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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其它

江苏省电力公司

******发电有限公司

购售电合同

第一章总则

1.1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网经营企业,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法定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

***

***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

****

  1.2鉴于乙方拥有装机容量****万千瓦的公用发电厂,需要甲方提供机组启动电力并通过甲方电网出售该发电厂所生产的上网电量。

甲方同意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规定全额购买乙方的上网电量。

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其附件。

1.3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同意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二章 定   义

  2.1发电厂:

指乙方在**投资建设的**万千瓦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2.2发电机组:

指发电厂内的*×

**万千瓦***式汽轮发电机组。

  2.3额定出力:

指发电厂各台发电机组的汽轮机(或风力发电机组或光伏组件等)铭牌出力。

2.4调度最高出力:

一般指发电厂各台发电机组的铭牌发电能力,特殊情况下指发电厂发电机组经省有权部门核定的汽轮发电机组连续运行最高有功电负荷。

  2.5调度最低出力:

一般指发电厂各台发电机组连续运行最低有功电负荷。

2.6商业运行:

指发电厂机组基建结束,经启动验收合格后并网,经过必要的性能试验和72小时加24小时满负荷连续试运转,并满足国家电监会和南京电监办有关新机转商业运营的全部必备条件后的运行。

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7联网线路:

指乙方电厂与电网连接的**条***千伏线路。

2.8联网变压器:

指与电网连接的乙方**台升压变(型号:

****)和*台启动变压器(型号;

****)。

2.9计量点:

计量点指对乙方电厂上网电量和网供电量进行计量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乙方发电厂以***千伏电压接入**电网**千伏**变电站**千伏母线。

2.9.1上网计量点指对乙方电厂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上网计量点设置原则上以资产分界点为准,计量点的变更必须由双方认可。

当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线路产权方应承担该线路的线损。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相关配置(计量用电压互感器、计量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电能表等)必须符合《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要求。

乙方上网计量点设在***千伏**变电所***千伏进线侧***线***开关和***线***开关处(或乙方发电厂***千伏出线侧***线***开关和***线***开关处)。

***千伏***开关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主要配置表

计量设备

型号

准确度等级

变比/倍率

产权归属

计量用CT

*方

计量用PT

电能表

甲方

2.9.2网供计量点指甲方向乙方输送电能的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如乙方未配备独立启动变,则网供计量点同上网计量点(反向计量)。

如乙方配备独立启动变(指从甲方线路上接线单独为乙方供电的专用变压器),则网供计量点有两处:

(1)在启动变***开关处,

(2)上网计量点(反向计量)。

***千伏***开关网供计量点电能计量装置主要配置表

2.10上网电量:

指乙方发电厂的上网电能在上述计量点的计量值,上网电量具体计算公式=*****。

2.11网供电量:

网供电量为乙方机组启动、调试或由于自身原因需要电网提供电力,由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

网供电量为乙方所有上网计量点输入电量(反向计量,不含穿越功率)和所有独立启动变压器输入电量累计值之和。

网供电量经双方核对后确定,上网电量和网供电量应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

网供电量计算公式为=*****。

2.12上网电量电价:

指省电价管理有权部门核准的发电厂上网电量的单位销售价格。

2.13上网电费:

指甲方按本合同要求购买乙方电厂生产的上网电能而支付给乙方的款额。

2.14网供电费:

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购买甲方电能而支付给甲方的款额。

  2.15不可抗力:

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这类事件使得该方或合同双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在此种情况下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旱灾、雷电、台风、地震、瘟疫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三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3.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在电能购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2甲方的权利:

投资、建设、拥有、维护和运行江苏电网。

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收取网供电费。

  4.3乙方的权利:

投资、建设、拥有、维护和运行所属发电厂,并将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除电厂厂用电以外的全部所发电能送到计量点,向甲方收取上网电费。

4.4甲方的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全额购买乙方发电厂送至计量点的电能质量合格的上网电量,并向乙方支付上网电费。

按年度购电合同制定月度发电量预计划。

向乙方提供启动电力。

4.5乙方的义务:

严格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网调度部门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运行,接受甲方的相关业务管理。

发电厂发电机组应具备遥测遥信功能,能将上网电能、机组出力、上网负荷等实时信息传送至市(县)级电网调度部门。

保证不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电力。

如果乙方电厂核准报告同意掺烧煤炭,则要求安装综合利用电厂实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甲方联网,对燃煤掺烧比进行实时监控。

燃煤掺烧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不达标,则取消乙方享受的综合利用电厂的全部优惠政策。

如果乙方电厂未经核准私自掺烧煤炭,则为乙方违约。

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网供电费,按时向甲方提供月度发电报表。

如乙方机组供热则按附件二要求将供热的实时信息传送至江苏省热电机组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热电数据的准确性和传送可靠性。

乙方承诺其上网电能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否则为乙方违约。

4.6双方通知义务

4.6.1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尽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但不超过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后七天时间,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

但是,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通讯中断致使有关一方不能在上述时间内通知的,遇有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当在恢复通讯的尽可能合理时间内但不超过一天发出上述通知。

4.6.2遇有不可抗力一方通知本合同另一方的内容:

  ⑴不可抗力事件;

  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间及消失时间;

  ⑶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当事人享受或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范围、内容及影响的时间。

4.7减少损害的义务

合同各方尽可能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共同制定和实施救济计划(按照产权归属修复)和采用合理的其他措施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5.1甲方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在乙方可再生资源电厂认定期内,全额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5.2乙方接受甲方调度管理。

按要求按时报送下一年度和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和发电(含上网电量)建议计划。

5.3乙方发电厂的计量点应装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式多功能双向、分时计费计量装置,并与主站端通信连接。

计费计量装置由甲方按《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DB32/991-2007)的要求购置,安装前必须由计量检验机构验收合格。

计费计量装置的安装、投运验收、周期校验与监督由计量管理有权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校验记录同时送交甲、乙双方。

计费计量装置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改动或操作须通知对方,并得到双方认可。

计费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计量管理有权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处理,故障期间电量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990-2007《电能计量超差(差错)退补电量计算》执行。

5.4每月固定时间,甲方对乙方当月的上网电量和网供电量进行抄表记录,所录数据经双方审核无误后,作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电费的依据之一。

在甲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上下网电量为结算依据。

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乙方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第六章 电价、电费及经济结算

6.1乙方新投产机组并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向乙方结付电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国家发改委发电补贴方案公布之前,甲方按照省物价部门定价文件核定的燃煤标杆电价进行预结算。

次月26日支付100%上月预结付电费。

支付日为节假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6.3结算方式为国家规定的现行结算方式之一。

6.4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方案后,甲方在文件公布的次月底之前按照文件要求支付所公布期间乙方享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补贴。

6.5乙方通过上网线路倒送的网供电量执行单一制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江苏省***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电度电价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乙方使用的网供电量按期向**市供电公司结清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它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6.6甲方委托银行采用电子托收等方式向乙方收取网供电费。

每月抄表后按照实际电量结算,乙方电费应在五日内进入甲方账户,逢节假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网供电量结算由甲方委托其分支机构与乙方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

6.7双方对上网、网供电量的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9.2条约定处理。

第七章 期限及终止

7.1本合同有效期为:

自本合同生效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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