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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主导工作实施,加强领导组织,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使其主动、积极建设美好家园。

二是坚持对象精准、重点突出。

农村危房改造是“雪中送炭”,不搞“锦上添花”。

补助对象必须精准识别,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甄别剔除,切实帮助真正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危房,对特困户在总量明确前提下,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兜底解决。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提升成效。

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居住基本目标。

在此基础上,优化完善房屋结构和功能设计,统筹整合基础设施投入和项目配,提升工程整体效益,优化人居环境。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经济节约。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就地就近分散重建为主。

推广低成本建造和维修加固技术,提倡就地取材,在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改造住房的经济性。

在建设标准上引导农户量力而行,摒弃攀比、浪费陋习。

二、主要政策

(一)政策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县农村地区。

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工业园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补助对象标准

补助对象户口必须为农村户口、家庭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居民。

具体是:

1、根据经济贫困程度分为四类。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分别由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认定,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相关内容。

2、根据住房情况分为危房户和无房户。

危房户是指住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D级危房、且无其他自有房屋的农户(D级为整栋危房,C级为局部危房)。

房屋危险程度由县建设局组织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入户认定,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相关内容。

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可居住的农户。

无房情况由农户自报、“三榜公示”、房管部门核查等多项措施相结合认定。

(三)改造要求

1、改造方式。

拟改造的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新建;

鉴定为C级危房的只能维修加固(私自拆除新建的不予安排补助)。

新建房屋坚持就地就近建设,并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

四类特别困难农户中自建房屋确有困难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实施代建或“交钥匙工程”。

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户较多的地方可规划集中建房和选择在乡镇所在地建(购)房。

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安全的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持进县城、城市购买商品房,不得用于敬老院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城进园区集中安置。

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改造标准。

C级危房修缮加固必须有效解决危险部位问题,防止短期内因技术原因重新变为危房。

D级危房拆除重建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

每户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里和本县的相关规定。

凡属于建房层数超三层、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平米等严重超面积情况的,补助对象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3、兜底保障解决特困农户安居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困难对象的帮扶力度。

对于完全无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不能自建房屋的特困户,政府必须切实担负责任予以兜底保障解决。

一是要明确兜底保障标准。

可由县、乡政府统一组织或委托村集体实施“交钥匙”工程,提供特困户居住,解决其安居问题。

工程资金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交钥匙”房屋在建筑面积上要严格控制,1至2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米,3人以上不得超过70平米。

同时,在空间结构上要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如卧室、厨房、卫生间需分别独立设置,做到墙面、地面平整,水电设施到位,可直接入住。

二是要健全兜底保障管理机制。

兜底保障特困户自建房屋产权归农户。

“交钥匙”工程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特困户享有“使用权”。

要建立健全“交钥匙”工程产权、使用权等管理制度,其中“使用权”实行滚动退出机制,明确待特困户经济状况改善、另行解决居住问题后,需将“交钥匙”房屋使用权交还村集体,并由村集体按照政策规定再行分配。

(四)资金筹集与拨付

1、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如下:

一是中央财政资金。

根据国家部委要求,x年起中央财政资金仅限于支持四类困难对象危房改造,按照户均1.3万元标准安排资金。

二是地方财政资金。

省县两级财政按照户均5000元标准共同安排资金支持四类困难对象改造危房,我县为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两级6:

4比例分担,即户均省财政配套3000元、县财政配套2000元。

除省规定的资金筹集要求外,县政府将通过主动加大财政投入、发动社会捐助和引导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另外,要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脱贫攻坚涉农资金整合要求,主动积极做好资金统筹,优先用于“两不愁、三保障”工作。

县财政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保障任务顺利实施。

2、补助标准。

根据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方式等不同情况,我县x四类困难重点对象补助标准如下:

对于新建房屋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补助不低于2.2万元;

对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

四类困难对象中确无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要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必要时采用“交钥匙工程”等方式,切实解决其最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对于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

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其他风貌管控重点区域的维修户,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提高。

按照上述标准安排资金后仍有结余的,应将其安排追加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别困难农户,不得结转用于其他项目或下一年度任务。

3、资金拨付。

我县根据实际,规范补助资金拨付。

新建房屋的,补助资金要明确分阶段拨付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拨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户。

对财政兜底保障特困户,开工后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

完工后特别困难户随时可以申请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要拨付完全部资金。

维修加固房屋的,待加固工程完成后、经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拨付到户。

在拨付程序上,应由县建设局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进度款数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由村委会和补助对象签订协议实施“交钥匙”工程或代建(加固维修)的,补助资金可由县财政拨付至协议指定的第三方(施工方)账户。

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一)明确任务、分解计划。

省里下达x年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和实施方案后,我县及时制定本《实施方案》并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要求各乡(镇)将工作方案制定和任务分解到村必须在10月底完成。

(二)精准识别、确认对象。

有农村危房改造意愿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后,按照村组评议、乡(镇)复核、县审定的“三级认定”和县乡村“三榜公示”程序,对其贫困户类型和所居住房屋危险等级等情况进行核查,筛选出初步名单,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

其中,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四类困难群众补助对象的相应身份类型进行认定,县建设局要对申请改造对象的住房安全情况进行鉴定,并在《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中分别予以确认。

经核查初步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联审,11月中旬签完成最终补助对象名单的确定。

名单确定后,需与建房对象签订协议,明确自觉履行遵守规划审批要求和拆除危房、腾退宅基地等责任义务。

(三)科学施工、狠抓进度。

对象确认后,要督促农户抓紧确认施工方案、进入开工阶段。

期间,县建设局、乡(镇)政府要做好施工的组织调度和质量安全巡查指导,加快推动工程实施。

“四类对象”的计划任务要在11月15日全面开工,确保12月31日前全面完工,达到入住标准,以顺利迎接国家考核评估。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工后,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改造后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有“政府援建”字样和“民心图案”的长方体标识牌。

标识牌尺寸为28cmx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及图案为红色,在标识牌右下方标注“二○一七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x年3月中旬完成)。

x年4月,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x年度任务省级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并根据检查情况形成省级绩效评价通报(x年6月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识别补助对象。

各乡(镇)在此前建立的四类困难对象台账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标准、认定程序,对补助对象进行核定把关。

对无劳动能力、经济能力、知识水平低下的农村特别困难户,乡村干部要主动上门做工作,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不漏一户。

在县认定环节,县政府要牵头协调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补充联审,并由县审计局进行事前审计、确定最终补助对象名单。

将有享受过其他住房政策、另有其他住房、名下有非小型生产用车辆、拥有规模以上工商企业产权或注册其法人的人员坚决取消补助资格,精准确认补助对象。

(二)强化资金运行监管。

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x]216号)要求和《x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挤占、克扣、挪用、套取补助资金。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补助资金运行的监督监察,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纪问责,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三)维护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是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建设局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编撰图集、推广应用技术、组织工匠培训等方式引导提升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水平。

新建房屋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对于维修加固房屋,省厅已组织实施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并将编撰和推广《x农房加固改造技术指导手册》,届时维修加固工程可参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另外,要加强农村建房管理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执业资质和质量安全责任终身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全面覆盖、节点到位、便捷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有效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抗震设防烈度较高地区,县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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