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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第二条

2.1劳务分包分项工程名称:

电气工程

2.2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所有电气工程(不包含电梯工程、变配电工程、消防弱电只做管路穿带线及线槽安装);

包括预留预埋管、箱、盒、铁件等的制作、安装;

现场临时设施的临时用电的各种管线铺设布置安装,施工期间的维护,撤场前各种临时用电管线的拆除;

本工种进出场材料的装卸;

现场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发包人交给的其它工作等。

2.3项目部将单独配置1名临时用电检查督导员,其费用为3500元/月,由承包方支付,在每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2.4合同范围内的专项工程如发包方另行发包,其费用将从承包方承包费中扣除(扣除标准: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定额执行2001预算定额,人工按52元/工日)。

第三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人员共人,其中:

管理人员名(具有资格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各一名),技术工人名,其他人员名。

承包人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应能够正确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相关资料(技术交底、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记录、各种试验表格)及配备相应的设备、工具(电脑、资料软件、图集、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为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5.1合同价款为单价合同:

即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土建结算面积为准)。

合同总额约为元,大写元整。

5.2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经过招投标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5.2.1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按照5.1条计算(施工及现场生活用临电的各种管线布置安装埋设拆除、施工期间的维护费用、辅材费、机械工具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等已综合在此价款中不在另行计算)。

5.2.2发生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

5.2.2.1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调整,只作技术洽商。

5.2.2.2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上,按人工费%调整,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5.2.3以上5.2.1条计算规则及5.2.2条人工费计算只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不做任何调整。

5.2.4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元/工日,以实际发生,有效书面签证资料(必须经发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为准。

5.3合同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5.3.1工程施工人工费、场内超运距用工、各种津贴、各种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冬雨季施工费。

5.3.2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带、安全帽、手套、胶鞋、雨衣、雨鞋、口罩(防毒面具)及其它必要防护用品。

5.3.3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证件,如外地施工企业进京施工证、职工所需就业证、暂住证、岗位技能证等,上岗持证率100%;

发包方要求统一配备的工作服、安全帽及统一生活用品等所需费用。

5.3.4承包人施工本项目需要的机械工具费。

在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用机械、工具(含消耗品)均由承包人自理。

承包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工具,负责防护、维修、擦洗、安全使用、保养、保管。

5.3.5施工及临电用辅助材料(包括焊条、铁线、管堵、胶布、焊锡、焊锡膏、接线钮、扎带、邦线、塑料胀塞、膨胀螺栓、螺丝、螺母、自攻丝、垫片等)。

5.3.6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分包单位的配合费、交叉施工的影响费用。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6.1结算资料:

6.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6.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的有效书面签证单据。

6.1.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有效的现场签认资料等。

6.1.4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检验证明资料。

6.2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

6.2.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2承包人每月按计划完成工程内容,当月26日将本月完成量报到发包人,按核定价款的50%支付劳务费。

6.2.3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或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结算价款审定后14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保修费5%,保修期内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一年)清算余款。

6.2.4承包人不能以上述条款作为向发包人索要任何索赔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不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理由。

第七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本工程安全标准为无事故,如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不低于100元/人.次标准予以处罚。

7.2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7.3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否则,按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详见附件1)进行惩罚,由发包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后,交给财务部从劳务费中扣款。

7.4本工程约定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合格(达到长城杯标准)

8.2承包人应教育作业人员加强质量意识,承包人的管理层严把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人员的监督、检查、检验。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由承包人提前1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天内进行验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等级的,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允许下道工序施工后,才能继续施工;

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的,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如验收再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承包人已经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8.3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交接检制度,对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分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应认真检查施工质量,当自身出现质量事故或返工时,不得就否认其它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而对发包人进行任何索赔,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第九条工期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9.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而导致工作量增加的以调整施工人员为主,不进行工期顺延。

9.2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每月末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月计划,对承包人按违约处理。

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罚款为5000元/天。

第十条文明施工

10.1承包人按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施工,承包人必须保证现场材料、工

具、构件等堆放整齐、保管完好,及时清理现场、道路雨水、冰雪和垃圾,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材料管理

11.1承包人需5天前提供材料机具使用计划。

11.2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限额领料制度,对投入工程实体的材料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和定额含量为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费,材料浪费处罚标准为浪费材料费的200%。

11.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周转工具管理制度,对领用的周转工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退手续,执行周转工具管理惩罚制度,见附件2;

对借用发包人的工具应支付租赁费,对委托发包人代购的工具应支付采购费用,在劳务费中扣款。

11.4本工程中各种导线按清标数量计算,使用中超出部分由承包方负担。

11.5承包人在电缆加工订货前应对使用量进行现场实际测量,安装完毕后剩余端头不得超出用量的1%,超出部分应由承包人按价抵扣。

11.6灯具、开关、插座按现场实际量计算,由于丢失、人为损坏的由承包人负担。

11.7临时用电及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一经承包方领取,应负保管责任,凡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洽商,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套。

12.3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物。

12.4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现场签认用工只有吕建华签字才能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结算的依据;

如没有吕建华签字,其他任何人签字的资料均不能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结算的依据。

12.5为了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等级、按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发包人随时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增加具备较高施工经验的人员。

12.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履约不力,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工程进度、工程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建设单位及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另行分包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与分包人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承包人意见,费用按实际发生值从承包人的劳务费中扣款,并追加索赔。

12.7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关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人员,承包人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12.8发包人施工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服从发包人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按照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安康管理体系等贯彻执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服从发包人统筹安排,承包人要确保所有工人工资到位,严禁肆意苛扣工人工资。

13.2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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