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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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Word下载.docx

1998年5月1日

1997-10-05发布1998-05-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1997年10月5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17号,邮政编码:

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997年6月24日

目次

1 总则

2 施工准备

3 沟槽开挖与回填

3.1 施工排水

3.2 沟槽开挖

3.3 沟槽支撑

3.4 管道交叉处理

3.5 沟槽回填

4 预制管安装与铺设

4.1 一般规定

4.2 钢管安装

4.3 钢管道内外防腐

4.4 铸铁、球墨铸铁管安装

4.5 非金属管安装

5 管渠

5.1 一般规定

5.2 砌筑管渠

5.3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

5.4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渠

6 顶管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坑

6.3 设备安装

6.4 顶进

6.5 触变泥浆及注浆

7 盾构施工

8 倒虹管施工

8.1 一般规定

8.2 水下铺设管道

8.3 明挖铺设管道

9 附属构筑物

9.1 检查井及雨水口

9.2 进出水口构筑物

9.3 支墩

10 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10.1 一般规定

10.2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10.3 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10.4 冲洗消毒

11 工程验收

附录A 放水法或注水法试验

附录B 闭水法试验

附录C 验收记录表格

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

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水得污染水质。

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2.0.2.1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0.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0.2.3 气象资料;

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0.2.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

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

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3.1施工排水

3.1.1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1 排水量的计算;

3.1.1.2 排水方法的选定;

3.1.1.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3.1.1.4 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3.1.1.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1.4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

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3.1.5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冰措施;

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3.1.6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3.1.7 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3.1.8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3.1.9 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

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

3.1.10 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

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3.1.11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

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

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

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3.1.12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3.1.13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0.5m。

3.1.14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

滤层厚度宜为10~15cm。

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

3.1.15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

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

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

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

3.1.16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

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

3.1.17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

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

3.1.18 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

100mm;

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

100mm。

3.2.1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

B=D1+2(b1+b2+b3)(3.2.1)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3.2.1采用;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盘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表3.2.1

注:

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b1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3.2.2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3.2.2

1.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

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3.2.3 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

3.2.3.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

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2.3.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3.2.5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 坡度板应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3.2.5.2 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呈曲线管道的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2.5.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3.2.6 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3.2.7 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1 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3.2.7.2 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3.2.7.3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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