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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指资格预审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出的以通过资格审查并有权参与投标为目的的响应文件。

6.资格预审申请人

资格预审申请人是指响应资格预审并提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7.资格预审方式

资格预审方式是指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数量的方式,包括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

8.有数量限制

有限数量制是指在资格预审时对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事先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作出限制性约定,仅有符合资格条件且评分排名靠前的有限数量的申请人成为合格申请人。

9.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在资格预审时对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事先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作出限制性约定,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将成为合格申请人。

10.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的通过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书面通知。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1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和推荐的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的过程。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资格审查是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2.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的负责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和推荐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13.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是指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对申请人资格要求、项目概况、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递交、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的告知文件。

14.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称是否与报名一致,申请文件签字盖章、文件格式、联合体协议书等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将不得进入详细审查。

15.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是指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类似业绩、项目经理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和评分,审查未通过或评分靠后的,将不予通过资格预审。

16.联合体申请人

联合体申请人是指在资格预审中以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17.资格预审申请函

资格预审申请函是指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格预审申请人向招标人提出参与资格预审、愿意接受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并希望获得投标资格的书面申请。

资格预审申请函一般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文的首页。

18.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向招标人提出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

19.澄清与修改 

澄清与修改是指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遗漏、错误、相互矛盾或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异议进行统一的修改或答复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流程。

20.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是指资格审查结束后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字的提交给招标人的全面反映资格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与采购基本术语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2.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5.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6.邀请招标

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邀请招标,两种邀请招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招标投标法》中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中的邀请招标是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经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作为正式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因此,《政府采购法》中的邀请招标相当于《招标投标法》中经过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只是投标邀请对象存在随机抽取的差异。

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③竞争性谈判;

④单一来源采购;

⑤询价;

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7.询价

询价是指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从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③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④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8.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技术复杂、紧急需求、不能事先计算总价等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谈判小组从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④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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