已明确补偿问题已圆满解决,若原告对此《协议》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一年期间已经过,故认为原告在实体及程序上均无权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费用。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大部分企业倾向选择一次性了结工伤协议

法律解释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遵循法律去执行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上是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28日所签订的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的问题。

工伤诉讼期外还能上诉吗?

  关于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该私了《协议》的签订时间点,系认定原告构成工伤之后、在伤残鉴定结论做出之前的。

该时间点排除了劳动者知道伤残鉴定结果并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可能;

  第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其明显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协议的显失公平往往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由于其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通过对原告实得赔偿金额以及法定赔偿金额的对比可见,原告实际得到的工伤赔偿金额不足其法定工伤待遇金额的20%,故该《协议》明显存在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协议。

  第三,关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刘某请求变更或撤销该私了《协议》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在本案中,原告刘某的工伤于2016年9月12日才经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故其只能是在2016年9月12日收到合法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才能够得知自己的伤残等级所对应应得的法定赔偿金额,并在知道自己的法定赔偿金额之后才能通过比较私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得出协议是否出现显失公平的撤销事由,故刘某对诉涉协议的撤销事由系于2016年9月12日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知晓,其撤销期间应从此日起算,故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撤销协议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本案当中双方基于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之前签订的私了《协议》,导致约定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而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且原告刘某对诉涉协议的撤销期间起算点应于2016年9月12日取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算,故原告要求变更、撤销协议的主张亦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律师提示

工伤私了好还是鉴定好?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太平律师分析这个问题谈到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受到工伤后,部分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一次性私了《协议》,对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方面,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应认定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得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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