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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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霍尔果斯市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附件2:

霍尔果斯市医师执业注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附件3:

霍尔果斯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霍尔果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四、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现场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属地监督管理:

由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检查的相关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以及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卫生院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2.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霍尔果斯市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印发<

霍尔果斯市2018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关于在全疆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8〕8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尔果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医师人员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计委行政大厅窗口负责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委法监应急办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委办公室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审批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

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

项目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霍尔果斯市政务服务《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承诺制度》、《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AB岗工作制度》、《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考核制度》、《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

严格审查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

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

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霍尔果斯市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四、加强监管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大力弘扬广大医师人员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促使广大医师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充分运用卫生计生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

定期对全国联网的医师人员执业信息系统和资格证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五、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在办事指南手册和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法监应急办投诉举报电话。

对医师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

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

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

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

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

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

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

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

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

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

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

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

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

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法监应急办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

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和校验事中事后监管方法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督促医疗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霍尔果斯市卫计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监督检查:

申请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污水、医疗废物处理是否合理,医疗机构命名是否合规,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监督检查:

是否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用房、通讯、水电等公共设施能否满足需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诊疗科目设置、科室命名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医疗机构检验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是否按期进

行校验,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是否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否在限期整改期间等。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抽查: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每年校验期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医疗机构总数的6%。

(二)日常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专项检查:

接受公众对医疗机构、卫生计生委相关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协调)调查处理。

四、监管措施

(一)定期监督检查。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每校验期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医疗机构总数的6%。

(二)专项检查:

根据工作安排及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组织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公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范围,便于群众监督。

(五)借助专项行动,组织专门力量,打击非法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五、监管程序

(一)实地检查。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抽查档案等形式,对被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反馈。

监督执法人员向被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报市卫计委。

六、违规处理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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