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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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力争2019年月底前实现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

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努力把**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服务流程最优、办事效率最高、群众最满意的城市。

四、优化审批流程

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如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个审批事项办理。

项目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如涉及)、用地红线、规划条件等。

由规划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按土地取得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征求人防、文物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征求。

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如涉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发改、国土以及其他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串并联相结合办理,在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核准或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

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外商投资以外的备案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网上申报备案,发改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如涉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发改、国土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串并联结合办理,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需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本阶段审批前实施。

  建设单位可以在本阶段开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出让和土地权证手续,在施工许可证发放之前完成;

也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或在本阶段办理各类评估审查事宜,但不作为本阶段审批的前置条件。

需要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在本阶段并联办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事项,由规划部门牵头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设计方案公示和市政府审定时间)。

其中,设计方案审查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部门在提前协同服务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设计方案公示,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报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申报材料推送至人防、消防、交通、建筑节能等审查该方案的相关部门。

各部门并联审查设计方案,在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查意见反馈至规划部门,必要时规划部门可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论证。

各部门审查意见不再互为前置。

规划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方案审定或修改意见。

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修改完善方案后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设计方案审定后规划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此阶段申请并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人防工程结建(易地建设)许可等事项。

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后,可以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在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事项,由住建部门牵头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个工作日(工业项目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提供本阶段审批的其他申报材料。

住建部门牵头受理后,由图审机构在个工作日(工业项目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审查不合格的,图审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审,复审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人防、消防等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人防设计确认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审批结果材料在本阶段同步发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直接进入施工许可证核发阶段,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等事项不再单独申报。

如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项的,也并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不再单独申报。

  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后办理,在工程施工期间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验线、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监管,实行申请材料共享,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分为各部门限时联合验收服务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事项,由住建部门牵头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向住建部门申报限时联合验收服务。

住建部门受理当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规划、国土、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等专业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住建部门反馈审查意见。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验收。

踏勘验收通过的,各相关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认可文件反馈住建部门。

  踏勘验收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应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住建部门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对于再次申请验收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

对通过验收的,住建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汇总各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住建部门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联合验收服务以各部门核准的图纸为准,图纸应当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出具验收审批意见。

  竣工验收阶段完成后办理的首次不动产登记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监管,符合登记条件的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精简审批环节

  

(一)分类细化流程

将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类别及规模划分为五类。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根据各阶段特点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分类审批流程,明确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实施分类管理。

  

(二)精简审批事项

  按照我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三级十同”的要求,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取消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取消人防设计审查批准,人防设计数据由图审机构直接提供给人防部门。

取消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人防初步设计审查。

将抗震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并进行,不再保留抗震设计审查许可。

取消施工许可申请中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材料。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合并审批事项

  实行联合审图。

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实行限时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向住建部门申报限时联合验收,由住建部门组织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等部门实行。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国土、人防、房产等部门,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列入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四)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事权下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到位。

市、县区(功能区)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五)推行区域评估

在各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关于地质灾害、矿产压覆、节能评价、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选址论证、交通影响、环境影响、雷电灾害、文物保护、职业病防治预评价、安全预评价、地质初步勘察等事项,加快推行由区域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区域评价和前置服务,依据区域评价,明确项目准入标准和要求,纳入用地建设条件,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组织评估。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推行区域评价和前置服务。

除国家确定的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不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

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六)推行告知承诺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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