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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病人人格;

尊重病人平等的医疗权利)

5、结果论(目的论):

关注的是行为的结果,或一行为应达到一定得目的。

主要代表是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

·

行为功利主义:

任何人都应是自己的行为给影响所及的每一个人带来最大好处。

长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当灵活。

短處:

很难判断好坏;

缺乏规范的道德理论,很难被掌握。

规则功利主义:

人们应该遵守能给一切有关者带来最大好处的规则。

克服了行为功利主义的随意性。

制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很难;

规则制定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却容易忽视对少数人不利的后果。

6、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含义:

伦理学最基本原则。

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尊重生命的价值。

生命价值=生命质量×

治愈率×

预期寿命×

医疗需要×

社会需要÷

代价

7、有利与无伤原则:

一个行为的动机和结果都应对病人有利。

即医务人员为病人尽义务既要有利于病人,而且还不能伤害病人。

·

一些对病人有利的诊疗措施常伴随对病人的伤害作用。

(使用最优化原则,以最小损伤获取最大利益。

一些医疗行为对病人的有利作用和伤害作用均衡,或无法确定有利与无伤哪个为主。

(使用双重效应原则)

对病人没有直接利益,但可能会有一定的伤害。

如医学实验研究。

8、医患关系特点:

医患关系的技术化、商业化、民主化、法律化。

9、医生的角色及作用:

医生是治疗疾病的职业。

其职业优势由作用的特殊性、技术复杂性、权利独立性所决定。

6点角色条件:

①技术高明②对患者亲切关怀,耐心解除疑惑③有高尚医德修养④注意到医疗躯体⑤能博得患者充分信赖⑥不是转钱主义的医商。

10、医患冲突:

医患之间的矛盾状态,存在于任何医患关系的始终。

其原因有:

服务态度问题‚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ƒ满足病人要求问题。

11、病人权利的内容:

病人享有必要的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病人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ƒ病人享有医疗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④病人享有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⑤病人享有拒绝治疗和实验的权利⑥病人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12、父权主义:

为了另一个人本身的权益而不考虑或限制他的愿望和自由的行为意志。

13、医生干涉权:

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病人利益或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

是从除了维护病人利益以外的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父权主义。

拒绝治疗‚讲真话ƒ保密④行为控制。

(P49)

14、知情同意

伦理意义:

知情同意是自主原则的集中体现‚知情同意有利于建立合作的医患关系ƒ知情同意可以减少民事和刑事责任.。

(P56)

具体问题:

提供信息的限度‚代理人同意ƒ治疗特权(急诊急救时)

15、医疗保密

概念:

医疗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疾病信息的拖信行为。

内容:

主要是为病人保密(①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诊疗信息、生理缺陷、病史及不愿外界知道的与治疗无关的一切个人隐私)、对病人保密、守医生秘密(-别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失误及医疗差错等情况一般不应当告诉病人)。

应用的条件和范围:

与病人自身健康利益相冲突;

与无辜第三者利益冲突;

与社会利益冲突;

法律的要求可以使保密成为例外;

医疗本身的需要往往使保密成为例外。

16、讲真话的原则:

关键在于如何对病人讲真话。

对患不同疾病的病人讲真话‚对不同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的病人讲真话ƒ对不同心理特征的病人讲真话。

17、临床技术运用的最优化原则(最佳方案):

在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中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效果的决策。

意义:

使临床诊疗中医学判断与伦理取向的协调统一,实现对病人诊疗最完美的结果。

包括积极获取最佳疗效、确保诊疗的安全无害、竭力减轻病人痛苦、力求降低诊疗费用。

18、滥用药物的伦理分析:

滥用药:

临床上违背医药学原理,或不符合病人病情及生理病理状况的用药。

‚直接后果:

药源性疾病增多,药物性依赖增多,医药资源浪费。

ƒ滥用药物原因:

医生源性,病人自身源性,社会及经济源性。

19、用药的伦理思想和伦理原则:

道德地用药就是达到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完整统一。

以科学和伦理学为基础,安最优化原则用药。

用药过程中应重点考虑:

严格掌握适应症、安全有效、用药个体化、合理配伍、近期疗效和远期疗效的一致性。

20、辅助检查的伦理规范:

必须是确实需要的;

优化辅助检查的项目和程序;

对有害或者对病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检查做到知情同意;

客观估计辅助检查在诊断中的意义。

21、手术治疗的特点:

不可避免的损伤性、特殊的技术性、治疗的协作性。

22、手术治疗的伦理学选择:

严格掌握适应症、最佳术式选择、手术过程做到病人知情同意。

(P77)

23、人体实验:

是以人体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观察的医学行为和过程。

其伦理原则:

①知情同意原则;

人体实验合不合道德性的第一区分标准就是这一试验是否取得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②有利无伤原则;

必须以维护病人利益作为根本的前提。

③医学目的原则;

实验的直接指向和目的是在宏观上发展医学,积累医学知识,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④实验对照原则;

是现代人体实验的一个科学原则,也是一个道德原则。

要求实验对照做到分组的随机化,做到对照组、实验组的齐同性、可比性和足够的样本数。

方法是安慰剂和双盲法。

P86

24、器官移植:

是用一个具有完好功能的器官置换一个人由于疾病等原因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来抢救该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

其伦理问题:

就是围绕器官移植中科学死亡标准、生死观、价值观和义利观而展开的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冲突。

①供体器官商业化;

②病人的选择;

医学标准是器官移植选择病人合目的性、合伦理性的客观评价标准,无可替代。

③宏观控制;

④活体肾移植;

活体亲属间的肾供给将不再有任何的伦理学理由,法律也应予以限制。

⑤其他问题:

器官的置换会不会影响人格或个性。

25、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①使死亡标准更趋于科学化,首先表现在它的科学性上。

(脑死亡不可逆,并且在脑死亡之后机体各个器官不久都会死亡,人的生命特征立即消失,大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的器官。

②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

③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

有助于缓解供体器官短缺的情况,使更多病人得以救治生存。

26、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过程。

-自愿自己执行的。

-自愿他人执行的。

-非自愿他人执行的以生命不再有意义为前提。

被动安乐死:

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使其自行死亡。

-自愿垂死病人有心愿;

-非自愿

卫生法学

1、卫生法的概念:

广义—由国家机关创制、以保护人的健康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一切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拥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以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和形成;

变更:

指构成某一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消灭: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引起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卫生法律事实的出现。

(1)卫生法律事实:

在~中,卫生法律规范的事先规定是前提条件,有一定卫生法律事实的出现是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2)卫生法律事实的种类:

卫生法律事实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有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卫生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3、卫生法的效力范围P185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指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

·

全国范围内生效。

·

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卫生法的效力对象:

指卫生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问题。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适用。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某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或不适用。

该情况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

4、卫生法律解释的分类P187按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分

法定解释。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对法律进行的解释。

有法律效力。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非法定解释。

未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有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按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系统、逻辑、扩充、限制、字面、历史解释等。

5、卫生行政复议原则

①依法独立行使复议原则②实行一级复议制原则③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④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⑤卫生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6、卫生行政复议范围

①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②对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不服③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

⑤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⑥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管辖,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8、卫生行政复议程序P203

(1)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2)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

对申请的审查。

·

对不予受理的救济。

(3)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

卫生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

卫生行政复议审理的内容。

卫生行政复议审理的时限。

复议期间不停止卫生行政行为的执行。

(4)卫生行政复议的终止与终结

卫生行政复议中止。

·

卫生行政复议终结。

(5)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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