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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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表Word格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受理即办

1.受理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审核

(1)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2.审批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增值税申报信息

审核无误后,当场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1.受理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制作《发票领购簿》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3.后续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纳税人发票票种后,通过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如不符合相关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责成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票种申请,拒不接受国税机关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

(1)审核《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发票用票量调整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普通发票限额调整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限额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限额整的范围。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发票限额调整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收入超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受理及审批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告知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5)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6)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7)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给纳税人。

根据审核情况,当场确定审批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连同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返还纳税人。

将相关资料归档。

2.后续管理

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采取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查询即办

1.查询

每月初查询系统中实行辅导期管理且执行期满的纳税人名单。

2.审批

查询系统中纳税人是否有偷税、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立案查处的记录;

根据查询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明确是否同意纳税人按期转正或延长辅导期管理。

受理转调查转审批(审核)

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审批

省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案头审核纳税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申请衔头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印制发票理由是否合理。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同时将审批结果抄送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其他资料归档。

主管国税机关加强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后续管理,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提请省级国税机关撤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许可。

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2)审核《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列资料是否一致;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给纳税人。

2.备案登记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及附报资料是否逾期,审核企业成立时间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备案。

3.后续管理

国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登记备案后后,应继续加强对纳税人后续管理。

采取实地调查方式,进一步核实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核查企业是否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实际从事行业是否为生产性行业;

(三)核实企业的资本变动情况。

(四)核实企业计算生产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核查2008年前已批准享受定期优惠审批情况;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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