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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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经伊蚊传播的急性传染病。

由于登革热传播迅猛,发病率高,登革出血热和登革休克综合征的病死率较高,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的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开发和旅游贸易事业的发展,为了控制登革热的流行和防止扩散蔓延,规范应急处理,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登革热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卫生部行业标准,WS216-2008)、《登革热防治手册》、《登革热疫情现场调查处理规范》、《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XX省登革热应急处置技术方案》、《XX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XX区行政区域内的登革热疫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 疫情分级

根据登革热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一般级别(Ⅳ级):

XX区范围内,发生登革热输入性散发病例。

1.5.2 较大级别(Ⅲ级):

XX区范围内,发生登革热输入性群发病例;或一周内发生登革热本地散发病例5例以下。

1.5.3 重大级别(Ⅱ级):

XX区范围内,一周内发生登革热本地病例5例及以上,并在当地引起暴发、流行。

1.5.4 特别重大级别(Ⅰ级):

XX区范围内,发生登革热暴发流行,疫情波及到毗邻县(市、区)。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具体人员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

1、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登革热防控工作,制定登革热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统一指挥登革热的应急处理,对各地防控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2、根据区内外登革热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有关登革热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各街道(乡镇)、各医疗卫生机构登革热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

6、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毗邻县(区)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2.2 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

1、对登革热疫情的确定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

2、对登革热应急防控及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登革热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承担区卫生局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援、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等专业处置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疾控、卫生监督和各医疗单位应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导小组与应急处置小组。

主要职责:

(1)医疗救援组:

开展病人诊断、报告和救治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组:

负责组织开展登革热疫情监测;疫点、疫区的划定和卫生学处理;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组织指导媒介生物控制、消毒等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3)消杀组:

负责组织实施媒介生物监测,指导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检测检验组:

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检验结果。

(5)健康教育组:

编写、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卫生宣教,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公众宣传,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6)卫生监督组:

对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处置以及各单位疫情报告、消毒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7)后勤保障组:

做好应急物资、通信、交通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8)各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小组:

落实病例救治、监测、采样、疫点消杀、群众健康教育等工作,并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登革热疫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3.2 应急响应程序

3.2.1 判定  区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初步判断疫情性质和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2.2 启动  经专家委员会确定发生登革热疫情后,由区卫生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4 应急措施

4.1 报告

4.1.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报告相关信息。

4.1.2 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并应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4.1.3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1)内部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登革热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对外报告

经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判定为登革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登革热病例由收治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将病例报告卡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报所在地卫生院,由所在地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

区卫生局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还应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4.1.4 信息通报

登革热疫情发生后,区卫生局应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2 物资准备

主要包括:

临床救治设备与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物资、消杀灭物资、个人防护用品、采样与检测设备器材、检测试剂和后勤保障物资等。

4.3 个人防护

根据工作性质分别采用一级、二级和三级防护。

4.4 应急监测

4.4.1 媒介监测:

对主要传播媒介伊蚊的分布、种群、密度、季节消长、抗药性、带毒情况进行监测。

4.4.2 病原学监测:

采集病人或可疑病人(包括不明热患者)血清或伊蚊标本送金华市疾控中心进行病毒分离,鉴定毒株型别,观察其变迁,分析登革热发生流行的可能性及发展趋势。

4.5 应急响应措施

4.5.1 Ⅳ级应急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开展调查,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深入疫点、疫区开展登革热疫情控制工作。

根据疫情程度,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加强病人隔离治疗和管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实施媒介生物灭杀和环境消毒等卫生学处理;加强疫情监测,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消除蚊虫孳生地;加强人群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做好个人防护;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局派遣专家现场技术指导。

4.5.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建议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登革热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在区政府登革热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应急处置专业小组,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区卫生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需要,提请市卫生局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4.5.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登革热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动员全区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登革热疫情的防控工作。

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区政府登革热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5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

传染源及可疑传染源得到控制,末例登革热病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登革热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登革热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特别重大登革热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 后期评估

登革热疫情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7 各单位职责

7.1 区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登革热疫情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登革热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7.2 区疾控中心

负责登革热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协助医疗单位开展登革热病例的血清学、病原学检测;开展登革热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的发展趋势、涉及范围作出预测和评估;做好疫点、疫区消毒处理和生物媒介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技术指导;开展登革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防治人员的专业培训。

7.3 区卫生监督所

依法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监测、报告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个人防护等措施及疫点、疫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围绕疫情处理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区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7.4 各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报告;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采集院内相关样本;协助开展疫情监测、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媒介生物灭杀、有关人员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物资、经费保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各自登革热防控工作的职责,储备应急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

种类包括药品、医疗急救器械、消毒药械、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器材等。

区卫生局要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控制经费的预算报告。

8.2 组织保障

区卫生局加强登革热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登革热疫情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及应急指挥体系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治和应急防疫机动队,确定定点隔离治疗医院。

8.3 技术保障

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登革热疫情控制、病例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蚊媒监测控制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根据防治工作实际,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9 附则

本预案由XX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根据预案的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登革热防控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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