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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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省联社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的规定,我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营业网点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行社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行社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行社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行社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支付的工本费。
(四)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五)当月发生的信息服务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存折支付手续费。
(七)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八)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九)办理借记卡、贷记卡支付的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对需要补录的大额交易完成补录后直接在反洗钱系统进行提交,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
确认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
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未监测出的特殊可疑交易,应在系统中手工添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合理、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等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提交的重点可报告分析不充分、判断不合理、资料不齐全,要求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各营业网点应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重点可疑交易识别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生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4.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信息的;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发现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各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
(一)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
(二)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
(三)疑似腐败
(四)疑似毒品犯罪
(五)疑似走私
(六)疑似诈骗
(七)疑似电信诈骗
(八)疑似非法集资
(九)疑似非法传销
(十)疑似纳税犯罪
(十一)疑似恐怖融资
(十二)疑似赌博
(十三)疑似非法经营票据
(十四)疑似下游洗钱犯罪模型
(十五)疑似规避监测模型
(十六)异常开户
(十七)对公异常行为监测模型
(十八)对私异常行为监测模型
(十九)疑似套现
(二十)疑似证券期货洗钱
(二十一)疑似保险洗钱。
第四章工作流程及内控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我行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各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各营业网点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而发起的补正通知,各营业网点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在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生主体:
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客户归属行社负责报告;
客户在行社办理的不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行社负责报告;
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如行社为收单机构,由行社负责报告。
第二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方式:
各营业网点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对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我行应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应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我行各业务部门均应在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中明确监测内容、细化监测流程,与反洗钱工作有效衔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客户、资金和交易。
第三十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限于会计数据,应全方面覆盖,我行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优势积极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
(一)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业务相结合,同时充分利用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有利条件,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如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上报。
(二)全行业务部门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信息的了解。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发现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各机构应采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