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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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经费预算(包括劳务费和购买服务事项经费等)审批、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资部门负责监管下属国有企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范围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安置帮教、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和后勤岗位;

(五)政府购买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企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六)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六条〔帮扶范围〕公益性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

安置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残疾人;

(4)退役士兵;

(5)“双困”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6)家庭生活困难、长期失业(失业一年以上)、年龄较大(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申报

第七条〔总量控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区。

市本级和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组织开发和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岗位申报〕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或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下同)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立管理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对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和发布、人员安置、工资拨付、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条〔岗位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已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不用提交)。

(二)《珠海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无需用人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申报受理〕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公益性岗位数量未超过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录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岗位数量已超过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招聘原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市本级、本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工作。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按照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招聘办法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符合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公益性岗位应聘。

第十三条〔录取公示〕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并将录用人员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并填写《珠海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报所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用要求〕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安置对象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暂无适合人选时,用人单位可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劳动者。

提供公益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可约定至退休。

就业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就业人员责任〕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由他人顶替。

第十七条〔安置对象责任〕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连续2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的,或者2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资格,停止就业援助。

第十八条〔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岗位空缺补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办法,重新录用其他安置对象。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保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数量、精准扶贫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类型等,并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

第二十一条〔工资福利〕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工资拨付〕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工资拨付按本市或区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凭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珠海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申请支付工资或相应购买服务项目拨款。

第二十三条〔经费管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岗位,以及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招用计划未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或未经同意而招用其他人员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和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政策扶持〕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且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且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到本市公益性岗位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给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按本市就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和市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责履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应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

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监督管理,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的工作力度。

第二十七条〔管理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及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公益性岗位资金发放台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监督。

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一年内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八条〔就业考核〕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配套政策〕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评估修订。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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