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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产备查账及管理卡片,定期清理核实资产,掌握资产使用动态,明晰产权关系,落实产权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发挥实物资产的增值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综合办是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县实物资产的清查、统计,负责县分公司本部实物资产备查账及管理卡片的建立;

负责其他各职能部门实物资产备查账及管理卡片建立指导与监督工作。

(二)负责资产权证办理及其日常管理。

(三)负责实物资产的购置、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四)负责各部门实物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务股是实物资产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实物资产的价值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综合办对全县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统计。

第六条安保股负责全县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具体负责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日常监管、档案建立与清查、统计。

第七条实物资产使用部门作为管理责任部门,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实物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或兼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部门实物资产档案建立,安全使用,妥善保管,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资产档案管理:

各部门须对实物资产进行编码并建立备查账簿进行管理。

(一)资产编码管理:

1.编码要求:

(1)总体模式:

长烟+9位数,即:

长烟+资产分类(2位)+部门(2位)+资产类别(2位)+流水号(3位)。

(2)资产分类指固定资产(代码01)或非固定资产(代码02)。

(3)部门代码和资产类别代码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4)流水号要求从001开始按顺序往下编,中间不得断号、跳号。

2.为完善管理,对各部门实物资产进行编码喷制或沾贴。

(二)备查账的建立

1.各部门建账前,必须对所有实物资产进行表册登记,表册内容包括:

资产编码、资产类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及品牌、计量单位、数量、购买日期、使用人签字、备注、变动记录。

表样详见附表三。

2.建立资产管理备查账:

(1)按资产名称建立汇总账簿;

(2)按使用人建立明细账簿,按资产编码设置账页,账页内容与登记表册一致。

第九条资产购置管理

(一)购置程序:

1、零星资产购置程序:

使用部门申请综合办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综合办购置。

2、重大实物资产购置严格按《黔南州烟草公司长顺县分公

司物资采购内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各部门的购置申请须写明需购置实物资产的理由、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预计采购金额,并加盖部门公章,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综合办审核内容:

申请部门是否确实需要增加该资产,是否可以从其他部门调剂。

第十条资产处置管理

(一)需处置的废旧实物资产要严格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

贵州省烟草商业企业废旧物资核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烟黔财[2009]46号)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置。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理,更不得私下交易或私自定价。

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获得的处置收入,一律全额存入县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一律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二)资产报废

1.报废固定资产:

(1)先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取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相关证明手续或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手续,经财务、综合办、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出具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2)财务部门收集、完善资料并报州公司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相关后续事宜及账务处理。

2.报废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

非固定资产类实物资产报废不能使用时,由使用部门(管理责任部门)向综合办提出申请,由综合办牵头与监察、审计、财务部门人员进行核查、鉴定,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三)资产处置所有事宜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根据相关手续在资产管理台账中登记核销。

第十一条交接管理

(一)各部门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的,必须对实物资产进行移交。

(二)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必须明确新的资产管理人员,原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在移交有关资产管理档案后方可办理工作变动手续。

(三)各部门收集的废旧资产上交县分公司统一处置的,必须搞好废旧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清查:

每年至少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综合办负责组织和落实,财务部门搞好配合与协调,做到账账、账表与账实相符。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三条实物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或遗失的,由使用人负责全额赔偿或修复,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四条因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须进行交接而未按规定手续进行交接的,发现一次处罚部门资产管理人和部门负责人各200元,并各扣考核分1分。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建立资产档案和备查账的,发现一次处罚该部门资产管理人员100元,并扣考核分0.5分。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擅自处置资产的,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每年末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评,对管理规范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凡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分公司综合办及财务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资产编码/部门代码表

2、资产编码/ 资产类别代码表

3、实物资产登记表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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