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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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模板
1.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名称、数量和价款
标的
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生产
地点
生产时间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
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也可列为合同附件)
合同总价包括标的物(含备品、配件、材料、专用工具)成本、运输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包装费、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出卖人所有给予优惠的费用。
第二条质量标准: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标的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终身负责,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全新和完好的产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保修卡、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标的物符合国家相关制造、质量检测、安全防护、环保规定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邀请谈判采购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或邀请谈判文件)第部分“招标产品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采购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一览表”、满足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并满足相关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质量保证期自本合同标的物全部安装完毕后,双方最终验收合格签字后个月。
(如质保期有多种情况的,应分别明确填写;如有附件的,也可在附件中分别明确)质保期内,出卖人必须提供小时响应的技术支持,并在小时内完成修理或更换。
在质保期内,标的物及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更换全新产品的,其质保期重新计算;若出现标的物及备品备件自身质量问题(人为对产品造成损害除外),维修所造成的人工、配件费及往返运费由出卖人负责,并由出卖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按买受人要求的时间、人数免费对买受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其他售后服务条件按《招标文件(邀请谈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邀文件)履行。
质保期满后,出卖人同样做到上述服务承诺,按材料成本价格适当收取硬件设备更换成本费,对硬件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和维修,免差旅费。
软件终身免费技术支持和维护、升级(故障修复、程序缺陷补丁、改造变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包装物必须符合运输安全要求,确保标的物安全。
包装物不回收,包装全部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出卖人按照图纸、设备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实物状态及数量,以及《设备及配件清单》(详见附件)(请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附件)的约定,随标的物一次性交付买受人,同时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如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明确,若没有请填写“无”。
)
第七条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1.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含安装、调试和开通使用)。
2.交货地点:
(请根据实际明确填写具体地点名称)
3.交货方式:
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将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完毕,待买受人汇同青藏铁路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组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办理全部合同标的物的交货手续。
验收合格签字前,标的物的保管责任及相关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由出卖人自行选择,出卖人按照安全快捷原则选择运输方式,运费、杂费及标的物安全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本合同标的物由出卖人按第七条约定交货,由双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进行初次验收。
本合同标的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买受人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组织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此签字不作为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
验收后三个月内双方如有异议,必须及时向对方提出,对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否则,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追究违约责任。
买受人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标的物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标的物不能满足本合同、招投标文件(或邀请谈判文件)技术规格的要求,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出卖人负责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并负责安装、调试、维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买受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买受人场地负责人的指挥,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妨碍买受人的生产活动,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在安装、调试、维修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出卖人在施工、安装、调试、维修开工前应按铁路总公司、青藏铁路公司规定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等手续。
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使用,不能干扰、影响买受人既有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一次供应:
标的物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货款的%(万元),剩余总货款的%(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履行正常,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出卖人。
2.分批次供应:
每批次标的物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万元),剩余货款的%(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该批次标的物质保期届满后/质保金收取满一年后(请根据实际进行选择填写)无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履行正常,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出卖人。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如需担保,也可另立担保合同,若无担保的请删除本条内容,有其他担保方式的请按实际修改本条约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向买受人支付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逾期日仍不能按期交货的,出卖人除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可解除本合同。
2.买受人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含备品、配件、工具)的相关手续、技术资料或证明文件不完备、不真实、或提供拼装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无制造厂商、无产地、无生产日期),一经查实,买受人有权退货,出卖人应退还退货部分标的物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含备品、配件、工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或提供的产品或所使用的材料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为不合格时,应无条件进行无偿修理、更换。
经修理、更换仍达不到技术质量要求时,买受人有权退货,出卖人应退还退货部分标的物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因标的物质量问题检测、返厂更换、维修、退货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5.在标的物的合理使用期限内,若发生标的物(含备品配件)和安装质量对买受人现有设备、系统造成损坏、影响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因标的物质量问题或出卖人在安装、调试、维修中等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6.质保期内因安装、标的物、材料质量等原因出现故障,出卖人接到买受人通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响应期限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或质保期满后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按每发生一次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元。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在标的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标的物设计、制造、维修存在缺陷的,出卖人应无条件召回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产品缺陷不因标的物质保期届满而免除出卖人的责任。
因合理期限内无法解决缺陷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全部货款,因缺陷产品给买受人及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8.出卖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买受人份,出卖人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招标文件(谈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邀谈判文件)》、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规定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执行;本合同未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谈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邀谈判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谈判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邀谈判文件)》未规定的,按铁路总公司、青藏铁路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铁路总公司、青藏铁路公司未规定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