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合规手册表格文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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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合规要求指中国银行所有岗位的员工均应遵循的合规要求岗位合规要求指本岗位的员工应遵循的特定合规要求。

三三、手手册册的的使使用用方方法法及及应应注注意意事事项项1、手册所称的“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指没有管辖职能的经营性支行(亦称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2、手册所称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正、副职行长、主任,手册中列示的合规要求由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遵守执行。

3、手册列示的合规要点和违规责任并非手册编制机关创设的内容,而是从规范性文件中提炼、总结的关键性语句。

4、手册列示的合规要点是针对岗位主要合规风险所做的提示,不应理解为岗位所有合规要求的汇总。

对于手册未列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合规要求,仍按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具体业务、管理操作可进一步查询其他相关岗位合规手册或规章制度。

5、手册中的“违规责任”栏如为空白,仅表明规范性文件中暂无专门针对该条合规要点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该条合规要点的行为仍要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6、在“规范性文件索引”栏中,当首次出现某规范性文件名称时,同时注明文号,下文则不再重复列示文号。

手册对某些规范性文件名称进行了简写,例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列为“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合规手册7、本手册以2005年7月31日前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为提取合规要点和违规责任的来源。

在手册使用过程中,如果相应规范性文件修订或者废止,则手册中的合规要点和违规责任亦应相应修订或者废止。

总行将根据外部规定、内部规章制度的变化以及各分行的反馈意见,对手册内容进行定期补充、修改和完善。

中国银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合规手册中中国国银银行行基基层层经经营营性性分分支支机机构构负负责责人人岗岗位位合合规规手手册册序序号号合合规规要要点点违违规规责责任任规规范范性性文文件件索索引引备备注注合合规规要要点点违违规规责责任任共共性性合合规规要要求求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遵守中国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银行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国家主席令,2003年第13号)第8条;

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中银发1999112号)第2条;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银劳199952号)第3、4条2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u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银行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v故意阻挠、抵制、干扰本行内部监督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具体行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10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3年第11号)第2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主席令,2003年第12号)第32条u商业银行法第75条、第77条;

v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50条3应当遵守员工职业形象的有关规定,保护中国银行的形象和信誉。

违反本行员工职业形象的有关规定,给中国银行的声誉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16、17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84条4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违反此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法第5条;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8、12条商业银行法第89条第4页中国银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合规手册5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无权行为、超越权行为、授权终止后行为。

应当依规定签署法律性文件。

u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境外设立机构或进行投资的;

(二)对外融资的(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授信、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等);

(三)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

(四)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账户的;

(五)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

(六)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

(七)办理自营外汇资金交易的;

(八)进行系统内、系统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v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或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w未经有权人批准,对外出具有本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本机构或部门印章的证明书、说明书、存款(接款)证实书、意向书、保证书、有关会议纪要等一般性或非正式文件,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x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未经规定的程序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第2条;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中银发19983号)第3、10条u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55条;

v同上文第56条;

w同上文第58条;

x同上文第245条6应当保守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的信息资料;

任何部门(机构)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向知悉范围以外的机构或人员泄漏商业秘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商业秘密,不得怂恿或教唆他人泄漏商业秘密;

未经批准并遵照法定程序,不得对外泄漏客户信息。

u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违反规定或约定,泄露客户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x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盈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并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y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解除劳动合同。

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令,1988年第6号)第3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主席令,1993年第10号)第10条;

商业银行法第53条;

中国银行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试行)(中银密200210号)第5条;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5、6、7条u刑法(国家主席令,1997年第83号)第282条;

v同上文第219条;

w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28条、第229条;

x同上文第232条;

y同上文第233条序序号号合合规规要要点点违违规规责责任任规规范范性性文文件件索索引引备备注注合合规规要要点点违违规规责责任任第5页中国银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合规手册7发现违规行为或违规隐患的,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并按规定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不得故意隐瞒、包庇、谎报、虚报。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内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有监督检查不深入,应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发现问题不报告,故意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

故意瞒报经济案件和重大事故;

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

泄露举报人身份;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不按规定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中国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银发20052号)第2章第31、32条;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11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51条8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

u构成贪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v构成受贿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w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和本行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手续费以及报销费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x贪污、挪用、私分、侵占银行资金或财产的,解除劳动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52条;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3、4条;

u刑法第382、383条;

商业银行法第85条v刑法第385、386条;

商业银行法第85条w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71条;

x同上文第270条9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承包经营,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利益。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承包经营,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19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72条10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或工作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的股票、外汇、期货等金融投资产品进行查询或交易。

利用工作时间或工作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的股票、外汇、期货等金融投资产品进行查询或交易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75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75条11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或在行外参加经营性或赢利性活动。

u未经批准从事与本行利益有冲突的兼职职业,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v违反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21条u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第273条;

v同上文第274条12不得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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