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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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Word文件下载.docx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和决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招标代表人,评标人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条评标活动由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组建,参与代表由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和评标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和监督单位从省水利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直接确定。

专家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

第十条由各县区承建的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组建,参与代表由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法人和监督单位从省水利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直接确定。

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主产生,并根据评标需要设置技术评审组、商务评审组。

第十二条评标事务性工作人员由建设单位从单位抽取,对评标工作不得发表任何意见,严守评标纪律。

第三章、评标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负责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整个招标评标活动在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由各县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整个招标评标活动在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内容:

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是否一致;

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是否合法;

资质证、营业证、单位介绍信、项目经理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是否合法有效并齐全,投标文件及调价信是否签字并加盖了公章,两者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递交的投标保函金额和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检查的内容:

投标报价书;

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

授权委托书;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辅助资料(单价分析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人员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资金、劳动力、材料使用计划表,施工技术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按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进行量化,量化标准按评标文件中规定,做为扣分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问题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报价正确性检查,主要检查报价单中的算术错误。

(1)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金额有出入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单价和数量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

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第五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六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分评审内容:

在招标人设置标底的+5%—-8%之间的投标人报价参加复合标底的计算;

投标报价项目的完整性和报价的合理性,包括报价依据、费率标准等;

投标人财务状况;

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以及资质和信誉。

第二十九条技术部分评审内容:

投标人的施工能力(包括投标人的总体实力、人力资源、过去承担类似项目的规模等级、优势条件等);

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施工进度计划与工期计划的可靠性与可行可信性;

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

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经历;

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靠性;

环保措施。

第三十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审,低价评价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及投标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合理报价),可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六章、推荐中标人和侯补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综合得分按分数高低排序,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和侯补中标人,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经评审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序。

(2)推荐的中标人与侯补人名单。

(3)废标情况说明。

(4)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所有评审内容一律保密。

3、所有评审资料全部应备案,评标结果上报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罚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甘肃省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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