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4385029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5.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驾欧片Word格式.docx

(四)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六)遵循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的原则。

(七)新街片遵循按房屋面积相近,先交房先选房原则,同一天内交房的优先选择区位进行抽签选房;

拉圭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遵循被征用房屋邻街远近及区位进行分类安置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由征收主体单位或具体实施征收单位公开招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需征收建筑物进行确认、丈量、登记、测算和汇总,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对中介机构测绘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测量,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负责,并且以最后一次测绘数据为准。

(二)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单位牵头,被征收人(户)参与,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

如被征收人拒绝参与,可由征收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申请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依法征收。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后对房屋进行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后再进行补偿。

(四)2016年11月3日小七孔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通告》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

七、房屋征收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征房还房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其中一种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以1363元/m²

标准进行补偿;

砖木、木瓦房屋按建筑面积以650元/m²

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房还房方式。

实行征收搬迁统建还房安置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房还房、拆一还一、过渡安置”,按单元安置方式进行过渡安置补偿。

被征收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的搬迁户,房屋面积累计后合并进行安置,安置房户型占地面积为80m²

至160m²

不等,单元楼层数为4层以下。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符合搬迁条件的被搬迁户,确保一户一宅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安置。

(1)框架、砖混结构房屋:

①搬迁户若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一个最小可选单元面积,差额面积按1363元/m²

购买。

②若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一个最大可选单元面积,超出面积100m²

以内按1363元/m²

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若超出安置面积100m²

(含100m²

)以上的,可选另一个面积相近单元房补偿安置,仍超出原住房面积的部分由搬迁户按1363元/m²

(2)砖木、木瓦房屋:

①以供人居住和生活部分为计算基数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②若房屋内有二层以上楼板的,按楼板的实际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③楼下附属设施(含圈舍、厕所、柴房等简易结构)按《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计算补偿。

(3)非本村组户籍的外来户房屋征收补偿。

对于与房屋所在地村组农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户所建房屋,参照本村组村民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对于与房屋所在地村组农户无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户所建房屋按下列所述执行:

①已入住并实际在房屋内生活且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可按征房还房的原则予以安置;

②对于房屋已建好但未入住的,按1363元/m²

标准进行补偿,需安置的报经征收单位批准后,按2000元/m²

进行购买;

③对于所建房屋属商住两用性质的,按居者有其所的原则,可参照本条①②款进行住房安置,商业部分按1363元/m²

(4)被征收房与安置房实行多退少补,差价部分在交付安置房时及时结清。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由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八、地上构筑物补偿

非住房的建筑物(简易房)及附属物、构筑物不进行还房安置,按《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据实采取货币补偿。

九、房屋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的补偿

(一)普通民房的相关附属设施按《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和《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据实采取货币补偿。

(二)宾馆、酒店等经营性用房按《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指导标准》(附件4)执行。

(三)搬迁户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原貌,不得对征收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

十、搬迁过渡费

(一)补助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元/m²

·

月;

(二)计发时间:

以被征收户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单位将安置房交给被征收户之日后3个月止;

(三)支付方式:

由征收单位一次性先行支付6个月,剩余部分待征收单位将安置房交给被征收户后一次性付清。

十一、搬迁费的计发标准

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搬迁的,由征收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元/㎡·

次标准进行补助,过渡安置的搬迁户按2次计算,一次性搬迁的搬迁户按1次计算。

十二、经营性用房补偿计发标准

凡持有《营业执照》或在本公告发布当日经工作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确定后,按经营性面积给予每月20元/㎡的停业补偿。

以被征收户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单位将安置房交给被征收户之日后3个月止。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设施的迁移

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等,征收单位负责将上述内容安装到外墙,室内安装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四、签约及搬家奖励

针对符合安置的对象,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照不签《交房协议》不兑现签约奖励的原则,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第一个征收时段(2016年12月15日前)内按照本公告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10000元/户;

在第二个征收时段(2016年12月31日前)内按照本公告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5000元/户。

在2017年1月1日后签约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交房奖励:

在第一个时段(2017年1月27日前)腾空交房的奖励10000元/户,同时按房屋面积给予60元/㎡的奖励;

在第二个时段(2017年2月16日前)腾空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同时按房屋面积给予40元/㎡的奖励。

在2017年2月17日后交房的不再予以奖励。

十五、土地证、房产权证办理

被征收房屋办理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办理安置房土地证或房产证时,性质相同情况下,安置房面积等于或小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的办证税费由征收人承担,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房屋未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安置房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六、土地、林木的征收

(一)超出安置面积的集体性质的宅基地征收标准按100元/㎡进行征收补偿。

(二)其它地类参照《关于印发荔波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荔府办〔2016〕20号)据实采取货币补偿。

(三)林木果蔬补偿标准按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林木、果树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16〕19号)据实采取货币补偿。

十七、其它规定

(一)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八、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方案由征收单位报经荔波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附件:

1.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

指导标准

2.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3.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4.荔波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指导标准

5.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迁坟补偿标准

附件1

荔波县旅游景区扩容提质建设项目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一、围墙

实心砖围墙

元/m3

300

空心砖石围墙

260

浆砌石围墙(石砌)

180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110

简易围墙

50

二、堡坎

浆砌石堡坎

170

干砌石堡坎

三、晒坝

混凝土晒坝

元/m2

青石晒坝

70

简易水泥地坪

35

土质晒坝

10

木质晒坝(台)

15

四、道路

(需恢复的不予补偿)

料石道路

混凝土道路

60

沥青道路

铺砖、铺石道路

25

土质道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