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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也影响公司业务经营。

(1)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家对行业管理采取行业规划主管部门调控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行业规划主管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和各地的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技术规范;

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国家产业扶持基金的管理和软件企业认证以及软件产品登记、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等企业资格评估等工作;

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等职责。

国家新闻、公安、证券监管、出版、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管工作。

各地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行业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软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组织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由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中国互联网协会是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协会主要职能是团结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订并实施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是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主要负责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行使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职能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2)互联网文化经营

根据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活动。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2、行业法律法规

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此后,随着国内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针对互联网服务业的细分内容有关部门陆续制订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对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规范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根据本公司经营业务具体情况及所处行业,目前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如下:

(1)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91号),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此办法是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根本大法”,主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主体和行为。

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工信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根据国务院2010年7月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3月1日,工信部公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号),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该办法,工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该办法对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资格和申请流程做了详细规定。

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2013年1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权利人可采取技术性措施,以保护其透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有意逃避、破坏或以其他方法协助他人逃避该保护措施,惟法例许可者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互联网文化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

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4年7月1日和2011年2月17日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后文号为文化部令51号,此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活动的定义、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类、行政许可期限等,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须取得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软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①《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制定了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政策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明确提出继续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明确的政策。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其中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③《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4号),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确定了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行业规范和监督管理等。

④《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2009年3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明确了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对软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4)互联网广告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

①《广告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了《广告管理条例》,对广告内容及经营活动、违反广告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由国家主席发布,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含义,对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审查及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③《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8号),对广告条例管理范围、广告内容和广告经营企业登记手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5)网吧行业主要政策法规

(6)网络游戏行业主要政策法规

二、行业市场情况

1、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稳步增长,国民总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国家对支持互联网行业发展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互联网行业收入规模越来越大。

在国内经济保持稳定,法律环境日趋完善的背景下,人们对信息产品的消费需求将会逐步扩大,对通过互联网途径获取的信息及娱乐内容亦会愈来愈丰富,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变人民生活形态的关键行业。

总体而言,我国互联网行业规模整体呈现增长形势,行业应用方式日趋丰富。

(1)互联网普及情况及网民规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1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

目前,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相对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仍处于较低水平,网民增长还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2)互联网应用情况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消费需求的不断变化,我国互联网应用已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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