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标准版、经典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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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年月日起本合同生效,除发生法律规定的或按本合同规定的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外,本合同一直有效。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任务。
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履行。
第二条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上班地点
1、乙方担任工作(详见岗位描述)。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甲方因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能力及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相应变更,乙方应服从并相应调整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3、上班地点:
上海市及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的地点。
如果因为经营需要企业要搬迁办公地点,员工应服从。
如因个人原因未能服从安排的,后果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具体的作息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如果出现企业因经营或政府夏季限电等造成的工作时间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
2、甲方不鼓励加班。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
确需加班的,需填写《加班单》经部门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确认后计算加班。
加班以调休为主,实在无法调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加班时间公司登记后可以抵扣员工的事假、病假。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加班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4、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甲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的月工资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执行,基本工资每月元,岗位工资每月元,绩效工资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每月元。
工资不包括公司给员工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福利。
2、乙方的工资包含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个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平时或乙方的工作岗位、职位发生变化时,甲方可对乙方的工资待遇予以调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4、甲方必须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左右,足额地支付乙方的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五条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按照上海市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的规定,为员工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缴纳。
2、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乙方享有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假期具体细则请参照员工手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险和福利。
福利包括交通费补贴元/月,餐费补贴
元/工作日,全勤奖元,通讯费补贴元。
第六条劳动纪律、奖惩办法
1、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过工会同意,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甲方有权对乙方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对于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除本职工作外,乙方不得在上班时间或业余时间私自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或有竞争关系的兼职工作(包括服务、劳务、雇佣及其他经济经营活动)。
4、乙方不得向供应商或有业务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索取、收受任何有价礼物、服务或报酬。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没有通知期,也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或有刻意隐瞒公司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的权利);
5)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被书面警告3次及以上的;
6)违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被书面警告3次及以上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或对甲方声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8)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公司兼职的;
9)乙方在特殊岗位工作,违反甲方机密协议的(甲方同时将追究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名誉、经济损失);
10)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解除事项。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乙方需提前3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除本条款第3条1)、2)、3)项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
4)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6)乙方丧失本应具有的从业资格的(如司机的驾驶证被吊销)。
7)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8)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第八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1、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2、除按合同第七款第1条1)-10)项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3、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保密责任
1、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以及涉及科研、开发、生产、质量等技术秘密工作、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产品市场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2、如乙方泄露甲方关于本款第1条1)、2)项规的定的技术、经营信息,须对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如涉及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
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或从事与甲方有竞争的技术、营销工作。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上海市有关法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包括境内、外考察、实习、进修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按照甲方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工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相关途径按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后合同义务
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其他:
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3、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本款第1条1)—6)项、第九款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