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人员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复习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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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航空器活动区:
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货)机坪。
7.行李分拣装卸区:
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李进行分拣的场地。
8.驻场单位:
指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有直接民航业务关系的驻场运营单位;
9.控制对象:
是指有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嫌疑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安机关处理或被通行证件申办单位处分、辞退、开除的人员,以及违反本规定被取消办证资格人员。
10.机场控制区实行分区管理,共划分为8个区域
11.各区域用相应英文字母表示:
A——国内航班出港候机(隔离)区
B——国际航班出港联检区及隔离区
C——航空器活动区
D——登机
E——国内航班进港隔离区
F——国际航班进港隔离区
G——航空货运控制区
H——行李分拣装卸区
12.通行证件种类
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分为长期通行证件、短期通行证件、施工维修通行证件、临时通行证件、人员专用证件五种。
13.长期证件证件(三年期)适用范围、期限
适用于各驻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控制区工作人员,每三年更换一次。
14.短期证件(一年期)适用范围、期限
适用于在控制区工作与驻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每年更换一次。
15.施工维修证件适用范围、期限
适用于在控制区实施维修施工作业人员,期限为二天以上三个月以下。
16.临时证件适用范围、期限
适用于临时工作原因出入控制区的人员,临时证件48小时内有效。
17.施工维修证、临时证进入控制区时必须由持有长、短期通行证件的人员全程引领。
18.临时通行证件由申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发证部门;
19.持有货运控制区通行证件(G)的人员,进入其它单位货运控制区时,需经货运控制区安全主责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
20.申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行证件管理工作。
21.办理长期、短期通行证件的人员必须按照局方要求完成空防安全知识培训。
22.首次申办证件的人员应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证件管理规定和空防安全知识培训。
23.申请办理航空器活动区证件(C)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6学时的外来物管理知识培训。
24.培训工作由申办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记录应在本单位备案。
25.首次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由证件室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
26.驻场单位应每年对所有持有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1学时的证件知识复训。
27.航空器活动区工作人员应进行不少于3学时的飞行区外来物(FOD)管理知识复训,培训、考核记录应在本单位备案。
28.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件的单位必须对持证人进行空防知识告知。
29.所有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必须接受背景调查,背景调查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证件。
30.办理长期、短期通行证件人员背景调查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无精神病史;
(六)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31.背景调查:
首次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境内人员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32.境外人员的背景调查由雇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33.持有长期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更新由所在单位负责,应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34.持有短期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应每年更新一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在机场公安局进行无刑事犯罪记录审核。
35.办理控制区施工维修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由用人单位负责,并在机场公安局进行无刑事犯罪记录审核。
36.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应保持时间连贯。
37.通行证件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填写《背景调查表》;
(二)填写《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证件管理员根据申请人工作需求确认申请区域并签字,证件管理责任领导对申请区域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证件申办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开展不少于2学时的证件管理规定和空防安全知识培训;
(四)申请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证件室审核合格后参加证件管理规定和空防安全知识考核;
(五)申请人考核合格后,提交《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证件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办理,申请人所在单位证件管理员负责领取。
38.控制区证件丢失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证件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证件编号、HID卡号、挂失人电话及丢失时间。
39.证件丢失人单位证件管理员应在24小时内向证件室报告。
40.丢失补办证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应对其开展不少于4课时的证件管理规定和空防安全知识培训,经过证件室考核。
41.长、短期证件丢失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方可办理临时通行证件。
42.长、短期证件丢失的人员,自证件挂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43.控制区证件丢失补办费用为正常费用的两倍。
44.有效期内连续两次(含)丢失长、短期控制区证件的,取消其控制区通行证件申办资格。
45.证件损坏补办程序
(一)应将损坏证件交回证件室,并填写《控制区证件补办申请表》,由单位证件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证件室办理;
(二)办理费用按照证件收费标准全价收取。
46.维修施工证件、临时证件丢失的,不予补办,证件押金不予返还。
47.证件变更:
持证人员姓名、照片、区域、单位、门禁、内场车辆驾驶执照等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申办单位证件管理员提交《控制区通行证件变更申请表》和原控制区通行证件复印件,经证件室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48.证件延期:
施工维修证件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截止前10个工作日内,由申办单位提交《控制区通行证件延期申请表》和原控制区通行证件复印件,经证件室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证件只能延期办理一次。
49.通行证件持有人在正常工作期间,因休假、暂时调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7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将其通行证件收回,并由单位证件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
50.对发生人员调动、离职或到期的通行证件,由所在单位证件管理员负责收回,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证手续;
对确认无法追回的通行证件,应及时报告证件室予以注销。
51.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吊销的通行证件于24小时内交回证件室销毁。
52.临时通行证件使用完毕后由申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回收并及时交还证件室,逾期不还的扣除证件办理押金,取消陪同人员的引领资格,并对所属单位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53.安全检查站、现场运行中心、机场公安局为控制区通行证件使用查验单位。
54.安检站负责进入控制区人员证件的查验。
55.现场运行中心负责航空器活动区内作业人员的证件佩戴、使用及通行区域检查。
56.机场公安局负责控制区人员的证件佩戴、使用及通行区域检查。
57.安检人员有权没收不服从检查、伪造、复制、涂改、冒用她人证件人员的控制区通行证件,没收后应及时通报证件室。
58.持证人员进出控制区时必须刷卡,并服从安检人员检查。
59.持证人员不得进入XX的区域或与本单位生产保障工作无关的航空器。
60.持证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从规定的道口进出。
61.持证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损毁通行证件。
62.持证人员进入控制区,严禁夹带或藏匿违禁物品和限制携带物品。
63.持证人员通行证件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证件主管部门报告,由证件管理员在24小时内上报证件室。
64.航班保障期间,非该航班保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通行廊桥时,须征得承运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行。
65.通行证件不作为身份和工作证明,不得将证件抵押或带入公共娱乐场所;
66.进入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将证件佩戴在胸前明显位置,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须遵守民航局《防止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67.不按规定佩带通行证件给予警告。
68.不主动刷卡验证给予警告。
69.通行证件磨损、辨识不清,未及时更换给予警告。
70.进入XX区域、通道,暂扣其通行证件7日以上,15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71.从事与申办事由无关活动,暂扣其通行证件7日以上,15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72.一年内通道违规超过10次(含10次)暂扣其通行证件7日以上,15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73.不刷卡验证或拒绝查验人员检查,暂扣其通行证件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74.进入隔离区时,夹带,藏匿违禁物品及限制携带物品;
暂扣其通行证件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75.使用过期通行证件,暂扣其通行证件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76.因保管不善,导致通行证件丢失、被盗用或冒用,暂扣其通行证件15日以上,30日以下,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77.将通行证件转借她人使用,回收其通行证件,2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办理。
78.冒用她人通行证件,回收其通行证件,2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办理。
79.涂改通行证件,回收其通行证件,2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办理。
80.强闯控制区,与查验人员发生冲突且情节严重,回收其通行证件,2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办理。
81.故意损毁、破坏门禁系统,妨碍门禁系统正常使用,回收其通行证件,2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办理。
82.一年内通道违规超过20次(含20次),回收其通行证件,2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办理。
83.威胁空防安全和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通行证件。
84.逃避安全检查进入机场控制区,注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有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85.不接受安全检查,与安检人员发生冲突,情节严重,注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86.伪造、变造通行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通行证件,注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87.长、短期通行证件持有人在有效期内连续两次丢失通行证件,注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88.向控制区内传递、抛掷任何物品,注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89.利用通行证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其它严重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注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其申办单位。
90.违反通行证件管理规定,被查验部门查获,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证件室接受处理的,对通行证件持有人及所在单位从重处罚。
91.申办临时证件前未对引领对象身份进行核对,取消引领人引领资格,停用通行证件15日以下。
92.对持维修施工证件、临时证件人员未进行全程引导和陪同,取消引领人引领资格,停用通行证件15日以下。
93.未按规定回收临时通行证件,取消引领人引领资格,停用通行证件15日以下。
94.将本人通行证件借与她人办理临时通行证件,取消引领人引领资格,停用通行证件15日以下。
95.引领对象从事与申办事由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