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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于希望做大做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甚至我们会发现IPO的收入比重占整个审计收费的比重越来越大。

在这种巨大的诱惑面前,每一个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都希望立刻成为这个领域的佼佼者。

对于每个从事这个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来讲,也是职业生涯发生改变的重要机会。

这可能也是我们来到这里学习的重要原因。

IPO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角色

本次授课的基本思路-2211法则

IPO审计中财务审核存在的突出问题

财务审核的第一步:

合规性

财务审核的第二步:

明确对象

财务审核的第三步:

真实性

财务审核的第四步:

职业关注

从理论上来讲,大多数人认为:

信息验证者与信息公允表达的传递者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重要的外部监管者。

IPO企业上市的财务顾问专家

不管什么角色!

同流合污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现实中的困惑

审计师还是咨询师?

警察还是军师?

监管者还是会计服务商?

一个字“难”

根源:

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上市前上市后,稳定的收入来源

IPO审计与一般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区别

系统工程;

审计师责任、风险加大;

与上市工作队伍(公司、其他中介)的配合;

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符合上市地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符合上市地监管部门对会计师的资格要求。

新规则、新(会计、审计)准则下的IPO审计特点

需要全面深入地掌握新财务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工作量大大增加

实务中会遇到尚未规范的边缘会计问题

CPA在IPO中的主要服务内容

改制与设立阶段

协助公司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

协助公司完成改制与IPO方案

股改审计、为净资产折股提供基础

股份公司设立验资

上市辅导阶段

财务培训

财务咨询

申报与审核阶段

申报财务报表审计(3年一期)

内部控制审计

申报期间纳税情况审核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情况审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

盈利预测审核(如有)

对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或股权进行审计

协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预审员进行沟通

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协助公司进行回复

根据审核反馈意见要求出具专项(核查)说明

参与上会前预演(充当保驾护航,尤其是当前的预审环节还好,正式审核环节不能保证企业的高管层打开话匣收不住,更可能说错。

举例)

根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补充或修改财务资料

出具会后事项核查意见

发行与上市阶段

接受主承销商委托对网下配售募集资金进行验证(较少)

接受主承销商委托对上网发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较少)

接受发行人委托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

二、本次课程讲解的基本思路

2211规则

“2”:

IPO审计中的财务审核应以“合规性”,“”真实性”作为审计是目标,二者缺一不可。

本人认为,IPO财务审核应考虑两种视角,一个视角是证监会发审委财务审核的视角,还有一个是审计视角,二者相辅相成。

“1”:

应重视一种方法的运用,并且是主要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分析性复核程序”。

最后的一点需要提示的是,审计人员在财务审核中应注意应有的职业关注,或者职业审慎性。

发审委财务审核与审计中的财务审核

两种视角的联系

需要声明的是,其实二者具有统一性,审计人员是为了避免风险,合理保证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但毕竟审计人员也是为了通过审核、审批,但还要注意立场是有所区别的,一个是监管者,一个是中介方。

但我们会发现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批将会更加全面,当然,其会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后的结果,是对其结果的再审核。

那么我们就一起先来看看证监会财务审核的重点有哪些?

证监会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财务会计问题(一、主要思路)

注重信息披露质量

审查企业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

注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以及募集资金(前面的课程应该都进行了详细讲解)注重具体的合规性审核

例如,一些合规性问题:

包括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例如:

同业竞争;

生产经营独立性;

无形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

业绩能否连续计算。

第二讲证监会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财务会计问题

(一)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关注股权形成的合法性与清晰性)

高度关注改制设立过程中资本和股本形成的合规性,设立时涉及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的情形;

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处置必须过程合法、权属合规,或者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尤其是关注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关注设立以来发生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发生在最近一年,且涉及到核心人员的持股转让。

关注最近三年公司管理层及主营业务是否稳定。

关注有多个子公司,关注存在如亏损或经营相同业务的子公司设立的原因。

证监会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财务会计问题(二、具体关注)

201X年主板中小板(华西能源工业股份)

该申请人未通过发审会的主要原因是: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请人前身甲公司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1X年集体企业改制时,申请人参股股东将其持有的41%的股权转让给

甲公司的集体股东。

201X年发行人前身乙公司以零受偿承债方式整体受让甲公司资产及其长期投资。

乙公司的关联企业在201X年和201X年期间从乙公司获得大额借款,(存在借款再投资的嫌疑)其中一个关联方还是申请人201X年和201X年前五名的供应商。

股东在乙公司设立及201X年增资时出资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设立时股东间借款关系的合理性,在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中均没有说明清楚,使得对于发行人股权形成的合法性和股权是否清晰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的首发申请不符合《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关注的资产来源及权属问题

要求: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巳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不受控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取得和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获得资产来源及具体要求

公司获得资产的途径很多,包括由股东投入(或因整体变更而进人股份公司)、出资购买、建造、自行研发、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受捐赠等多种形式。

IPO对于资产的基本要求是:

股东的出资合法,资产独立、完整,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不变化或重大权属纠纷。

具体而言:

①发起人、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合法且已经足额到位;

②公司在整体变更时整体承继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及债权、债务。

生产性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主体设施及必要的辅助配套设施,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③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重大权属纠纷;

④公司资产与发起人、股东的资产产权清晰、界定明确.不存在依赖股东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不存在以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资产、权益或者信用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产、资金和其它资源被股东占用而的情况。

常见问题

股东出资合法性问题

出资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合法;

股东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用于出资财产合法性问题

常见问题:

①以他人的财产出资,比如: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以正在注销中尚未清算完毕的企业资产出资,以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出资;

②以尚未取得权利证书或权属不完整的财产出资,比如: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的自建厂房;

③以受限制的财产出资,比如:

以共有的财产出资但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以他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财产出资;

④虚拟出资,比如:

以资产评估增值增资,重复出资;

⑤以不具备财产属性的劳务、信用、人力资源等要素出资;

⑥以公司的资产出资。

实践中,还有以报废的财产进行出资。

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主要有四个关键点:

未进行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审计

未按时足额交纳出资并验资

存在抽逃出资

货币和非货币的出资比例限制。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进行评估,净资产折股或者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以对公司的债权转增的,未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不过,以下两种未评估的情况,不认为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①实物资产的购买时间短、成新率较高,其资产价值于交付使用时未发生重大变化,购买发票显示的价值可以真实体现出该等实物资产在出资时的公允价值,以实物资产的账面金额或购买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出资,财产原账面价值经专项复核报告验证并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②未评估出资行为发生在报告期之前且所涉金额较小,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按照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2.未按时足额交纳出资或出资后未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这个方面常见的问题有:

出资后没有依法验资,验资后未及时交付,整体变更时的审计和验资未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非货币资产投入当年或第年或第二年就全额计提或大额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是部分资产已实际交付使用而未及时验资,或者未及时办理有关权变更手续,尽管构成一定的出资瑕疵,但由于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至公司,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核,不构成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3.抽逃出资问题容易与借贷混淆

借贷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相关部门查处。

甄别借款与抽逃出资,可以综合考虑内部决策程序、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因素。

如果履行了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以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确认,会计处理合法合规,按照公允标准收取一定资金占用费,未造成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受损,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

4.货币与非货币出资比例

201X年实施修订的公司法取消无形资产20%的上限,仅规定股东的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对在新《公司法》生效前无形资产的比例超限,如没有因此受到工商或科技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处罚,股东之间又存在争议,不构成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但对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设公司,如果货币资金低于注册资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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