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业指导书范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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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方法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2.2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2.3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2.4测量条件
2.4.1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的天气条件下进行。
当风速达到5米/秒以上时,必须停止测量。
2.4.2仪器测量条件
(a)A声级: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b)时间计权特性:
“慢”或“快”。
2.5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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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墙面和其它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m~1.5m高。
2.6敏感建筑物噪声监测
2.6.1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
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
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Leq;
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的影响
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Lmax。
2.6.2监测结果评价
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
2.7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监测
2.7.1定点监测法
2.7.1.1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
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
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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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
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2.7.1.2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公式如下:
Leq=10lg()
昼夜等效声级Ldn
夜间加10dB(A)后的24小时A声级按能量平均值。
符合Ldn,单位为dB(A)。
用下式表示:
Ldn=10lg
式中
Li为昼间16小时中第i小时等效声级
Lj为夜间8小时中第j小时的等效声级
2.7.2普查监测法
2.7.2.1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2.7.2.1.1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
00-24:
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
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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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2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的等效声级Leq做算术平均运算,Ld(或Ln)值表示被测量区域(或整个城市)的昼间(或夜间)的评价值,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
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式中表示d(或n)
Leqi→第i个网络中心点测得的昼间(或夜间)的等效声级
δ→标准偏差
n→网格总数。
2.7.2.2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2.7.2.2.1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
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
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最好大于50M),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
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
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
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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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2监测结果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按本标准测点测得的等效A声级Leq(dB)及累积百分声级L5(dB),表示该路段的道路交通噪声评价值。
将各段道路交通噪声级Leq(dB)、L5(dB),按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的方法,来计算全市的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评价值,
L=
式中L——全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
l——全市道路总长,,Km
li——第i段道路长,Km
Li——第i段道路测得的等效A声级Leq或累积百分声级L5dB
3测量步骤
参见《AWA5680型噪声统计分析仪操作维护作业指导书》
4站质控要求
测量结果的小数点保留一位。
5仪器操作维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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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记录
6.1《环境噪声检测原始记录表》JSKFJC-QTBS3001-12
6.2《固定源噪声检测原始记录表》JSKFJC-QTBS3002-12
记录表式JSKFJC—QTBS3001—12
固定源噪声检测原始记录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地址
镇路(村)号
联系电话
检测性质
适用标准类型
类区类标准
检测时间
气象条件
□晴□多云□阴□风<
5.0m/s
仪器型号
仪器编号
仪器校准
测前:
dB
测后:
检测类别
□厂界□场界□其它()
检测频次
昼间次夜间次
测量时工况
车间或工段名称
主要声源设备名称及数量
运转状态
备注
测点示意图
↑
北
检测人员:
记录:
审核:
复核:
日期:
年月日第页
检测结果
单位:
dB
测点
编号
LAeq(昼间)
LAeq(夜间)
测量值
背景值
修正后测量值
记录表式JSKFJC—QTBS3001—12
打印记录
测点编号
记录号
打印记录
现场情况说明
记录表式JSKFJC—QTBS3002—12
环境噪声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项目
□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
检测点名
检测日期
声源类型
□交通□工业□生活□施工□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