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加盟)合同样板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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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加盟)合同样板Word格式.doc

第十二条保障和补偿 18

第十三条毁坏和政府征用 18

第十四条声明、保证和其他 20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及争议的解决 22

第一条合同主体

特许人:

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侯尊中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三层501室

被特许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有关乙方加盟甲方特许经营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二条前言

2.1甲方为“富驿连锁酒店”中国境内特许经营授权、管理及服务系统的提供人,根据乙方之申请并经甲方评估,在认可“富驿酒店连锁”经营模式和标准的前提下,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区乙方所设立之酒店(以下简称:

“特许酒店”)的区域范围内非独占性地合法使用“富驿”品牌及相关资源,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

2.2如乙方经营需要另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特许酒店工商注册成立后自动取代乙方成为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经营方,合同内容不做任何修改;

乙方同意为特许酒店履行本特许经营合同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3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年月日。

酒店客房数为间。

第三条定义与解释

3.1“特许酒店”:

指乙方拥有完全使用权,并按甲方许可使用“富驿”系列商标的位于省市区乙方所设立之酒店。

3.2“富驿”系列商标:

是指甲方被授权许可使用及有转授权的包括富驿酒店商标、字号、品牌、合用名称、设计、标识等的版权,或有关该等事项而使用的版权。

3.3“富驿(FX)标准”:

是指由甲方不定时采用或修改的所有标准、规范、手册、指南、计划、规格、草图、草稿、图表、设计等文件,用以说明及规定在建造、装修和经营使用“富驿(FX)”之特许酒店时所应适用的质量、设备、材料、外观、体积、设计、人事安排、服务、程序等方面的标准及所有其他必要标准。

3.4“特许加盟费”:

是指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富驿酒店,并为此而向乙方收取的一次性不可退还的费用。

它包括乙方获得使用甲方合法拥有或授权的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所支付的费用,体现了乙方加入特许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和价值。

3.5“特许品牌使用费”:

是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富驿”系列商标而向乙方每月收取的费用。

3.6“酒店总收入”:

酒店在运营活动中的营业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酒店由运营客房、商品、商务及酒店在任何形式下获得之运营性收入,但不包括中介销售佣金、中央预订销售佣金、电话费、电话服务费、物品赔偿、废品收入、洗衣收入、免费房券收入、销售会员卡等所得之收入。

其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任何方式。

3.7“酒店运营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客用品以及全部在使用中的运营用具和运营用品的成本;

(2)特许酒店全体雇员的工资及福利,包括支付和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等;

(3)供热、水、电、燃气等能源及公共事业费用;

(4)办公及行政费用;

(5)酒店设备的一般保养及维护费用;

(6)各种与酒店运营有关的保险费(固定资产及装修保险费除外);

(7)市场推广费及广告宣传费;

(8)与特许酒店专业服务有关的律师费用及审计费用;

(9)技术顾问和运营专家服务费用;

(10)中介佣金;

(11)营业税。

3.8“酒店非运营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房屋租赁费;

(2)资本性及投资性费用的摊销(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筹建及装修费用摊销);

(3)贷款利息;

(4)与房产及装修有关的保险费;

(5)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所得税;

(6)土地使用费;

(7)董事酬金;

(8)房产税;

(9)由乙方特别要求而非特许酒店日常营运所需的公证会计师的审计费用,及开业时之验资费用;

(10)特许酒店因特许运营而发生的管理咨询费。

(11)除“酒店运营费用”以外的其他成本和费用。

3.9“运营利润”(即GOP):

“酒店总收入”减“酒店运营费用”后的所余部分。

GOP=“酒店总收入”–“酒店运营费用”

3.10“绩效管理费”:

在甲方管理的酒店达到双方约定的运营利润,乙方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按月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3.11“免费房券”:

是指由甲方统一印制的房间消费有效凭证。

特许酒店每张免费房券按100元向甲方结算。

3.12“酒店管理系统”:

是指甲方自行开发或指定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包括财务系统、酒店经营所需的客房预订、入住、收银、结帐、房态管理、客史、协议客户管理、会员卡管理、经营分析、报表统计系统,具有门锁接口、会员卡接口、电话计费及等级控制接口,同甲方的中央预订管理系统实现预订、客房、会员卡、客史、协议客户信息共享。

3.13“中央预订系统”:

是指甲方自行开发或指定的中央预订系统或设备,包括全国免费订房电话、全国免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预订等,可实现预订、客房、会员卡、客史、协议客户与连锁酒店系统信息共享;

3.14“酒店开业验收”:

是指甲方为确保乙方工程改造结束和各项服务质量达到甲方硬件手册、开业手册的标准而对乙方进行的现场实地检查和验收。

开业验收分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两个部分,开业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开业。

开业验收合格标准:

(1)装修改造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取得酒店经营所需要的各项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开业前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或类似允许开业的消防证照)等,并通过甲方质检合格。

3.15“甲方网站”:

指由甲方开发、维护、升级的信息系统,具备企业宣传、在线预订、会员卡管理客户服务等功能;

甲方完全拥有该系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使用权)。

3.16“酒店管理团队费用”:

如甲方委派管理团队对特许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乙方应支付甲方管理团队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薪资费用(含工资、奖金、补贴、社保),费用标准见附件。

甲方派驻的酒店管理团队人员在经营特许酒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工作餐费等),则由特许酒店按实列支。

3.17“酒店财务报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酒店每日入住率报表;

(6)其他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等。

3.18“开业日”:

年月日(如实际开业日提前,则特许经营起始日期相应提前,但特许经营截止日期不做变更)。

3.19“日历年”:

公历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为一个日历年。

3.20“合同年”:

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为起始日,该日起十二个月为一个合同年。

例如,本合同于2010年12月1日生效,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为第一个合同年。

3.21“会计年度”:

指由公历一月一日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22“定名权”:

甲方对特许酒店店招、房型名称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乙方除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店招外,不得私自设立、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他店招,否则视为对甲方品牌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3.23“定价权”:

甲方对特许酒店各类房型的标准门市价及其相关价格体系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3.24“处罚”:

乙方服务质量、销售价格达不到甲方要求或经营场所的建筑外型、装饰风格、形象效果、设施设备、酒店用品等较大程度地背离甲方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发出口头、邮件或书面文件,要求乙方整改或进行罚款、摘牌等处罚。

3.25“书面整改单”:

指发现问题后,在甲方或特许酒店总经理口头或邮件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仍不整改或整改后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甲方可发出“书面整改单”。

“书面整改单”发出时应列明所发生的问题,要求整改的内容及限定整改的时间。

乙方接到书面整改单的通知后必须在限定的时间里完成,并以书面方式回复。

回复中应列明整改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

3.26“罚款”:

指在乙方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甲方除要求限期整改外,还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罚。

3.27“摘牌”:

指在三个月内累计三次发出书面整改单通知,而乙方仍未执行或未获结果,或问题发生的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到甲方的声誉,则甲方有权予以摘牌处罚,即甲方单方面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资格。

乙方自“摘牌”之日起不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酒店名称及带有甲方酒店标识的所有物品,同时结清应支付甲方的所有费用。

3.28“违约行为”:

指乙方下列任何行为:

乙方迟延或拒绝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迟延或拒绝向甲方提供规定的财务资料,报送不真实的财务资料,拒绝甲方或其代表按规定检查,以甲方的名义取得信贷,向竞争者转让客户或业务,转让酒店股权,有损甲方商誉的行为,转让特许经营的技术诀窍或将特许经营的技术诀窍用于非特许经营业务,不按本合同配合甲方工作,致使甲方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29“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怠工、破坏、纵火等。

第四条特许费用、税费、滞纳金及支付方式

4.1特许费用及支付方式附件一。

4.2税费

酒店所有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当地税务部门和政府对其运营征收的任何税或费用由甲方代为支付的,应计入当月“乙方应付甲方款项”,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在当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

4.3滞纳金

如果乙方付款迟延,则每迟延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如果乙方迟延付款时间超过15天以上(含15天),则乙方除支付甲方滞纳金外,还需负担甲方追讨乙方欠款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4.4甲方举办相关活动所花费的费用,若乙方参与此活动,则甲方有权根据合理的比例向乙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5.1电脑与通讯系统:

5.1.1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其电脑、通讯系统、宽带网络的技术参数和设置要求。

5.1.2对乙方电脑、通讯系统、宽带网络的设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查。

5.1.3提供指定的酒店管理系统给乙方,并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确定乙方需要购买安装的软件产品的要求。

5.1.4甲方委派IT工程师为乙方安装、开通酒店管理系统。

5.1.5在乙方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且酒店管理系统安装完毕后,开通乙方酒店管理系统与甲方中央预订系统链接。

5.1.6乙方自酒店管理系统安装开通之日起,由甲方系统提供商负责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系统升级工作。

对于乙方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中所出现的问题如远程不能解决,正常情况下,乙方可要求系统提供商负责在48小时内实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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