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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书

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

所撰写的《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文中所有引文或引用数据、图表均已注解说明来源,本人愿意为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设计(论文)的研究成果归属学校所有。

学生:

2015年11月5日

摘要……………………………………………………………………………………………………

(1)关键词…………………………………………………………………………………………………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

(1)

(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

(1)

(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

(2)(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3)(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3)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4)

(一)行为类型…………………………………………………………………………………………(4)

(二)行为性质…………………………………………………………………………………………(6)三、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不足………………………………………………………………………(6)

(一)法律规制范围过于狭窄…………………………………………………………………………(6)

(二)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7)(三)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8)四、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完善………………………………………………………………………(8)

(一)扩大法律规制的范畴……………………………………………………………………………(8)

(二)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及第三者赔偿制度………………………………………………(9)(三)妥善衔接立法和司法实践……………………………………………………………………(11)(四)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12)(五)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举证细则…………………………………………………………(13)参考文献………………………………………………………………………………………………(14)

周茂娟

【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互为配偶的法定结合,因爱情是排他的,则相互忠实是夫妻间的基本行为准则。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一项法律倡导性条款,反映了法学界对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忠实义务的共识。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

【关键词】夫妻;

忠实义务;

制度;

缺陷;

完善

据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

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荣县共有2692对新人结为夫妻,与此同时,共有1086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高达40.34%,与2014年离结率基本持平。

数据还显示,荣县离结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2年为37.01%,2013年为37.69%,2014年为40.36%,均超全市平均离结率。

在离婚案中有70%都因婚外情使夫妻间违背忠实,感情破例而离婚。

专家分析如此高的离婚率,与社会观念的开放、社交软件的流行、异地工作的增加使包二奶、小三、民工临时夫妻等现象普遍出现,导致夫妻间的背叛,家庭的破裂,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

(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

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功能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像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可以说是《婚姻法》中的“帝王条款”。

在法律规定这一原则之前,很多人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当做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尽管社会舆论有强大的作用,但是不乏有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人不以为然。

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往往经受着精神上的巨大打击,却不能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只能默默忍受配偶的背叛和第三人的伤害。

《婚姻法》确立这一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导向、评价以及教育作用,给婚姻家庭伦理、社会舆论及夫妻双方的行为以法律指向。

加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足以威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及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使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上保护。

2、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功能

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伦理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婚姻法》的人文关怀,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1)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伦理性的必然要求

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性爱的排他性。

相对于其他婚姻形式而言,一夫一妻制这种一对一的关系所产生的亲密感觉是其他婚姻形态所不具备的,它能够满足人们信任和专一的感情和心理需求。

婚姻伦理具有评价价值,即评判、衡量人们的婚姻行为合乎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功能。

它是一定社会所倡导的婚姻价值观念、婚姻价值准则的直观体现。

简言之,就是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应该禁止并受到抵制,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应该褒扬并受到推崇;

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是卑鄙的、不正当的、非正义的,哪种婚姻行为、婚姻利益高尚的、正当的、正义的。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伦理的重要方面。

是婚姻理论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忠实义务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在观念上使人们了解到对配偶的背叛是有违婚姻本质的,是对配偶的伤害,是对配偶人格尊严的侵犯。

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内心信念,从而指引人们做出符合婚姻家庭伦理的价值选择。

夫妻忠实义务倡导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就会产生排斥第三者和背叛行为的社会舆论,在这种社会舆论的熏陶下,人们渐渐将这种义务内化为一种内心信念,从而将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变成一种固定的行为模式。

(3)夫妻忠实义务体现人文关怀

忠实是直接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也是人类对婚姻关系的基本心理要求,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夫妻相互忠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后代进入一个和睦的群体,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这对子女的成长是十分不利的。

(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

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

(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

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

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2、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律倡导性义务

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还是法律倡导性义务,存在不同的观点。

马忆南教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相互忠实”,“应当”意在倡导而非强制。

有观点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是道德规范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应当过多的干涉人们的私生活。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夫妻忠实义务既然已经被法律规定,那么它就有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靠道德调整。

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强制性规定,因为它已被《婚姻法》提升为夫妻关系的法定义务,并且含有“应当”的字样。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那么就不能说夫妻忠实义务还是道德规范,以为它已经被法律所规定;

也不能说它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因为它缺乏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那么,它应当是法律倡导性义务。

我赞成最后一种观点,忠实义务属于法律倡导性义务,是一种法律原则,而非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一)行为类型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四类:

1、通奸

通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为第三人介入他人合法的既存的婚姻家庭关系,与过错一方共同对配偶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通奸行为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引起离婚纠纷,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主要行为类型。

但是我国《婚姻法》未对通奸行为作禁止性规定。

2、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是性道德严重败坏的结果,配偶一方不顾家庭完整,只为满足自己私欲而为婚外性行为,严重损伤了对方的身心健康。

这种行为常常带来许多连带负效应,包括疾病、夫妻感情破裂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里强调不以夫妻名义,如果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这种情况下,同居双方因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所以便于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这种关系会持续地、长期地侵犯配偶权,损害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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