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标准国际化与金融企业会计改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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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标准国际化的进程。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毕竟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我们在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中应始终把金融企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作为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一、关于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会计领域的问题,还涉及到许多其他层面的问题,如金融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建立等方方面面。
我认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实行审慎的会计原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适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要求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竞争能力”。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严格约束与有效激励相统一的经营机制,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
“十五”计划纲要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提出了总的要求和目标。
目前,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准备分三步走:
第一步,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更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
国家对改组后的四家银行可以先绝对控股,后相对控股。
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广泛吸收内外资企业参股,同时组建若干基金,吸收自然人资金组建基金法人对银行参股;
第三步,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整体与分拆相结合的方式,分行别、分步骤公开上市。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证券市场的发展带动了会计思想的进步,但对会计实务的影响却没有发达国家那样明显,在银行业尤其如此。
财政部于1992年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8年修订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年修订成为《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上市,同样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
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实行审慎的会计原则,逐步完善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鼓励金融企业合理计提准备金,加强风险的管理和披露,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巴塞尔原则,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提出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原则。
巴塞尔原则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其内容实质就是强调增加银行信息透明度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经营决策的重要意义,对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则强调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并要求银行按风险类别披露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协调组织,它于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成立。
近年来,在全球拥有100多个协议成员国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一直致力于银行信息披露规范性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标准和建议。
这些原则、标准和建议,常常成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共同遵循的最低标准或最佳做法。
2000年1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结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原则和要求。
这些原则和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在当前的银行业经营环境下,银行信息屏蔽已成为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
阿根廷金融危机、联合爱尔兰银行外汇交易诈骗案、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所受到的重创,其给我们的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金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够。
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业已严重恶化的不良资产状况,直至出现支付危机并濒临倒闭时,监管当局才获知实情,但此刻即使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为时已晚。
综观世界金融业兴衰的案例,我们认识到,金融业的发展及其风险的防范与会计标准和会计披露息息相关。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危机爆发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
在遭受金融危机袭击的国家,企业和银行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种种缺陷,都与缺乏适当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定的关系。
目前,我国银行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有些会计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表外业务的披露和金融风险的揭示方面还有很多欠缺。
而这些表外业务通常会形成或有事项,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潜伏着较大的风险。
因此在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中,我们应深入贯彻巴塞尔原则,改进信息披露会计标准,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改善会计标准,分层次、有步骤地完善我国金融企业会计规则体系
目前,鉴于金融企业业务的特殊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对于金融企业都有特别规定,我国也要求金融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披露。
欧盟已经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安然公司财务舞弊案等一系列会计丑闻被揭露后,国际会计准则更是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肯定,在全球会计协调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因此,以国际会计准则(ias)作为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标准国际化的衡量标准具有其合理性。
我国现有7家金融类上市公司(包括5家股份制银行)在深、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为有效地披露金融风险,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需分别经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从对2001年年报的审计结果来看,尽管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会计标准的国际化程度有一定的改进,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在某些项目上仍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些主要的差异项目体现在某些金融资产的计价(如待出售证券)、某些收支的确认(如同业拆借和票据贴现等利息收支)、衍生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等方面。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日益丰富,对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有针对性地完善会计标准,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应在两个层次上进行:
会计准则层次和会计制度层次。
1985年制定、1999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统领整个会计业的基本法,它适用于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所有经济领域。
在《会计法》规范下,金融企业会计规则体系又分为会计准则层次和会计制度层次。
会计准则的作用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比较原则;
会计制度则是按业务性质来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具体规则,操作性较强。
目前,财政部已颁布了17个会计准则,金融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仅限于上市的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应在这两个层面上进行。
在准则层面,应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规划,以财政部1995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基本业务》(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披露)、第32号(金融工具:
披露和列报)以及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不同类别金融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完善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有利于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金融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制度层面,应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类别金融企业的特点,以有利于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活动为目的,完善其各自的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以提高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分层次、有步骤地改善会计标准,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助于逐步完善金融企业会计规则体系,全面提升金融企业会计质量,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二、关于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内容
就会计标准而言,目前,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上市商业银行所采用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已相差无几,主要差异体现在会计估计和会计判断方面。
但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还必须对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全面改革金融企业会计标准,尽快实现金融企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
我认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制定金融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时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会计界和金融界一直对金融工具,特别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争论不休,其焦点就是应当以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
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主席理查德。
c.布雷登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指出了历史成本财务报告对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于事无补,并首次提出了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是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计量属性。
忽视公允价值的存在,过分推崇账面价值,反而容易造成账面价值不实、会计信息失真。
对于金融企业来讲,由于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更强调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极大提高信息的相关性,使会计信息能反映出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因此,我们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时应当考虑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而不是否认“公允价值”。
(二)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表外业务,简称obs(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即“不列入资产负债表,而仅可能出现在财务报表脚注中的交易活动”。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狭义、广义概念的区分,广义的表外业务为不构成银行或有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资金风险的业务;
狭义的表外业务为构成银行或有债权/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表内资产或负债的业务。
在我国,按照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解释,表外业务被定义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
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三种类型的业务”。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各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资产业务所占比重及赢利空间不断缩小。
以美国的花旗、美洲等前五大银行为例,八十年代中后期其表外业务活动量分别是资产负债表内资产总额的3倍,资本总额的49倍,表外业务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4.2%,远远高于资产负债表内资产总额年均9%和资本总额年均21.6%的增速。
很多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