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申请表(1)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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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申请表(1)Word下载.doc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

(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七)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提供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八)一项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销售业绩证明;

(九)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向委员会提交与名录有关的资料、数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破产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不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的。

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深圳市建设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规定,为保证预选承包商名录编制和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实现预选承包商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过程

《若干规定》颁发后,我局即着手组织起草《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6日起,通过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该办法草案的意见,截至6月3日止,共收到书面意见55份(含电子邮件7份)。

2004年6月2日、3日,我局分别召开了50家施工、监理企业(32家市属、9家外地施工企业,9家监理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市纪委及监察局有关领导也参加了座谈。

6月17日又召集10家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修改后的草案再次进行讨论。

6月11、22、24日和7月23、28日,通过书面及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分别征求了市建筑工务署、交通局、水务局、地铁有限公司、盐田港集团、深业集团、有关企业财务专家的意见。

根据历次征求意见会的情况,我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拟稿。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必要性

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是《若干规定》借鉴香港政府工程牌制度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建立在取消各个分散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基础之上,由一个统一的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中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列入名录,建设单位在其中确定投标人或承包人。

由于政府是国有工程的大业主,由其组织一个集中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承包商资格是一种业主行为,非行政许可,也不是二次资质审查。

预选承包商条件及审查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歧视或排斥潜在申请人,因而也不存在地区封锁问题。

预选承包商资格条件特别注重承包商的业绩、诚信,较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更加严格,因而可在更大程度上体现招标的择优原则,保证使用纳税人资金建设工程承包商的素质,从而实现工程质量、工期和效益的统一,尤其是可以防止各个国有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分散资格预审可能产生的腐败、低效与高成本,同时还可弥补主管部门资质监管手段的不足,有效遏止转包、挂靠等市场顽症。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建筑市场较为有效的资质管理手段均集中在国家和省壹级,市主管部门要想对违法企业进行资格方面的限制或处罚相当困难。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及其动态管理后,对不珍惜名誉,转包、挂靠、串标的企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随时将其清出名录,两年内不得申请进入。

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推出对社会工程也会有较好的示范作用,从而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

因此,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很有必要。

由于预选承包商入册审查条件原则、统一,因而也存在不能完全体现具体工程特点的缺陷。

为弥补这一不足,本办法对诸如桥梁工程、隧道(涵洞)工程、燃气工程、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工程、电力工程、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等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建设工程,允许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投标报名条件。

如果该办法仍然难以满足要求,招标人可按照《若干规定》报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二)关于预选承包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将预选承包商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设的工程。

之所以将预选承包商制度适用于政府工程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主要考虑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与政府工程使用的都是国家的资金,应一视同仁,实行相同的政策。

另外,《若干规定》已基本取消资格预审,如果国有企事业投资工程既不搞资格预审,又不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必然难以实现其招标择优的目标,影响其质量、工期和效益的统一。

但在实施过程中,可适当考虑政府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各自不同的特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其他方面适当增加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项目招标人的自主权,以帮助其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关于名录分类及按组别承接工程

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规范勘察设计的承发包行为,是提高政府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前提条件。

为了保证政府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效益的统一,本办法突破了《若干规定》设定的名录类别,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列入名录管理。

根据目前实际需要以及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企业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监理企业名录和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今后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其他类别的承包商名录。

在每个名录之下,又根据承包商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三个组别,按组别限定的范围承接工程。

与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不同的是,本办法禁止壹级(甲级)以上企业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作此规定,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使不同级别的企业在各自领域与实力相当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竞争,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二是实现有序竞争。

防止高资质企业承接低级别工程后让挂靠企业施工,目前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我市自2002年起对外地企业在深圳承接业务实行的也是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转包、挂靠行为。

当然,上述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本办法规定,当属于叁级施工总承包或施工专业承包、或丙级监理资质、设计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时,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相应组别的承包商数量不足11名的,名录中最高组别的承包商可以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四)关于考核指标和总量控制

本办法在设置预选承包商条件时,不仅规定了定性的标准,还在符合定性标准的申请人过多或超过最低数量要求时,允许采用定量的综合评分办法进行排序和末位淘汰。

即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对符合条件者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之所以对入册承包商实行总量控制,主要考虑资格条件过宽或取消数量限制,无法实现预选承包商制度择优的目的,也不利于激励机制的形成,极可能使预选承包商制度流于形式。

综合评分设置了较能反映承包商综合素质的纳税额、质量安全状况、财务状况、工程履约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几项指标进行考核,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综合得分,良好信息作为附加分计算。

择优录取的方式可以是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至低录满为止;

也可以是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进入名录;

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实行末位淘汰。

录取名额、合格分数线或末位淘汰比例由委员会在每年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年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确定。

为检验上述方法的科学性,我局对42家企业采用3种不同的方法进行了模拟打分,打分结果基本反映了我市企业的实际水平,符合本行业对这些企业实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为保证预选承包商的质量,促进优胜劣汰激励机制的形成,本办法对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诸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民工工资、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暴力抗法、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清出名录,对在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活动中累计四次以上检查不合格或在同一工地二次以上检查不合格、或履约评价为差,或因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分累计超过规定分数的,委员会应当在名录中降低其一个组别;

承包商属于最低组别的,委员会应当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2004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的承包商;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数量不足11名(勘察设计承包商不足5名)。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交通、水务、工务、城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第二章名录分类

第六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企业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监理企业名录和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其他类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七条勘察设计企业名录由具有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商等设计资质的企业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名录下设Ⅰ、Ⅱ或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资质,一般只能承接甲级(不含丙级)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或乙级资质,只能承接乙级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或丙级资质,只能承接丙级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名录下设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特级总承包资质,一般只能承接其资质(不含叁级)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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