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阿拉尔市十一团城镇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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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阿拉尔市十一团城镇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镇桥涵:

包括桥梁、涵洞等。

三、城镇供水设施:

包括排水管线、检查井及附属设施、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镇道路照明设施:

包括城镇道路、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镇公用设施:

城区的围栏、绿地、护栏、路牌、路灯、宣传牌栏、垃圾箱、果皮箱等各类设施。

第六条城镇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

应特殊情况开挖者,须持原单位申请报告,经团建设管理基建部门批准,持开挖单向城镇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开挖保证金,办理开挖许可证(经团基建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市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八条十一团建设、环保、城管、安全、公安、消防、农机、交通、供热、供水、供电、通讯、电视、文化、卫生、畜牧、林业、工商、税务、土地、保险、金融等部门和所属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形成“多元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共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九条十一团行政区域内所辖单位和居民及外来人口必须遵守本办法。

同时,单位和居民有享有整洁、优美城镇市容的权利,有维护城镇管理的义务。

对违反城镇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奖励和保密。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镇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维修,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二条城镇区域内的建筑物外部装修、改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同时出具设计方案,经团建设、城管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城镇区域内建筑物的顶部不得随意搭建房屋、堆放杂物;

阳台和窗外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造型和用途。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供热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团场的城市规划标准,并保持清洁完好。

同时,设计实施方案应具有前瞻性和长远观点,不得随意变动,影响整体城镇建设;

所设置的设施出现污损有碍观瞻的,所有权人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单位或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履行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户外广告、飞广告的霓虹灯、牌匾、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必须符合团场统一规划和要求。

事先将设计样本(包括设计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尺寸、材质、悬挂位置等)报团相关部门和城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由城镇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需报团相关部门和城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整体应与美化城镇景观与妆点城镇夜景和谐统一。

同时不能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必须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有碍观瞻及安全隐患,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单位和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城镇建筑物、设施及树上涂写、刻画、喷绘或者未经批准散发、贴挂、设置条幅、标语和广告等宣传品的,由城镇管理单位和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冲洗等行业,不得占用城镇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经营;

车辆冲洗场(所)地应硬化或设置泥沙过滤排水设施,污水必须按下水或暗沟定向排放;

从事废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临街设立收购场所,影响市容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行拆除。

第三章城镇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保持完好,路面平整,车辆畅通,行走方便。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的,须经基建科、土管局、城镇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或占用。

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原貌,保证道路通行。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道路进行下列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的。

(2)在路肩、护坡上挖泥取土,种植农作物,堵塞边沟:

(3)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

(4)倾倒垃圾、废土(物)和污水;

(5)以重物撞击道路路面(含人行道);

(6)车辆装载物拖刮或玷污路面,散装货物抛撒路面;

(7)直接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8)在道路上冲洗车辆;

(9)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风尘飞扬的物品;

(10)擅自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

(11)机动车在禁止试车、停车的路段试车和停车;

(12)擅自修筑出入口;

(13)直接在路面上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14)擅自摆摊设点和辟建农贸、小商品市场;

(15)故意毁坏、损坏交通安全设施,擅自移动和改变交通安全设施的;

(16)故意遮挡和覆盖交通安全标志和标线的;

(17)其它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不准停放或行驶机动车。

非机动车确需停放行驶的,必须经基建、城管部门批准、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道使用。

如有损坏路面照价赔偿损失费。

第二十一条履带车、铁轮车不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

确需通过城区道路的,应经团基建部门和城管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并向团城镇管理部门交纳路面损坏赔偿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镇道路管理的规定办法办理申请手续,(经城镇建设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城镇管理部门,交纳挖掘费用、保证金和占道费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挖掘占用,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批准的范围、时间内挖掘、占用道路。

施工现场检查时,必须携带许可证,设置安全护栏。

挖掘道路、维修、改造、新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警戒线,夜间设置红灯标志,并派专人维护秩序,造成危害的,由当事人负责。

变更批准挖掘、占用的范围和时间或变更用途,需事先及时处理变更审批手续。

2、开挖沟槽,操作时不得上窄下宽的作业,回填时必须分层夯实,密实度要达到规定标准,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3、横穿道路的沟槽必须半边施工,半边通行,不得妨碍交通

4、电力、通讯、电缆和供水、排水、暖气管道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并于三十六小时内补办手续。

逾期不办者,按违章挖掘道路论处。

5、挖掘路面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等设施时,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挖掘时损坏道路下面的管线和设施的,挖掘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挖掘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应通知团基建部门进行验收,修复路面,如有损坏路面的,照价赔偿。

7、沿街建设的单位,占用道路空地施工的,必须修建两米高的安全围墙,抹平后,涂刷白灰,书写正规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市容整洁。

8、占用道路应该保持现场的环境整洁,占用期满,应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做到完工清场。

未办理占道手续或者超期占用的,按规定补交占道费,逾期不交者处以每日每平方米(按面积计算)2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开挖道路和占用道路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和法规规定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为城镇提供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化、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章城镇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城镇道路基础设施的保护、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出行人员人身安全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城镇道路通行率。

第二十六条整治主干街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等违规违章行为,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许可进入城镇以内擅自在城镇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

处于警告、教育,拒不服从者按照团城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违反城镇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于200—500元罚款。

1、车辆无乱停乱放,机动车无占压人行道、绿化带现象

2、大型、重型车辆如需进入城镇必须持身份证,行驶证到社区城管办以书面形式申请,登记,得到许可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城管中心指定路线行驶进出城镇,未经许可进入城镇以内,擅自在城镇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按照城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碾压损坏路沿石或其他城镇基础设施必须负责赔偿或修复保证完好如初。

3、非机动车辆停放

(1)按照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方便停放,规划非机动车停车位;

(2)车辆入位停放,朝向一致;

(3)停车线清晰;

(4)停车场(点)整洁卫生,无果皮、纸屑、杂物等。

第二十七条出租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要按城镇管理部门设定的区域、规定的线位和停车标志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对停车占道、乱停车辆,影响正常通行的除给予警告外并处一次性罚款200—500元。

运输车辆、拖拉机农机具严禁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停放;

对影响交通安全、阻碍环境建设的车辆及拖拉机农机具由城镇管理部门强行拖离。

第五章城镇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镇区域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团场总体规划,服从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镇区域内,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方可使用土地。

否则,占用土地无条件退回,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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