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铎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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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振铎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Word文档格式.docx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振铎犯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文武、宓世琦、郑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振铎及其辩护人王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综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及控辩双方的观点和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戴振铎玩忽职守犯罪部分

  、关于被告人戴振铎在征地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支付中介费人民币万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

年月被告人戴振铎在担任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金城公司)总经理期间,经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时代家私厂经理陈卓林介绍,同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管理区签订了征地协议欲开发商住别墅。

该宗土地协议面积为亩,其中,以东北金城公司名义同南龙村管理区签订亩征地协议,以东北金城公司下属公司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汇名义同南龙村管理区签订亩征地协议。

东北金城公司先后支付给三乡镇建设发展公司人民币万元,支付给南龙村管理区人民币万元,最后实际取得亩土地使用权。

被告人戴振铎决定将此亩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当地两家公司,至今土地闲置十余年。

在此次征用土地过程中,被告人戴振铎分别以东北金城公司和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汇的名义与中山时代家私厂经理陈卓林签订协议,后经被告人戴振铎决定,东北金城公司先后向中山时代家私厂支付中介费人民币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控方在庭审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及鉴定材料等方式,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有关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书证,证明被告人戴振铎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所主管和支配的资产系国有资产。

  ①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法定代表人为戴振铎。

  ②东北金城置业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广东金通实业联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东北金城置业集团下属广东金通实业联合公司前身为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汇;

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汇是东北金城公司(现东北金城置业集团的前身)的下属单位。

广东金通实业联合公司经营性质为联营(国有),法定代表人为戴振铎。

  ③东北金城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公司企业资料查询结果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为东北金城公司。

  ④被告人戴振铎签署的东北金城公司任命书,证明东北金城公司总经理戴振铎任命孔祥臣为珠海公司经理,免去原经理喻小建职务,表明被告人戴振铎对珠海公司具有领导和人事任免权力。

  ()东北金城置业集团及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证言,证明东北金城公司购买中山市南龙村土地的经过及付款(包括支付给陈卓林万手续费)情况,并证明购买土地一事未开会研究,系由戴振铎个人决定等事实。

  ①证人戴振祥(东北金城置业集团总经理)证言,证明由戴振铎个人决定公司购买土地及付款情况等相关事实:

年月底,我到珠海帮助戴振铎搞房地产至今,负责工程。

年月日,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任命我为东北金城置业集团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大约年月,戴振铎司机胡波采购家私时与中山市时代家私厂法人代表陈卓林相识。

同年月份一天晚上,陈卓林与南龙镇党委书记吴章贺到我们办公地,带来镇里一块出让土地的测绘图,介绍给戴振铎,请我们到那谈判。

后以戴振铎为首公司去了多人,发了一个收费内容表,大概每亩收费万元,当时我提示这是多收费,后戴振铎让我别管这块地的事,他们办事时都背着我。

有一次胡波找我做南龙土地开发可行性报告,我看资料发现每亩出让金元,共亩,是写在与中山市国土局签的一个合同上,我方是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多亩),广州市金通电子总汇(多亩)。

此外,中山市三乡镇建设发展公司与上述我们两个公司各签一个协议,转让费每亩万。

我们履行了合同,给三乡镇建设发展公司万元,还差余万,付给南龙村万,给陈卓林万中介费,实际付款按亩付的,我们只买了亩,总计万元。

亩土地使用证押给中山信用租赁公司和中山市信用发展公司,因欠这两个单位合资开发款。

买南龙这块地是戴振铎个人决定的,当时没有董事会,没开会研究,没有形成文件。

南龙地买了以后没有开发,一直搁置至今快年了。

  东北金城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公司是年或年成立的,当时总经理和法人是俞小健,年月戴振铎任总经理和法人至今。

当时珠海经济特区公司没有副经理、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戴振铎的经营理念是高度集中,戴振铎个人说的算,没有任命副手,因为戴振铎认为任命副手容易和他抗衡。

  ②证人王显义(系原中山市三乡镇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东北金城公司购买中山市南龙村土地、付款的过程:

我是年到东北金城农牧场当副场长,年月份调到中山市三乡镇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任经理,法人代表是戴振铎。

我到后正好组建公司,此前的征地情况我后来见到合同才知道。

公司征地亩,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汇征地亩,共亩,是一块地,地点是中山市三乡镇南龙管理区,都是山坡地,极少耕地。

我们付三乡镇建设发展公司土地转让费万元。

给农民补偿费多万元,给中山市时代家私厂(法人代表陈卓林)中介费万元,实际办证亩,还差三乡镇建设发展总公司转让费多万,我认为三乡镇和陈卓林收的都不合法。

与陈签的手续费协议,实际他根本没办手续,还要亩土地,公司没给他。

  ③证人陈卓林(系原中山市时代家私厂经理)的证言,证明其所经营的时代家私厂不是中介和咨询公司,其与东北金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签订委托办理征地手续协议和收取中介费等事实:

年月,戴振铎到三乡镇来买地期间我们认识,以后戴让我帮他买地、征地,委托我全权帮他办理手续,戴振铎以其公司名义写了一个授权委托书。

我与戴的公司签了协议书,明确了责任和义务,一个是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法人代表戴振铎亲自签的;

另一个是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汇,是胡立波盖的个人章。

我当时是以中山市三乡镇时代家私厂经理的名义与他们签的协议书。

除了合同规定外,我们还为他们做规划设计,市场调查。

我收取总的费用大约多万元,都打入时代家私厂的帐号,具体记不清了,现在没有原始帐了,收款的名目一个是搬迁费用,再一个协调各种关系等等。

办证我没有办,税费我没代他们交,但农民搬迁中花了一些费用是我办的。

当时我们时代家私厂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家私,不是中介和咨询公司,与征地没有什么关系,但征地是戴振铎托我办的。

  ④证人廖秀康(系原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书记)的证言,证明东北金城公司在南龙村征用的土地一直闲置,南龙村管理区分别与东北金城公司及时代家私厂签订价格为元亩和元亩土地补偿费协议的经过:

年,中山时代家私厂陈卓林来找我,说他打算在南龙村征地开发房地产,后来陈卓林带东北金城公司戴振铎来南龙村看地,他们在鲤鱼嘴坑尾一带购买亩地。

此后,陈卓林召集戴振铎、我以及南龙村管理区其他工作人员在时代家私厂分别签订了征地协议。

陈卓林以时代家私厂名义与南龙管理区签订了土地补偿费为元亩的征地协议;

东北金城公司与南龙管理区签订了土地补偿费为元亩的征地协议。

后来东北金城公司汇给南龙管理区土地补偿费万元左右(具体数字以财务帐为准)。

戴振铎来南龙村看地时没有问过土地价格,陈卓林与南龙管理区签订元亩的征地协议时,戴振铎没有在场。

南龙管理区确定土地补偿费为亩时,在南龙村开过村民大会,村民们都同意这个价格,他们对鲤鱼嘴至坑尾一带土地能卖出这么高的价格感到意外。

当时,这一带土地如果出售的话,每亩能卖到元左右,因为村民间的土地交易价格是元亩。

我们卖完这块土地后感到特别高兴,因为我卖出了比实际价格高出很多的钱。

邻村人认为我们村这块土地的状况这么差,都能卖出这么高的价格感到很惊讶,因为我们这块土地凹凸不平,甚至有山地,沼泽地。

同时其还证实东北金城公司在南龙村实际征得多少亩地记不清了,以土地证为准,现在该公司在南龙村征得的土地处于搁荒状态,一直没有开发。

  ⑤证人郑观钜(系原三乡镇建设发展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东北金城公司及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会,通过其公司征用余亩土地的事实经过:

我公司主要经营土地、房产开发,还有征用土地业务。

当时金城征多亩,金通征多亩,共多亩,是通过我们征的。

我公司与金通公司签订合同中注明的转让费和我说的办证费及我公司开出的收据中写的是南龙征地款,三种叫法一回事。

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我们只是代办,不归我们所有。

  ()下列相关书证,证明东北金城公司在征用中山市南龙村土地过程中与南龙村管理区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和时代家私厂的中介费,以及该公司征用土地后,至今闲置,并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抵押的相关事实。

  ①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总结二份,证明东北金城公司在征用中山市南龙村土地过程中,支付给相关部门的各项费用及支付给时代家私厂中介费的情况:

经审计,该宗土地协议面积亩,中山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亩,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珠海公司代该公司支付该宗土地地价款万元。

其中,支付中山市三乡镇时代家私厂万元,上述款项中山时代家私厂已出具收到此款的证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给时代家私厂万元款项的支付不属于成本列支范围。

  此外,还有东北金城公司向中山市三乡镇有关部门及时代家私厂付款的相关凭证、相应的收款收据等会计凭证复印件在卷证明。

  ②东北金城公司及广东金通电子联合总会与南龙管理区签订的征地协议和转让商品房用地合同书,证明该公司征用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土地的事实。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说明及抵押合同二份,证明东北金城公司在中山市三乡镇征地过程中,仅取得亩土地使用权;

该公司用上述土地使用证抵押借款的事实。

  ④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查询材料,证明中山市三乡镇时代家私厂,经营范围为木器家具及其制品,不是中介或咨询机构。

  ⑤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与陈卓林签订的委托书及相关协议,证明戴振铎委托其办理征地的相关事实。

  ⑥东北金城公司在南龙村征用的亩土地的物证照片,证明该土地被征用后,至今闲置的事实。

  ⑦辽宁省公安厅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东北金城公司违规支付给中山市三乡镇时代家私厂的万元,已被追缴的事实。

  ()被告人戴振铎在预审及庭审中均供述,由其决定以代理中介费名义支付给中山市时代家私厂陈卓林万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戴振铎的上述行为触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戴振铎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对上述部分证据提出异议或作出补充说明:

  被告人戴振铎对证人王显义的证言提出,王认为征地过程中支付三乡镇和陈卓林的相关款项不合法,但此事由其本人负责,与他无关;

对证人廖秀康的证言补充说明,其认为当时土地每亩万的价格很便宜。

  其辩护人提出:

证人王显义的证言,还证明公司购地后做了初步开发;

证人陈卓林的证言,证实咨询费里还包含其他的费用;

证人廖秀康的证言是以村民间土地的交易价格来估算村里与东北金城公司的交易价格过高,不符合规律;

三张土地照片,无法证明亩土地没有开发。

  辩护人就此起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相关证据,拟证明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为挂靠企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①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文件,证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未接收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该公司无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

  ②关于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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