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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情形

  篇一: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数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

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

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本文系华律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二: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文系华律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三: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怎么办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怎么办

  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我们该怎么办,有哪些处理的方式呢。

  【对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不能实现借贷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而且还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对于此类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形对其财产后果进行处理。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处理方式的三种方式

  1、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返还财产是单方返还,亦即借贷人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金钱或有价证券返还给出借人。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处理无效民事行为中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具有民事制

  裁性质。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追缴的方式适用于故意的违法行为。

追缴的内容不仅包括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同时也包括履行过程中交付的钱款或有价证券。

  2、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合同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篇四:

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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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什么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本文来源:

法帮()

  篇五: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

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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