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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租赁合同备案Word文件下载.docx

综治办应当加强辖区社会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具体负责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一员多能”的工作格局,统筹整合基层辅助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安监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等政府部门辅助人力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综合运用”的模式,人、财、物统一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依托原有网格划分和人员组成基础,将增加辅助力量科学分配每个基层网格,以驻村(驻格)干部为主,原有网格力量、新增网格辅助力量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登记备案、队伍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第七条专职管理队伍直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专职队伍的业务指导,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申报或者备案的相关材料,采集、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基础信息,实地检查居住出租房屋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对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对非商品房屋租赁进行申报登记,督促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

(二)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日常管理、检查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从事涉及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整治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

第九条社区、村居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等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对出租人申报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及时将各类基础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做好治安、消防、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安全等隐患的排查、责任告知和信息上报工作,查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安全防范等情况;

(三)及时记录日常检查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公安、消防、住建(房管)、安监、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指导、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

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派出所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房屋中介机构,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城管与行政执法、住建(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

第十六条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违规用电用气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室内不得设置仓库、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三)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含);

(四)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六)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七)居住间应当放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八)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应当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

(九)30人(含)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第十八条商品房屋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应当对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居住间出租。

第十九条整幢改建式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4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二)居住出租房屋为3层(含)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三)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第二十条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二)居住间与疏散楼梯之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篇二:

温州房子租赁合同-副本

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珠海六和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双方特别说明事项:

珠海六和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六和”)拟在温州地区设立旗下公司(旗下公司简称“温州拜尔”,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待温州拜尔成立后,由乙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温州拜尔,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一条租赁房屋状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温州

市,建筑面积2500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房产证号:

(在租期内出租方在房子租赁给承租方后其房屋四周广告位使用权无偿归承租方)。

2、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现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现状、范围如清单所列(清单见附件【一】)。

3、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将向乙方出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甲方签字,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租赁房屋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

1、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开展口腔医疗业务及办公等使用。

2、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29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为每平方65元人民币,隔两年递增5%,既第1-2年每年1950000人民币,第3-4年每年2047500人民币,第5-6年每年2149875人民币,第7-8年每年2257368人民币,第9-10年每年2370237人民币,第11-12年每年2488749人民币,第13-14年每年2613186人民币,第15年2743845人民币。

租金半年付一次。

3、甲方在收到租金后5日内应向乙方开具合法正规房租税发票,房屋租赁税由乙方承担,开具发票事宜可由乙方办理,但甲方需给予积极配合。

乙方有权将开具发票的税费增加至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即在向甲方支付原有租金的基础上增加需开具房租税发票的金额(甲方收到的实际租金为本合同约定租金及开具房租税发票税,此种情况下房租税应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实际净收取的租金与本合同约定租金相一致)。

4、装修期3个月免费(装修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5、乙方应支付甲方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不计利息。

待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

如乙方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且拖欠时间超过二个月则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上述相关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前述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追讨乙方拖欠的未结清费用。

6、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

开户行及名称:

账号: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要求,出租方概不负责。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

承租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

由承租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并承担租赁房屋的检查、养护和维修责任。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5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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