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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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是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无,于是改以二极品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仍按合同签定的三级红枣计价。
”——问:
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是否可行?
4、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合同条款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
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
这个电告可以理解为:
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
因此,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5、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
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
(1):
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2):
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
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
“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6、某外贸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合同中规定每箱30听。
但在交货时,有的一箱装30听,有的装24听,虽然总数不差,而且每听容积一致,对售价也没有影响,但仍被买方拒收,理由是与合同数量条款不符。
问:
我方是否有责任?
有责任,因为合同中规定每箱30听,并未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所以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7、某厂出口生丝10公吨,双方约定
标准回潮率是11%,用科学仪器
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8公吨。
<
问题>
该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
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8=25%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10*(1+11%)/(1+25%)=8.88(公吨)答:
8、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
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
分析:
可能只能答应外商要求。
虽然在洽谈时是2000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
9、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
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
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10、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
合同规定:
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
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
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
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
为什么?
(1)价格上涨,卖方想要获利,则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最少数量交货。
即500*(1—3%)=485公吨
(2)如果价格下降,则按照合同规定最多数量交货。
即500*(1+3%)=515公吨
(3)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最多:
1000*(1+5%)=1050公吨
最少:
1000*(1-5%)=950公吨
11、某单位对中东某海湾国家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按钮脱落,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在数量上也可有5%的伸缩。
如少装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
当持单到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不予议付——问:
原因何在?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增减幅度。
国外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所以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12、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两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销售包装的作用:
保护商品、方便使用、促进销售
而超级市场上的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两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包装外壳内容复杂,使顾客很难明白其具体用途到底是什么,也就无人问津。
13、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
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
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最终以A公司同意退货结案。
14、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会签。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
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
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
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KNOCKED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15、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澳大利亚客商签订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
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
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自己做:
合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本例中,合同并未规定是按毛重计算重量,因此当我方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16、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客商订立了一份出口中国绿茶的合同,合同规定:
SalebySeller′sSample,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收后付款。
当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日商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
后来由于货物保管不当发生变质,且日本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和变质商品的处理费。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当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日商决定退货是符合要求的,但是由于拒绝提货而造成货物保管不当发生变质,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日方负责。
17、FOB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
“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
“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
“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
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由于各国条约存在明显差异,而在合同中并未规定使用哪种国际惯例。
造成的损往往由卖方承担。
18、CFR案例: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
《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