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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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

根据诸地城税(2010)1号文件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一)收入总额

1.取得收入的形式: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1)收入实现原则。

是指只有当收入被纳税人实现以后,才能计入收入总额。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仅、债务。

3.收入范围: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4.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①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政策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①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a.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②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c.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③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④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⑤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①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c.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②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a.已完工作的测量;

b.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c.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③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④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a.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b.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c.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d.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e.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f.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g.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h.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税前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实际发生,即真实性;

第二,与经营活动有关,即相关性;

第三,合理;

真实、相关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①真实性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

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外,如加计扣除费用,其他任何税前扣除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

②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③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

(2)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在真实、相关和合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

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支付款项,都应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②合法是指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③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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