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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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水库可能发生跨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水灾害(Ⅲ级)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支流堤防发生跨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3、个别区县(自治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一”和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跨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一般洪水灾害(Ⅳ级)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一般支流堤防出现险情;
3、一般“小二”型水库、塘、堰等发生跨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区内个别区域发生洪涝灾害;
5、洪水造成区县(自治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特别重大干旱灾害(Ⅰ级)包括:
5—9月,连续60天以上总降水量小于60毫米,出现在10个区县(自治县)以上。
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或因干旱造成100万人以上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重大干旱灾害(Ⅱ级)包括:
5—9月,连续40—59天总降水量小于60毫米,出现在10个区县(自治县)以上;
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10%,或因干旱造成50—100万人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较大干旱灾害(Ⅲ级)包括:
1、多个区县(自治县)发生较重干旱,或个别区县(自治县)发生严重干旱;
2、多个县城或重要场镇发生较重干旱,或一般场镇发生极度干旱。
一般干旱灾害(Ⅳ级)包括:
1、多个区县(自治县)发生一般干旱,或个别区县(自治县)发生较重干旱;
2、多个县城或重要场镇发生一般干旱,或个别场镇发生较重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包括:
1、特别重大暴雨、大雪、大风、冰雹、高温、大雾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多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我市大部分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包括:
1、暴雨、大雪、强寒潮、大风、冰雹等天气事件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包括:
1、暴雨、大雪、寒潮、大风、冰雹等天气事件造成3—9人死亡,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9—12小时。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包括:
1、暴雨、大雪、寒潮、大风、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6—8小时。
(三)农业有害生物
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爆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害生物。
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虫病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包括:
有害生物名称
发生程度
(级)
发生面积/受害
作物播种面积
发生区县
(自治县)数(个)
备
注
稻飞虱
5
>
0.7
30
绝收面积5%以上
稻纵卷叶螟
0.4
25
稻瘟病
0.3
20
马铃薯晚疫病
17
小麦条锈病
0.6
农田害鼠
0.1
10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包括:
20—30
成灾面积10%以上
15—25
15—20
14—17
20—25
8—10
1、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分级
级别
发生范围
区县(自治县)数或镇乡数
Ⅰ级
15
包括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区、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我国虽有零星发生、我区尚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Ⅱ级
7—10
11—15
2、有关说明:
5级:
指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大面积发生。
(1)稻飞虱5级指高峰期百丛幼虫量50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40%以上。
(2)稻纵卷叶螟5级指每亩幼虫量10万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3)稻瘟病5级指病穗率30%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4)马铃薯晚疫病5级指病株率40%以上。
(5)小麦条锈病5级指种植面积加权平均损失率10%以上。
(6)农田害鼠5级指鼠密度(百夹捕获率)10.1%以上(含10.1%)。
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包括:
备注
区县(自治县)数
或镇乡数
Ⅲ级
3—6
6—10
10—19
10—14
8—13
14—19
5—7
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包括:
Ⅳ级
﹤3
1—5
﹤10
﹤8
﹤14
农田鼠害
﹤5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包括:
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包括:
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包括:
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包括:
造成人员死亡50—299人,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包括:
造成人员死亡10—49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包括:
造成少量的人员伤亡和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为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包括:
受害森林面积在10—299公顷的森林火灾,及出现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包括:
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下,及可能出现伤亡事故或造成一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七)林业有害生物
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包括:
国外新传入我市的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发生,或者本土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市4个以上行政区域发生,对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