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工作票与操作票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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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两票”应加盖“作废”印章,并写明作废原因。
填用操作票时,应在最后一项操作项目下面空格内加盖“以下空白”印章(如操作项目填到最后一行,下面无空格时,盖在最末一项的下面)。
第六条已执行的、作废的和未用的“两票”,均应分别存放、统计,不得遗失。
第七条对“两票”的执行情况,应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工作票检查内容应包含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工作内容是否清楚,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并执行到位无遗漏,工作中危险点分析是否全面,相应的预防措施是否到位,工期控制是否合理,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工作票各项程序等。
操作票检查内容应包含操作任务是否明确、可行,操作步骤是否全面无遗漏,设备名称是否填写正确,操作场地和环境是否能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操作监护人和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操作时是否符合操作票有关要求等。
具体规定如下:
(一)班组技术员和班长每天应检查当日所有“两票”的执行情况,月末汇总分析报本部门有关人员。
(二)各生产部门相关专责,每天应检查自己分管专业50%的“两票”,主任和副主任每月至少抽查20%的“两票”。
(三)安全生产技术部专责每日至少抽查分管专业30%的“两票”,主任和副主任每周至少抽查一个专业20%的两票。
(四)副总工程师每周至少抽查一个专业10%的“两票”。
(五)抽查“两票”时应将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抽查人姓名、日期写在票的左上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通知“两票”有关执行人员。
(六)检查“两票”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问题未提出或提出后未及时整改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条每月执行的“两票”由班组统计分析后报部门,部门统计分析后在下月3日前将结果报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热控工作票、继电保护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抢修工作票和电气操作票、热机操作票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票管理
第十条为保障生产现场检修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一律无效。
签发工作票时工作内容应具体,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要清楚、完整。
凡属检修自理的特殊安全措施,如防止工作人员中毒、窒息、高空坠落、落物伤人等应将具体的安全措施填写清楚,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第十二条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必须由本部门全面考核并经考试合格后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事故抢修(事故抢修是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使用抢修工作票;
如抢修工作时间过长,夜间未能完成的工作,白班上班时该工作仍要继续进行时,须重新办理工作票手续,该抢修工作票作废。
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无票的检修作业。
周末、节假日和预见性的夜间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十四条运行值班员接到工作票后,应仔细审查检修项目、工期及安全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如有疑问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作详细补充。
对不符合要求和填写不清的工作票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运行人员完成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后,工作许可人必须与检修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共同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
工作许可人完成上述许可工作后必须将检查情况向单元长(班长)汇报。
第十六条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单元长收执,按值移交。
第十七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材料工具,打扫现场及设备卫生,全部工作人员退离现场,由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终结。
第十八条对已到期但检修工作尚未结束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小时向当班单元长(班长)或工作许可人说明原因,办理延期手续。
三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如工作票已进行过延期,则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未按时办理延期手续或终结手续的工作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检修工作未办理终结手续前,不得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如需启动试转,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将试运设备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全部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确认可以试运时,方可送电试转。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票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如果试转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第二十条继电保护工作票填写的范围:
(一)在15.75kV及以上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的工作。
(二)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通道上的工作。
当继电保护工作票票面不够填写时,可使用附页,附页必须与工作票同时填写、执行和保存,其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
附页安全措施执行后,要求措施执行人在对应栏内签字。
继电保护工作票安全措施应填写包括应打开及恢复压板、二次线和联锁开关等,应按工作顺序填写安全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动火的区域或设备上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同时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两种。
动火工作票上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填写清楚。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及办理: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经部门审查签发后报送党政办保防审核。
党政办保防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动火,经批准后报送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查,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实际工作和现场情况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审查同意后,报送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工作可不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二级动火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四条一、二级动火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二十五条一级动火工作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二十六条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员,并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第二十七条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结束。
第二十八条动火工作票中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工作的必要性;
工作是否安全;
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离;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并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
(三)工作负责人:
对工作票填写的正确性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工作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是否留下火种。
(四)消防监护人:
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工作票;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三十条以下范围动火需要办理动火工作票:
(一)氢系统(包括氢系统设备正上方)及其辅助设备上的工作。
(二)油系统及其辅助设备上的工作。
(三)距氢气输送管道8米以内范围的工作。
(四)煤粉系统:
煤场、输煤皮带、原煤仓、粉仓、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绞龙等设备上的工作。
(五)电缆系统:
电缆沟、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等场所的工作。
(六)控制室、档案室、通讯机房、计算机房、蓄电池室的工作。
(七)距制氢站、乙炔库、油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场所8米内范围的工作。
(八)距地上或地下(半地下)易燃易爆各种管阀设备8米以内范围的工作。
(九)油罐、油箱、油槽车、卸油平台,以及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和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上的工作。
(十)煤气系统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上的工作。
(十一)距煤气输送管道设备8米以内范围的工作。
(十二)锅炉10米及以上到37.2米以下的工作。
(十三)其他动火工作不能保障安全的场所。
煤气系统设备、氢气系统设备、油库、输油管道、电缆沟、煤粉仓、库房内及距易燃易爆物品8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动火区域,动火工作需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的动火工作为二级动火,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遇到下列情况时严禁动火:
(一)油车停靠的区域。
(二)压力容器及管道未泄压前。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四)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五)煤气系统、油系统、氢系统、化学危险源未泄压或未进行置换时。
(六)遇有火险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第三十二条工作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特别明确或强调的部分:
(一)工作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设备名称必须填写准确,工作票上填写的设备名称与该设备的标准名称相符。
(二)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工作条件(停电或不停电)”栏的填写,如果是部分停电的检修工作,在此栏填写“部分停电”后,再填写为满足工作要求所要断开的开关、拉开的刀闸、取下的保险、解除的保护压板或拆除的导线等。
(三)涉及到多台机组(或设备、系统)的工作,超出了同一工作许可人的许可范围,应根据其所能许可的范围办理工作票。
(四)遇有多台设备共用一把刀闸,需要将其中一台设备停电检修而没有明显断开点的电气检修工作,工作票安全措施填写时,应注明在该设备小开关或接触器下桩头将设备电源线甩开,电源线无法甩开者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五)所有停电的检修工作,无论是电气工作,还是热机工作,填写安全措施时,都要求在开关仓门上或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挂“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