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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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撰写日期:

2008-08-14

链接: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

撰写日期:

2010-08-23

2010年08月27日06:

04  南方都市报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会议上介绍了草案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思路。

谢强华表示,多数意见对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肯定的,但是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主要体现为“六个担心”。

在昨天的座谈会中,与会者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担心1

  工资集体协商不具操作性?

  一种意见认为,让职工和老板协商工资,不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方可以通过拖延等种种方式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空。

此外,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禁止职工实施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可能限制职工方实现自己合理权利的手段。

  与上次提交的草案相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提出,企业1/3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这一数字由原来的1/5变成1/3。

  对此,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孔祥鸿表示,硬性规定人数指标并不科学,“在一家员工人数过万的大型企业,要让1/3的员工同时提出协商要求几乎不可能做到。

”他认为,人数要求应更具弹性,根据企业员工规模的不同给出相应的比例。

  欧派橱柜企业职工毛丽荣则希望草案出台配套政策,将职工的工资增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避免因企业方和职工地位不对等而出现“工资集体协商难”。

  担心2

  会激化劳资矛盾?

  有意见认为,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强化职工的维权意识,从而引发更多的劳资矛盾。

  谢强华表示,此项立法不仅避免劳资矛盾激化,还筑起一道劳资矛盾缓冲带,为劳资双方构建一个对话、协商的平台。

  另外,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朱小勋担心,如果职工一年四季连续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都疲于接受处理,否则就要遭到重罚的话,“不仅将造成企业内耗,还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安排。

”草案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还可请求第三方进行协调。

  担心3

  会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

  有意见认为,条例规定的民主管理制度,赋予了职工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权利,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草案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工作报告。

  对此,来自广州发展集团的臧亚利表示,增加职工大会审议的环节势必给企业的自主经营带来影响。

  他说,以往职工大会只参与听取企业的工作报告,不参与最终的审议。

“重大决策往往涉及商业机密,即便发布,往往需要再三斟酌,交由职工大会审议企业的重大决策并不现实。

  担心4

  会过于保护职工利益?

  有意见认为,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职工利益,在制度设计上会偏向于保护职工,从而不能为企业提供平等的保护。

  来自佛山市总工会的詹建敏对“因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而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企业不得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的规定颇感担忧。

他在多年基层工会工作中发现,职工对工资的要求主观性较强,如此规定可能无意中助长部分职工制造恶意停工或消极怠工的行为。

  詹建敏建议,对此类集体停工、怠工行为,草案可考虑增加相应的时间限制。

“对那些超过规定时限、协商失败的职工,企业可依法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并发放补偿金。

  担心5

  工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有意见认为,在非公企业,或者没有设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这些先天缺陷会影响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不利于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的梁洁芳表示,目前工会力量在私营企业管理中依旧薄弱,希望工会得到政府和社会力量更多的支持,在为职工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过程中更受重视。

  据了解,草案赋予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更加重要的角色,创新地以法规的形式把企业民主管理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中。

其中,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

此外,对于工资集体协商,草案规定,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者地方总工会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担心6

  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有意见认为,条例增设了企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义务,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对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造成冲击。

“部分中小企业流转资金不多,在协商期间被动承担员工工资,无疑将增加了经营成本和风险。

”广东省广西商会秘书长刘助文表示。

  同时,草案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红山认为,该条表述不当,建议修改为“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原有工资标准”。

刘助文也提出按照公私营企业和行业类别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解读

∙发表时间:

2010-8-2610:

39:

14

∙关键字:

民主管理条例

∙阅读次数:

261

论文简述:

2010年上半年,广东省内一些企业在劳资关系上出现了重大问题甚至重大事故,引起了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广东省委要求加快制订《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0年7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的《条例》,经第三次修改,本月开始征询公众意见,9月下旬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后出台。

立法过程简介

  2008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

2008年7月和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先后对《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草案、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两次审议。

但是由于2008年遭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当年10月1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决定中止审议该条例。

  2010年上半年,广东省内一些企业在劳资关系上出现了重大问题甚至重大事故,引起了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今年的6月份,条例的审议搁置了一年多后,为适应新形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求,广东省委要求加快制订《条例》,为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将该条例补充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2010年7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的《条例》,经第三次修改,本月开始征询公众意见,9月下旬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后出台。

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总则 

  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在于:

“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的规定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

第五条规定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以及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民主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

第七条规定了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八条则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工会的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范。

  二、关于职工(代表)大会

  1、《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表明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唯一在《宪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形式。

特别是从《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内容中,足以推导所有企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否则,如果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则有关“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和协商确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的相应实现载体,其维护职工权益的目标势成空谈。

为此,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显然毋庸置疑,有关规定必要而且可行,有益于我省企业民主管理立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衔接。

  随着多种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也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

《条例》第十条针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选举和撤换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选举和撤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突出了职工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则对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作出了特殊规定。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同时,又根据国有、集体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产权特性规定其职工(代表)大会的一些特殊职权,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条例》第二章第二节对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利与义务、撤换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更准确地讲是与企业资方对立的劳方代表,而企业中并不排除存在有少数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投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家族企业),以及与企业投资机构存在某种利益关系的职工。

因此,从劳资双方对立的角度,笔者认为对职工代表的选举资格应有所限制,即同时参与企业投资的职工及其近亲属职工,以及与企业投资机构存在某种利益关系的职工不能作为职工代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原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从立法技术讲与操作性上看,本规定缺少撤换职工代表的动议条件规定,即由谁来提议召开撤换职工代表的职工全体会议,笔者建议改为“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经原选区1/5以上的职工提出,由原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3、《条例》第二章第三节对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和工会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现实与未来并不是每家企业都设立有工会,因此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怎么能做到都有工会与企业协商处理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虽然在总则第七条有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但无视了并非每家企业都设立有工会的实情。

笔者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主席团或设立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建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4、关于区域、行业职工表代大会。

广东,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又比较集中,因此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在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应职权,第十六条中规定了职工代表比例。

  三、关于厂务公开

  《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是厂务公开。

企业事务公开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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