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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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2、1、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说明:

第三条所指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不同空间和部位的层高会因设计、施工不同而不同。

买受人对此已充分理解,并不持异议而愿意接受。

2、2、该商品房朝向以红线图朝向标准为准;

阳台个数及封闭状况以规划部门批准单体方案为准。

2、3买受人在认购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已被告知,本条中约定的房产测绘机构可能因故发生变更,对此买受人不持异议。

如发生上诉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对本合同的第八条第三款的修订和补充)

3、1、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人不买受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出卖人不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

3、3、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行或公积金机构及其代办机构确认该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非因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国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买受人资信或自身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款未按时足额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采取银行商业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的账户;

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包括商业公积金混合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必须于前述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付款方式,逾期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条主张权利。

3、4、本条第三款约定的“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具体指自然灾害、暴乱、战争,国家政策调整不属此列。

3、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

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出卖人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帐号:

开户银行:

四、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本合同第十条的修订和补充)

4、1、买受人逾期付款,除依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交房时间相应顺延。

4、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约定期限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本金,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损失。

4、3、买受人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出卖人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购房总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交付时间和条件(对本合同第十一条的修订和补充)

5、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出卖人、买受人一致理解并同意系指出卖人取得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关于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对本合同第十二条的修改和补充)

6、1、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燃气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为:

实际交房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6、2、本合同第十二条中买受人同意相关商业配套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完成之日视为竣工。

6、3、本合同第十二条关于出卖人对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承诺仅限于博雅溪苑项目第二期与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其他设施设备。

签于博雅溪苑二期项目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博雅溪苑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七、关于逾期交房责任(对本合同第十三条的修订和补充)

7、1、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第

(2)项“。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的90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中所指“全部已付款”,仅指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购房款本金(含已付按揭本金),除本合同约定之外,其他费用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愿承担。

7、2、双方同意出卖人如有逾期交房情形发生,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金算至出卖人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登报通知交房之日止。

从出卖人在《贵阳晚报》或《贵州都市报》上刊登上诉交房通知之日起,出卖人不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如违反本条规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本金,其余费用及损失买受人自行承担。

7、3、出卖人逾期交房天数达到买受人解除合同条件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必须在60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60日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交房违约金适用本合同第十三条及补充协议第7、2条关于继续履行合同之规定。

八、关于交接手续(对本合同第十四条的修订和补充)

8、1、买受人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条中“书面通知”指出卖人刊登于《贵阳晚报》或《贵州都市报》上的交房通知。

8、2、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买受人自身亦负有注意之义务。

出卖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已将该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

交付时间即为通知截至时间,房屋所在地即为交付所在地。

8、3、出卖人依约发出的交付通知所载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应办理完毕相关交付手续。

买受人拒绝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出卖人按时交付。

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保修责任时间也从即日起计算。

8、4、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可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认为该房屋本身或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买受人认为交付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修(整改)但保修(整改)期间出卖人对此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8、5、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如有)、与出卖人签订相关交付补充协议、付清缴纳办理产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及资料、缴纳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滞纳金(如有)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将本合同项下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同时。

因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8、6、《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款中的“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的情况仅指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或严重渗漏问题。

8、7、除上诉8、6条所述情况外,其余情况不视为影响居住。

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关赔偿责任。

8、8、《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所指“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系指在出卖人登报通知交付之日起90日那日买受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

8、9、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出卖人将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由买受人直接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九、关于规划变更的约定(本合同第十六条的修订补充)

9、1、本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合同第十六条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所处楼栋。

鉴于此,双方约定出卖人有义务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系指:

该规划变更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并对买受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的情形。

除此外的其他规划变更双方同意视为不影响房屋交付及双方合同目的实现情形,合同应继续履行。

同时,买受人同意放弃追究出卖人的相关责任。

9、2、如发生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3、发生上款所指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处理。

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诉权利。

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诉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规划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出卖人依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通知买受人规划变更情形后,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设计变更(对本合同第十七条的修订和补充)

10、1、本合同第十七条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

10、2、如发生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0、3、如发生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本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处理。

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述权利。

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设计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10、4、根据第十七条之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情形后,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人同意就此放弃追究出卖人相关的权利。

十一、关于住宅保修责任(对本合同第十九条的修订和补充)

11、1、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若因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相邻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维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或物管公司或相邻房屋业主的通知起7天内为相邻房屋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房屋损害加重的,买受人应赔偿所有损失,

十二、关于房屋登记的约定(对合同二十二条的修订和补充)

12.1、第二十二条中所指“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实际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12.2、办理入住手续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缴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人民币伍佰元,届时按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代为办理收费据实结算。

12.3、关于二十二条中初始登记违约责任及转移登记违约责任同时产生时,买受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要求出卖人承担,但二者违约责任不作累加。

12.4、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和相关税费后的叁拾陆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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