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毕晓颖:创业板非财务审核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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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毕晓颖:创业板非财务审核Word文件下载.doc

合规性审核为本;

信息披露为核心;

风险发现为重点。

3、审核流程

(1)进一步优化收到书面反馈回复后的审核流程,确保所有的审核人员(预审员、处长、主任等)遵守程序、标准、专业、纪律。

(2)希望保荐机构拿到反馈意见后主动与审核人员沟通,切忌多次反馈多次沟通的情况,切忌挤牙膏的情况,反馈回复要到位,原则上不进行口头反馈。

(3)二次书面反馈的三种情形:

反馈回复后还需要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出具报告或专项核查等;

要求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性文件或者支持性文件;

存在首次反馈意见未涵盖的情况。

(4)提请委员关注问题:

反映发行人特殊特征的重大财务和非财务问题(不一定是负面的);

发行人违反或涉嫌违反发行条件的问题;

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事项;

影响对发行人诚信规范判断的事项;

其他影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事项。

二、创业板审核关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①批准程序:

2006年公司法以前股份公司设立是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设立不论以前还是现在都需要外经贸部门的批准程序。

②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募集设立还不能实施。

③运行期限:

因为两套财务指标,第二套有成长30%的标准,那么运行需要完整三个会计年度。

2、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①出资方式:

符合公司法规定;

债权出资的,债的形成必须是真实的,债应该是发行人的对外债权,不能是第三方债权。

②出资资产条件:

可计量和可转让的。

③出资比例:

老公司法无形资产20%比例,高新企业可到35%;

新公司法之后可以最高到70%。

中关村、深圳等地方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以自行约定,会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这样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注册资本

足额缴纳。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主要资产

①公司赖以经营基础的核心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土地获得程序是否有瑕疵,权属没有问题;

房屋建筑物;

核心技术是不是存在纠纷,股东以技术出资是否涉及职务成果的问题。

5、发起人和股东

①资格问题,包含合伙企业;

②股东人数,小于200人。

PE股东人数的计算,私募基金算一个股东,合伙企业也比照私募基金掌握。

历史上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问题,明显规避制度,变相超过200人的情况要清理。

6、股权清晰

①控股股东或受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国有股份:

股份设置批复(历次国有股变动都要有批复文件);

股份转让(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如果程序上有瑕疵,要求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历史上的行为出文确认);

国有股转持(豁免情形也需要有豁免文件,申报之前就要明确下来)。

③集体股份:

集体股份的形成、转让退出是否履行了集体决策的程序;

集体股份无偿量化给自然人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作出确认意见。

④股份代持:

不承认任何的代持行为,上市之前都需要解除。

往往会有举报问题,核查时要全面。

⑤突击入股:

不仅包括申报文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包括申报前一年;

披露与核查。

⑥股权激励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协议安排:

解除;

包括对赌协议。

⑦股份锁定:

从严要求;

突击入股的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6个月锁定;

从控股股东受让的,根据控股股东要求锁定。

7、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具有稳定性

①考察期:

两年;

②业务:

适用意见3号;

③董事和高管:

人数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人数是一个因素,但是不会简单看一个人数的变化,变化是不是一个积极的影响而不是一个不利的影响。

④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稳定性及共同控制(适用意见1号)。

共同控制:

持股比例最高的24个月没有发生变化;

第一大股东也是不能发生变化的;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还是要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据要充分合理;

如果出了反馈意见,也不要去猜审核人员的意思,如果你认定就是正确的,那就不要去随便改,只要解释清楚就好。

从公司的历史沿革、历次决策等来判断实际控制人是谁,而不是去猜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看法。

(二)业务经营

1、主营业务突出: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①经营资质是否齐备、有效(关注:

有效资质即将到期;

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

②是否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

③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水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采矿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文;

其中,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及跨省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需要国家环保部出文。

(三)独立性

1、资产完整: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均应该纳入进来;

如果有部分资产留在控股股东之外,那么就有瑕疵。

2、业务独立:

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置、业务体系独立。

【资产完整和业务独立是紧密相关的】

3、人员独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财务人员、营销负责人不得在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和领薪。

——实际控制人多处兼职问题:

一般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多处兼职是否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发展,是否能够保证在发行人处能够尽职和履职,是否会有足够精力来发展发行人的主业,要发表核查意见;

辞去不必要的兼职和对发行人有影响的兼职。

——关键技术人员多处兼职问题:

不是很普遍。

一个看技术保密性,二看发行人研发体系是否能够独立,会重点关注。

4、财务独立:

独立账户。

5、机构独立:

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6、同业竞争:

不接受承诺未来解决的对策。

有的发行人股权分散,主要股东如果有同业竞争或者利益输送也不行。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

主要依据会计准则来披露;

关联方只要是报告期内存在过的,不论是注销了还是转出去了都要进行详细披露;

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允和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关注决策程序、交易内容和对交易双方的影响、定价依据及价格是否公允。

非关联化问题:

关联方注销的问题:

注销的原因、注销时的资产情况和盈利情况、注销后的资产处置问题等;

【关注上述企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

1、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

2、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原来不规范,如果以后没了没问题;

在中介机构进场后仍然发生大规模的资金占用,那么会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就算是程序合规的担保,还要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方经营能力不行,那对发行人也会有影响。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这里的考察期也是三十六个月。

在法律规定方面,主板和创业板的规定是一致的。

4、社会责任:

依法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关注的非常细致;

(五)募集资金运用

往往存在大规模扩张产能的情况,关注是否产能能够消化,巨额折旧是否对发行人有影响。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

为了证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去注册了很多发明专利,审核中数量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必要去凑数量,主要还是关注核心技术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创造的盈利能力。

有人举报很多专利在生产经营中均没有作用。

专利与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关系是怎样的?

三、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设立及出资问题

1、无验资报告

①案例:

整体变更设立时未进行验资及审计,但完成了工商注册,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时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确认。

②分析:

A、办理工商注册时申请报告的齐备性是前提,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出资是否缴足、是否真实;

B、在无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工商注册是否是依法行政行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并不足以证明,需要国家工商局对此事项出具认可意见。

该项目最终被否决。

③处理建议:

A、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程序后运行36个月;

B、由上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局认可其下级单位(当地工商部门)行政行为的效力。

2、出资不实

控股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的,视同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事后规范整改的,须如实披露信息。

主板出资不足的执行以下规定:

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

占比3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占比30%以下的补足、如实披露并拿到认可后,不构成障碍。

3、抽逃出资

①例1:

抽逃出资的金额较小,已在报告期前补足出资,没有证据显示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工商部门对此行为出具确认函,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不予处罚;

以分红补足出资的,需股东出具确认函;

以代垫工程款补足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终认定不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

②例2:

抽逃出资的金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才解决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已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需要工商部门认定不予追诉、不处理;

个人建议运行36个月后再来。

4、技术出资

①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出资技术与出资人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关系,经营业务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同的,需原任职单位出文予以确认。

原有的技术人员离职后自立门户的,利用的是原任职单位的技术或者与原技术存在一定的渊源,需重点关注与核查。

②技术出资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③业务技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拿进发行人的,要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还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全部进入发行人?

④关注知识产权、技术是否存在侵权等法律风险及纠纷或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

目前仅有10%左右的企业有发明专利,大部分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关键在于技术对发行人业务的积极贡献,对收入、利润的影响程度,对此应重点关注。

⑤技术涉及外方技术许可,或者是基于境外已有技术进行再次开发的,应从相关性方面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独立性问题

1、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

①报告期内无偿使用关联公司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向关联公司租用。

报告期内上述不规范、不独立事项,无法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作出判断,最终被否决。

②关联交易>30%的认定为金额较大,<30%不见得不关注,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

业务链核心环节相关交易的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否依赖关联方或第三方?

生产链是否完整?

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被否决。

核心、必备的业务环节依赖关联方,也构成发行障碍。

2、同业竞争

①同业竞争问题本身构成实质性障碍,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但承诺并不能使问题不再成为问题(承诺目前有被滥用的情形),仍然构成发行障碍。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有承诺只是多了一个参考。

②报告期内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比较多或比较乱,刚完成整合的,要关注报告期内被注销公司注销前后的财务数据、设立以来的财务数据,关注人员、资产的处置情况。

3、关联方非关联化

①关注关联方非关联化是否真实。

发行人与原关联方无资产、业务的任何往来,交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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