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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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4.拟聘用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制人员的管理

1.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制人员设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及时终止合同。

3.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每年年底,学校对合同制人员按照其岗位归属、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与不合格(D)四级,其中,优秀(A)指标为15%。

考核结果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D)人员,学校不再续聘。

六、合同制人员待遇

1.薪资待遇。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淮安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其他。

(1)基本工资。

按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工龄工资。

根据目前现状,合同制人员来我校工作超过2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100元,超过4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200元。

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起每满一年加一次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3)学历工资。

标准为:

中专100元、大专200元、非全日制本科300,全日制本科400元、研究生600元。

(4)岗位业绩津贴。

根据聘任岗位及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初按B档执行,年末根据年度考核统一核算):

1)技术职务岗位业绩津贴

技术职务

岗位业绩津贴(元/月)

考核系数

A

B

C

D

正高

1500

1.3

1

0.5

0.2

副高

800

中级

600

初级

400

员级

200

2)工勤技能

技能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300

初级工/普工

(5)特殊岗位津贴。

对特殊岗位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另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发放对象及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6)交通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伙食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

(8)其他。

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根据受聘人员工作业绩与自身经费使用情况,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其他奖励。

2.学校为合同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合同制人员自行承担。

3.合同制人员按学校竞聘管理岗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岗位竞聘。

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关待遇。

4.合同制人员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自理,学校派出的业务进修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5.合同制人员来校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业务精湛,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研究,可转为人事代理。

具体办法另文。

七、其他事项

1.合同制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有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请事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服务,不支付工资;

请病假超过6天的,从第6日起停发全额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相关法律法规改发病假工资。

如果病假工资低于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当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执行。

2.合同制人员休产假,应于产后一个月内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出院诊断书》交人事处或劳务派遣单位,以便协助及时申领生育保险。

3.合同制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就近抢救,将伤员送至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在8小时内向人事处或劳务派遣机构报告;

人事处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学校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合同制人员),报相关机构申领工伤保险。

4.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报院行政批准后施行,但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淮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背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1月2日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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