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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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
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第十一条担保项目初审由各业务部负责。
其内容包括企业调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操作细则中的《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部复审是指审查员和法律复审员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并由风险控制部经理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业务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风险控制部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员按照项目要件清单对报送项目的资料逐项加以核对,如资料不齐,退回业务部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及最近二年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
(三)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四)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核;
(五)对企业的项目、行业、品牌、信誉等产生的无形资产评价审核;
(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审核;
(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八)对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部担保项目复审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报告书》上出具审核意见,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部经理收到审核人员完成的《项目审核报告书》后,应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部同意担保的项目或业务部要求复议的项目交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一名主任、稽核专员(或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审核员、风险控制部经理。
其他成员由公司任命。
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风险控制的业务总监(或总经理助理)出任。
风险控制部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担保项目评审由公司设立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
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属风险控制部管辖。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险控制部审核员负责将项目《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受理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核报告书》和基本风险度评估资料等项目评审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两天提交给评审会秘书处。
由评审会秘书处对上评审会项目的资料完整性、程序齐备性及签名齐全性等进行预审并填制《项目资料预审报告书》。
经预审合格的项目资料由评审会秘书处专人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一天提交给各评委。
第二十一条评委阅读项目资料后,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并最终投票表决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
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根据评审意见整理成评委综述,对通过的项目形成会议决议,交由评审会主任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业务部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的重大担保业务、投资项目或担保业务评审会认为需慎重处理的担保业务,报公司终审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最终决定。
终审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设立的担保项目终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终审会”)负责。
项目终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属风险控制部管辖。
具体评审细则见《国保时代担保有限公司终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在上述四级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发送《致客户函》通知客户。
第四章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本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执行董事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本制度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本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
第二十八条 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五章担保费用
第二十九条收费原则
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为商业服务,按如下原则收取担保费用:
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担保费率计收;
担保费=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年)×
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基本费率×
风险系数
其中:
基本费率设定为2%
风险系数依照风险度评估值确定,具体见下表:
风险度与风险系数对照表
风险度评估值
≤0.3
≤0.4
≤0.5
≤0.6
0.6以上
1.0
1.4
1.6
1.8
2.0
(二)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
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三) 担保费一次性收取。
(四) 逾期项目担保费收取直到还款之日为止。
第三十条收费标准
一、公司类担保项目收费以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基准,风险系数视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和项目风险大小而确定。
公司有关风险测评人员按照下列分类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
(一)工业、运输类企业;
(二)商贸、服务类企业;
(三)房地产、建安类企业;
(四)进出口类企业;
(五)其它类型企业。
二、个人类担保项目收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基准,视融资品种的风险大小而适当浮动。
(一)转按、加按融资担保业务;
(二)住房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三)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四)其他消费贷款。
三、已单独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并被本公司确认为成熟业务品种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按其业务流程规定办理;
集团下属各地担保公司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颁布执行;
合同履约担保类、财产保全担保类的收费标准比照公司类执行。
四、每笔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该业务有权审批人决定,一经决定,其他人无权更改。
但公司执行董事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一条提前还贷退费标准
对于尚未到期的担保贷款客户愿意提前还款终止担保协议的,本公司鼓励客户提前还款,并根据其提前还款的时间退还部分保费。
具体规定如下:
(一)客户先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贷;
(二)由客户凭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和解除担保责任证明,到本公司办理退还保费事宜;
(三)本公司根据客户提前还贷的时间,确定担保的期限,并根据担保期限确定退还保费的比例;
(四)由于担保服务的主要成本在提供担保的初期已经发生,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本公司退还保费的比例按如下方式确定:
1、提前半年(6个月)及以上时间还贷的,退还保费的20%;
2、还贷提前6个月以下的,在前条的基础上每迟还贷一个月,退还保费的比例减少3%,即根据客户提前还贷时间的不同,退还保费的比例分别为17%、14%、11%、8%、5%;
3、在贷款到期日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款的,不退还保费。
第六章担保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担保项目逐级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正式批准后,由业务部主办项目经理通知申请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办理担保手续包括如下内容:
(一)与申请担保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担保协议书》,并根据项目评审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授权,最终确认担保费率、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
(二)逐项落实项目评审意见;
(三)向融资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
(四)客户按规定缴纳担保费后,由业务部项目经理与风险控制部监管人员同客户办理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签订抵押协议书、反担保保证书、权利质押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抵(质)押手续;
2、审核并查验各种凭证的原件及法律性文件;
3、法人代表和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所有人均须办理律师见证或公证手续,境外人士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一律要求办理公证手续。
(五)在上述条款逐项落实后,即同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签订前,需填制《保证合同申请表》。
《保证合同申请表》须经业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和执行董事签字同意后,方可与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
如果在签订《保证合同》前未能办理完成抵(质)押手续,应在《执行董事决议》或《保证合同》中注明“见我司《同意放款通知书》后,银行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