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代理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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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十楼1002室邮编:
510623
020-22016666传真:
020-22016688
甲方因与纠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
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在上述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代理下述仲裁工作(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
“√”为委托代理事项,“X”为非委托代理事项):
[]劳动仲裁;
[]第一审诉讼;
[]第二审诉讼;
[]执行。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如下(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
“√”为授权事项,“X”为非授权事项):
[]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代为提起仲裁/撤回仲裁;
[]代为出庭参加仲裁;
[]代为提出裁决权异议;
[]代为申请回避;
[]代为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勘验/重新勘验
[]代为提出答辩;
[]代为提出、变更或者放弃己方仲裁请求;
[]代为承认、反驳对方仲裁请求;
[]代为提起反请求/撤回反请求;
[]代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代为申请执行;
[]代为收取执行标的;
[]代为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及时;
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5、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但甲方因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事项;
5、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代理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6、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
7、乙方及其委派的律师/律师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收费方式
[]非风险收费方式;
根据政府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整。
(2)支付期限: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
2、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
“√”为选择方式,“X”为非选择方式):
[]实报实销:
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日内据实报销;
[]包干:
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整,并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
3、支付方式:
甲方可采用现金、转帐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
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公地点将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财会人员;
采用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采用转帐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帐号:
乙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广州市工行黄埔大道支行
乙方账号:
3602051219100003875
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乙方。
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4、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的,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仲裁当事人,或者因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请求等重大仲裁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增加律师费。
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
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委派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其他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但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绝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理的;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中乙方律师已经开始工作而仲裁申请人方撤回仲裁申请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四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支付/未报销的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其他工作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案件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2、本合同生效后,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和解做出生效的裁定、调解的;
3、本合同生效后,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导致案件终结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案件终结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或终结之日(以本案裁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为准)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一方变更送达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变更送达方式的一方承担。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没有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双方仍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特别约定:
1、
2、
(以下无正文)
乙方:
签约代表人:
承办律师:
日期:
日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