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拒绝付款告知暨催告付款函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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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0051/XXXXX;
出票日期:
2012年11月9日;
出票人:
包头市XX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
包头市联社营业部;
出票金额:
伍佰万元整;
收款人:
包头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汇票到期日为:
2013年5月9日;
并印有:
到期无条件付款;
并加盖有:
包头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包头市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汇票专用章。
因贵公司所背书给我公司的票号:
40200051/XXXXX银行承兑汇票事宜,致我公司产生诉讼纠纷,汇票载明的承兑日期到期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承兑方退票拒绝付款,现我公司将通知贵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被退票并要求贵公司及时向我公司支付相应汇票款项,特函告贵公司如下:
一、诉讼事项:
1、2012年12月14日,包头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公司背书给我公司的票号为40200051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包头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包头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该院申报了票据权利,该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包昆民催字第XX号民事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2013年3月22日,包头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XXX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票据权利返还承兑汇票之诉,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分别作出了(2013)包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内商终字第000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票号为40200051/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有效汇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该汇票的行为合法有效,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被拒绝付款事宜。
诉讼终结后,我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托收该票据承付款项,2015年2月9日我公司收到托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转交的《退票理由书》一份和《律师函》复印件一份,包头市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将承兑汇票一并退回,拒绝付款。
三、贵公司作为汇票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向我公司清偿汇票债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票号为40200051/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系贵公司背书给我公司,我公司作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付款退票,我公司依法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的追索权。
贵公司作为该汇票的背书人,依法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清偿汇票债务,向我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伍佰万元;
2、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诉讼等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请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向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票据规定的付款义务或办理退票(转款及退票联系方式附后),并及时通知你的前手,如贵公司未依法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或办理退票,届时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诉讼及其他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望予以积极合作为盼!
如有异议或其他相关事宜,请书面函告我公司。
顺颂商祺
致函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日
联系人姓名:
XXX电话:
XX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XXXXXX
户名: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164591010400xxxxxxx
附:
1.退票理由书
2.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3.律师函
4.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