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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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前两届未就业毕业生约8万人,2009年省外院校回晋就业毕业生预计11000人。

2009年全省总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约251283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深刻分析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及《通知》精神。

各市、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社会的稳定。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农村和城乡社区工作的渠道。

(一)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2009年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选聘903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晋西北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

从2009年开始 ,“三支一扶”计划由每年300人增加至600人。

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追加解决。

完善配套措施和选拔管理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从2009年开始,招聘4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特岗教师的招聘、培训、管理及工资待遇等政策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执行。

(四)落实好在高校毕业生中的征兵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为国防建设做贡献。

(五)扩大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比例。

凡参加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晋西北计划及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两年期满后3年内(含3年)报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

报考省属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10分。

从2009年开始,省、市、县行政机关新考录公务员,录取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1/3;

乡镇(街道)新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农村(社区)工作经历的在聘在职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50%。

(六)鼓励毕业生在项目计划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各个项目计划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对参加项目计划的毕业生学校要给予奖励。

(七)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晋西北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执行。

三、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毕业生

(一)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

毕业生可凭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对没有建立集体户的企业,毕业生可在公安部门批准的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集体户登记落户。

除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二)对到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只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给予办理报到手续,公安部门要给予落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三)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或家庭困难毕业生的,每招用1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一)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具体支付办法按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执行。

(三)对重点科研(项目)单位、三级甲等医院、本科高校接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第一学历)紧缺专业毕业生,允许用人单位在编制内自主接收。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全省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把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

整合发挥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资源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推行KAB创业教育项目,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积极联系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科技园区,为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创业实践活动。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

对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要建立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帮助毕业生将创业项目真正实施起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的成功率。

(三)工商、税务部门要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完善创业资金扶持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同时,要全面落实我省为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的“五减四降三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五)进一步落实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政策,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失业登记后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广大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各类就业服务。

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用工信息、职业介绍、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机构服务水平。

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络全天候、广覆盖、多功能的特点,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建立并完善国家、省、高校大学生就业立体化平台,实现远程招聘、视频面试、在线咨询与就业指导,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就业服务。

(三)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实现就业指导的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

开设就业指导必修或必选课程,并把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课时。

要进一步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队伍,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教师(含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

500的规定,并保持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高校要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在校学生学费的1%,列入全年预算,专款专用。

要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与政策,提高求职择业能力,调整就业预期,引导大学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成才观。

(四)加强招聘活动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招聘活动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招聘会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个人或私营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会。

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不得收取门票费。

加强校园招聘会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各高校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拓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机制,着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加强普通高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鼓励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从2009年起,我省每年将安排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见习单位各负担50%。

八、积极实行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提供重点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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